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航空公司大面积调整和取消航班,旅客出行计划屡遭改变。很多旅客在2020年1月底至2月初期间,收到“由于航空公司计划,航班取消”的通知,旅客不仅无法按照原计划乘坐航班,还面临更改行程、重新购票价差、前后程受影响等不便和损失。据悉,春运七天假期,民航旅客运输量仅651万人次,同比减少近一半,客座率仅51.7%。截至2020年2月4日,全国总共退票累计已超过1300万张。航空公司对于取消航班较为普遍的通知事由是:“由于公司计划”,原订的航班取消,并告知旅客“如需改期或退票”,可通过航空公司官方渠道免费办理。但据诸多旅客诉称,因航空公司长期取消某段直飞航班,导致旅客无法办理改期,旅客增加支出的费用等损失,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称不予赔偿或补偿。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的普遍做法亦是告知旅客自行与航空公司协商解决。对此,笔者通过分析取消航班的具体事由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梳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等规定,以期通过专业视角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之责任承担问题予以探讨。
本文并非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案件咨询,烦请与本所专业律师团队联系。
一、机票订购相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航班取消的责任主体
机票订购的相关方主要包括:航空公司、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旅客。
1、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2、航空公司与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之间通常是代售服务的合作关系。
3、旅客与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之间通常是代购机票服务的合作关系。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接受旅客委托,代为向航空公司订票,亦作为航空公司的显名代理人,向旅客出售机票。
基于上述法律关系,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系航空公司单方解除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合同,如不存在免责事由,解除运输合同的责任主体应为航空公司,但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作为提供机票代购代售服务的专业平台,需向旅客履行及时通知等义务,否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航空公司是否对取消航班担责应视取消航班的具体原因
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无法提供运输服务,是否要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取消航班的真正原因而定。
1、航空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予免责;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法第11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据此,航空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旅客,以减轻可能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航空公司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航空公司可援引不可抗力对取消合同予以免责的通常情形;
航空公司对于其取消航班可予免责的不可抗力事由通常包括:天气异常、航空管制、机场关闭等。这些事由对于航空公司来说都不可控,按照上述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归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笔者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不宜一概而论。需要判断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或在疫情形势下政府相关举措、政策与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因政府对湖北施行“封城”令,针对已经购买“封城”令发布后涉及湖北省境内航班机票的航班取消,属于航空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航空公司有权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同时,航空公司和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均需将航班取消的信息,迅速及时地通知旅客。
但如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如乘客数量不足而取消、合并航班等原因,导致的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则不应当也不适宜归于不可抗力予以免责的情形。这是因为,上述原因对于航空公司来说是可控的,且与疫情和政府就疫情发布的限制性政策和指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将航空公司因此取消航班的后果全部归于旅客承担,有违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我国法律不可抗力免责规定的本意。因而,这些航空公司自身可控原因导致的航班取消,属于航空公司单方不依约定提供运输服务且应被追责的单方违约,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航空公司单方取消航班违约责任的法律、部门规章等规定
1、法律
《民用航空法》没有对航空公司单方取消航班的责任作出规定。此种规定见于《合同法》。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航空公司对于其违约取消航班且不属于不可抗力,应对承担采取改签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旅客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旅客因航班违约取消遭受的损失。航空公司对于其违约取消航班属于不可抗力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我国与航空运输有关的法律并没有做出此种除外规定。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了减损规则,据此,航空公司违约取消航班后,旅客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是,旅客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的航空公司承担。
2、部门规章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称“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该规定第28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该规定第29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同时,《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这一部门规章没有关于具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的规定。
3、民航局疫情期间航班取消处理的通知
截止至2020年2月18日,民航局公布的涉及航班取消处理的通知仅提及免费退票,没有关于赔偿的内容。这些通知及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1月21日,民航局下发通知,要求各运输航空公司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旅客服务工作,针对已经购买涉及武汉航班机票的旅客,如有退票要求,航空公司应当予以免费办理。
2020年1月23日,民航局发布通知,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民航局要求,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20年1月27日,民航局发布通知,为落实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安排,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民航局要求,在2020年1月28日0时前已购买机票、且乘机日期在此时限之后的民航旅客,如在航班起飞前提出退票申请,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应在客票有效期内为旅客办理免费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要求自2020年1月28日0时起执行。
2020年2月10日,针对延期返校学生实施机票免费退改的通知:自2月11日0时起,已购买3月31日24时前航班机票的学生旅客,如在航班起飞前凭学生身份证明要求退票或将机票改期至3月31日24时前其他航班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应为其免费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免费改期时限要求如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推迟,将另行通知。
