瀛泰见解
浅谈自媒体平台常见作品侵权和肖像侵权问题

作者:江伟


当今世界,自媒体平台已经迅猛席卷并攻占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各家企业纷纷运营自家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及官网)作为公司重点宣传和推广的渠道,不时发表一些原创或转载的资讯、文章、消息。在自媒体大肆盛行的当下,这看似是一个相对廉价的宣传和推广方式,但也同时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在“看似免费”的海量素材被随意使用之后,那些潜藏在互联网下的看不见的“手”就开始收网维权,字体侵权、图片侵权、肖像侵权等纠纷此起彼伏。


近日,有多家机构反应因其微信公众号、官网、微博等不当使用了字体、图片、人物照片从而收到权利人发送的律师函甚至是起诉状,被要求停止使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就此,笔者从企业风险防范角度,谈谈作品侵权和肖像侵问题。


作品、图片、字体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单个字体一般被作为美术作品来进行保护。但是对于字库,“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在企业运营微信公众号、官网和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过程中一般调用的是用户电子产品中的字体,本文对此不予探讨。


当然,并非所有的字体、图片都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字体、图片必须具有“独创性并且以一定形式表现”,才能称之为“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运营自媒体的实际过程中,企业往往不清楚自己使用的字体、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不知从何处下载了字体、图片,甚至只是图省事,就随意使用了看似好看又与自己宣传推广内容相匹配的字体、图片,不经意间就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实务中亦有部分企业认为只要购买了正版的办公软件并使用该办公软件的内置字体,就不会有侵权行为,事实上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合法购买的字体,企业也必须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是仅允许个人使用,还是购买后允许不受限制的使用/商用。


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8、101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也就是说,自《民法典》实施日2021年1月1日起,认定侵犯肖像权时不再判断使用目的,不再以营利性目的为必要侵权构成要件,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均不能使用其肖像。企业为引流甚至是蹭热度在其微信公众号、微博、官网上使用明星、网红的剧照、表情包、角色形象、合成照片等均可能侵犯其肖像权,还可能侵犯相关著作权。


侵权责任


1. 作品侵权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第54条的规定,自媒体运营者侵权后,“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般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以及法定赔偿的顺序予以确定赔偿金额。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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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的相关规定,每幅美术作品赔偿数额一般为800~3000元,每幅摄影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500~2000元,这也与近年来的裁判标准相一致


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单独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侵害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的情形,但是笔者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张彬与北京华业伟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使用侵权图片时未标注作者姓名,在复制放大过程中改变了原作品的背景色彩,并对作品中人物的头像进行了更换,达到了歪曲、篡改的程度,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鉴于被告的侵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的精神损害,故其应当向原告支付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等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肖像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990、995、996、1182、118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2、13条可知,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对于财产损失赔偿的数额,一般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协商一致的赔偿数额以及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赔偿金额。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同样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根据近年来的裁判标准[3-5],侵犯肖像权的赔偿金额一般在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具体需要根据肖像的使用方式、次数、影响、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权利人的知名度、侵权人可能的获益、权利人可能的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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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作品侵权还是肖像侵权,往往存在“共同误解”的现象,即企业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更不知道自己侵犯的是何人或何人的作品;与此同时,权利人本身也极有可能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在司法实践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需要判定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便侵权人无任何过错的,也需要承担该等法律责任。但对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考虑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并非仅指主观故意、主观恶意,还包括疏忽大意、放任、过失等,通常企业未经核实权利状况就直接使用作品或肖像的行为,都构成侵权[6-7]。


建议与意见


侵权纠纷发生后,企业往往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应对和处理,纠纷处理固然重要,但是风险预防同样不容忽视,甚至更需要企业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1. 完善自媒体平台相关合同

虽然委托第三方代为运营企业自媒体平台时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肖像权,仍然需要企业先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第三方的违约责任。显然,能否全面追责与合同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就此,我们建议企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因素材问题侵害他人权益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承担范围。如果没有约定的,企业应当及时与第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关约定。


2. 对平台内容进行全面排查

企业通常会保留以往发布的文章、资讯、消息,而其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的素材就存在持续性侵权的风险。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权利人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可以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因此,很多素材运营平台,如方正字库、汉仪字库、美好景象、视觉中国等,会放任使用者不当使用的素材积累到一定数量后,一次性向使用者主张侵权责任。虽然直白目的就是为了要钱,但是为便于谈判,往往还会伴随主张登报赔礼道歉。很多企事业单位、大公司迫于登报压力,往往会选择协商赔偿。此时,实际支出的赔偿费用往往高于正常情况购买的成本支出。就此,笔者建议企业或者企业要求第三方做好自查自纠,删除或更换掉所有不能确认是否侵权或者不清楚来源的字体、图片、照片、视频等等素材。对于已经不适用当下情况的文章资讯消息,也可以一并全部清除。鉴于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基本都会采用font-family方式调用用户电脑、手机、pad中的字体,就图片、视频、商标、logo、包装、装潢资料中的特殊字体,企业还应当予以特别关注,以免侵权。


3. 提高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互联网上虽然有海量素材供我们随意获取使用,但我们不能因一时便宜、一时方便就随意滥用,甚至是自愿掉进挖好的坑。就此,笔者郑重建议企业选择专业的平台购买权利明确的素材资料。如果企业不想购买又想使用相关创意的,针对摄影作品,建议可自行模仿拍摄并保存好相关底片资料;对于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则可以选择超过作品保护期限的资料予以替代,如梵高、莫奈的作品。最后对于所有他人作品,请务必标注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即使是使用的作品已经获得权利人授权、属于合理使用甚至是超过作品保护期,这是对权利人最基本的尊重,尊重他人,手留余香。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

【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5351号

【5】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5429号

【6】华律网.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DB/OL].

https://www.66law.cn/topic2010/bqqqrd/65868.shtml.20200303/20211203

【7】陈震.谈谈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DB/OL]. 

https://mp.weixin.qq.com/s/K5z9wCDfXfbTFU-bXXJUHQ.20210201/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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