三、旅客因疫情期间航班取消受损向航空公司索赔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1、取消航班事由构成不可抗力时旅客索赔面临的问题
如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确因疫情或政府就疫情实施的防控政策、措施所致,属于航空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事由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即使航空公司给旅客发送的通知取消航班的原因描述为“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此种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航空公司对取消航班造成的旅客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取消,航空公司应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并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事由如被认定构成不可抗力,考虑疫情期间的运输总条件,旅客改签很可能因航班大面积和长时段的取消而无法实现,往往仅能办理免费退票。旅客因航班取消遭受的更改行程、重新购票价差、前后程受影响等损失,无法获赔。
2、取消航班事由不构成不可抗力时旅客索赔面临的问题
如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并非因疫情或政府就疫情实施的防控政策、措施所致,而是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如乘客数量不足而取消、合并航班等,航空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由于航班调配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取消,航空公司应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并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但因疫情期间航班大面积和长时段的取消,旅客不仅无法改签合适航班,退票退款也面临“延时”问题。南方周末2020年2月15日报道:“一千三百万张退票背后:曾有一万多人在客服电话中排队”,即使旅客成功接通客服电话,还面临各航空公司对民航局通知的解读存在差异,退票政策不完全一致等情况。例如,民航局通知2020年1月28日以前的机票免费退,但对1月23日已办理过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对于是否收取退票费用的政策不完全一致。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方式、损害赔偿的范围,但相关部门规章、民航局通知中,均未对旅客因航班取消遭受的损失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作出规定。并且,航空公司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对于乘客数量不足而取消、合并航班等事由往往不会对外披露,个体旅客自行与航空公司或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沟通维权,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3、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理清责任和免责情形,填补空白,民航局应在相关部门规章(例如:《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和区分哪些属于导致航班调整的不可抗力事由,并对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航班调整、取消的,规定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
二是早做预案,信息及时公开,航空公司应针对疫情或类似紧急情况,形成相应预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国内航班取消的范围之大、时间之长都是空前的,航空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预案,针对不同程度的突发紧急事件,分层级和针对性地关停相应航线,尽量避免突发事件出现时大面积无序化航班取消的情形。并且,航空公司应及时公开突发事件应对方案、航班取消的范围和原因,尽可能减少对旅客造成的不便和影响。
三是给予旅客适当补偿,对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致使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除航班取消系因政府“封城”令直接导致的之外,对于旅客因此产生额外费用并提供了相应证明的,航空公司主动给予旅客相应补偿,以体现航空公司的增值服务,树立和维护航空公司良好服务的口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航空公司大面积调整和取消航班,旅客出行计划屡遭改变。很多旅客在2020年1月底至2月初期间,收到“由于航空公司计划,航班取消”的通知,旅客不仅无法按照原计划乘坐航班,还面临更改行程、重新购票价差、前后程受影响等不便和损失。据悉,春运七天假期,民航旅客运输量仅651万人次,同比减少近一半,客座率仅51.7%。截至2020年2月4日,全国总共退票累计已超过1300万张。航空公司对于取消航班较为普遍的通知事由是:“由于公司计划”,原订的航班取消,并告知旅客“如需改期或退票”,可通过航空公司官方渠道免费办理。但据诸多旅客诉称,因航空公司长期取消某段直飞航班,导致旅客无法办理改期,旅客增加支出的费用等损失,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称不予赔偿或补偿。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的普遍做法亦是告知旅客自行与航空公司协商解决。对此,笔者通过分析取消航班的具体事由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梳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等规定,以期通过专业视角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之责任承担问题予以探讨。
本文并非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案件咨询,烦请与本所专业律师团队联系。
一、机票订购相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航班取消的责任主体
机票订购的相关方主要包括:航空公司、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旅客。
1、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2、航空公司与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之间通常是代售服务的合作关系。
3、旅客与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之间通常是代购机票服务的合作关系。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接受旅客委托,代为向航空公司订票,亦作为航空公司的显名代理人,向旅客出售机票。
基于上述法律关系,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系航空公司单方解除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合同,如不存在免责事由,解除运输合同的责任主体应为航空公司,但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作为提供机票代购代售服务的专业平台,需向旅客履行及时通知等义务,否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航空公司是否对取消航班担责应视取消航班的具体原因
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无法提供运输服务,是否要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取消航班的真正原因而定。
1、航空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予免责;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法第11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据此,航空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旅客,以减轻可能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航空公司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航空公司可援引不可抗力对取消合同予以免责的通常情形;
航空公司对于其取消航班可予免责的不可抗力事由通常包括:天气异常、航空管制、机场关闭等。这些事由对于航空公司来说都不可控,按照上述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归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笔者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不宜一概而论。需要判断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或在疫情形势下政府相关举措、政策与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因政府对湖北施行“封城”令,针对已经购买“封城”令发布后涉及湖北省境内航班机票的航班取消,属于航空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航空公司有权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同时,航空公司和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均需将航班取消的信息,迅速及时地通知旅客。
但如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如乘客数量不足而取消、合并航班等原因,导致的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取消航班,则不应当也不适宜归于不可抗力予以免责的情形。这是因为,上述原因对于航空公司来说是可控的,且与疫情和政府就疫情发布的限制性政策和指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将航空公司因此取消航班的后果全部归于旅客承担,有违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我国法律不可抗力免责规定的本意。因而,这些航空公司自身可控原因导致的航班取消,属于航空公司单方不依约定提供运输服务且应被追责的单方违约,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航空公司单方取消航班违约责任的法律、部门规章等规定
1、法律
《民用航空法》没有对航空公司单方取消航班的责任作出规定。此种规定见于《合同法》。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航空公司对于其违约取消航班且不属于不可抗力,应对承担采取改签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旅客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旅客因航班违约取消遭受的损失。航空公司对于其违约取消航班属于不可抗力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我国与航空运输有关的法律并没有做出此种除外规定。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了减损规则,据此,航空公司违约取消航班后,旅客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是,旅客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的航空公司承担。
2、部门规章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称“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该规定第28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该规定第29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同时,《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这一部门规章没有关于具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的规定。
3、民航局疫情期间航班取消处理的通知
截止至2020年2月18日,民航局公布的涉及航班取消处理的通知仅提及免费退票,没有关于赔偿的内容。这些通知及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1月21日,民航局下发通知,要求各运输航空公司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旅客服务工作,针对已经购买涉及武汉航班机票的旅客,如有退票要求,航空公司应当予以免费办理。
2020年1月23日,民航局发布通知,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民航局要求,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20年1月27日,民航局发布通知,为落实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安排,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民航局要求,在2020年1月28日0时前已购买机票、且乘机日期在此时限之后的民航旅客,如在航班起飞前提出退票申请,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应在客票有效期内为旅客办理免费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要求自2020年1月28日0时起执行。
2020年2月10日,针对延期返校学生实施机票免费退改的通知:自2月11日0时起,已购买3月31日24时前航班机票的学生旅客,如在航班起飞前凭学生身份证明要求退票或将机票改期至3月31日24时前其他航班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应为其免费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免费改期时限要求如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推迟,将另行通知。
三、旅客因疫情期间航班取消受损向航空公司索赔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1、取消航班事由构成不可抗力时旅客索赔面临的问题
如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确因疫情或政府就疫情实施的防控政策、措施所致,属于航空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事由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即使航空公司给旅客发送的通知取消航班的原因描述为“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此种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航空公司对取消航班造成的旅客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取消,航空公司应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并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事由如被认定构成不可抗力,考虑疫情期间的运输总条件,旅客改签很可能因航班大面积和长时段的取消而无法实现,往往仅能办理免费退票。旅客因航班取消遭受的更改行程、重新购票价差、前后程受影响等损失,无法获赔。
2、取消航班事由不构成不可抗力时旅客索赔面临的问题
如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并非因疫情或政府就疫情实施的防控政策、措施所致,而是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如乘客数量不足而取消、合并航班等,航空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由于航班调配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取消,航空公司应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并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但因疫情期间航班大面积和长时段的取消,旅客不仅无法改签合适航班,退票退款也面临“延时”问题。南方周末2020年2月15日报道:“一千三百万张退票背后:曾有一万多人在客服电话中排队”,即使旅客成功接通客服电话,还面临各航空公司对民航局通知的解读存在差异,退票政策不完全一致等情况。例如,民航局通知2020年1月28日以前的机票免费退,但对1月23日已办理过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对于是否收取退票费用的政策不完全一致。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方式、损害赔偿的范围,但相关部门规章、民航局通知中,均未对旅客因航班取消遭受的损失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作出规定。并且,航空公司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对于乘客数量不足而取消、合并航班等事由往往不会对外披露,个体旅客自行与航空公司或第三方代售网络平台沟通维权,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3、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理清责任和免责情形,填补空白,民航局应在相关部门规章(例如:《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和区分哪些属于导致航班调整的不可抗力事由,并对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航班调整、取消的,规定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
二是早做预案,信息及时公开,航空公司应针对疫情或类似紧急情况,形成相应预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国内航班取消的范围之大、时间之长都是空前的,航空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预案,针对不同程度的突发紧急事件,分层级和针对性地关停相应航线,尽量避免突发事件出现时大面积无序化航班取消的情形。并且,航空公司应及时公开突发事件应对方案、航班取消的范围和原因,尽可能减少对旅客造成的不便和影响。
三是给予旅客适当补偿,对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航空公司“计划性调整”致使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除航班取消系因政府“封城”令直接导致的之外,对于旅客因此产生额外费用并提供了相应证明的,航空公司主动给予旅客相应补偿,以体现航空公司的增值服务,树立和维护航空公司良好服务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