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泰见解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履职要点与风险解读

作者:孔一丁


2023年年末,在辞旧迎新的年轮转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过数轮修订后终于正式公布。《公司法》修订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固然是“万众瞩目”,对这个法律直接规范的主体——公司,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底是能做还是不能做?本文拟从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新规定,给出法定代表人们一些建议。



一、新旧《公司法》涉及法定代表人的主要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二、《公司法》修订后对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影响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扩大

 原《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一般董事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十条对此进行了修订,改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个规定不仅对应了《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取消了“执行董事”的职位,重点落在了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即不能以“挂名”法定代表人来规避自身的义务和责任,这也为司法实务中与日俱增的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固定了法律基础。


(二)完善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的选定程序

新《公司法》第十条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规则,更加尊重法定代表人的意愿,避免了实践中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辞任董事或经理被迫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被迫承担诉讼、被限高责任等情形。同时明确了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辞任流程更加清晰。这一规定也对应了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对公司章程要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要求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提前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流程予以明确,在发生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时也便于从操作角度解决争端,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明确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件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

在新《公司法》修订前,法律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申请登记变更的文件由谁签署并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后,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进行了统一规定,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与实务操作相吻合,更从法律层面赋予该行政行为以法理依据。


(四)公司章程中应加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这部分的修订也是与前文完善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的选定程序相呼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约定,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文件,也符合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法”侧重公司重要事项的程序性决议。这一办法固定之后,如各方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有争议的,就有了可遵循的约定依据,无论是内部协商还是走到司法程序中,都能明确法定代表人的继任是谁,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五)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

本次修订,新增第十一条是原《公司法》未曾涉及的。但新《公司法》通过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无论公司章程和内部约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是什么,在善意第三人面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代表公司行为。如果因法定代表人履职导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实务中,由于商业行为的差异较大,经常有企业在重要文件上没有盖公章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或者出现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或在各种通讯工具中表达交易意愿的行为,如何界定这类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新增的第十一条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与此前要求由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相契合。


(六)要求法定代表人需对出资证明书签字

在本次公司法修订前,法律要求出资证明书上有公司盖章即可,但本次修订增加了要求法定代表人对出资证明书签字,是对法定代表人监督股东出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此前法律规定的公司认缴期限较长,在法定代表人几经变更后,往往对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不了解,在发生董监事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纠纷时,法定代表人也经常以此对抗认为不应当承担因监督不利产生的责任。本次修订以对出资证明书的形式要求,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出资的监督责任,与本次修订涉及股东出资义务的重要变化形成了高管对股东出资监督义务的闭环。



三、“法定代表人”还能做吗?


从上述修订比较和重点分析,我们来看,新《公司法》实施后法定代表人还能不能做?笔者认为,真正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对自己的保障,但“挂名”法定代表人建议还是尽快卸任。


如上文分析,在新法实施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对公司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公司事务的法定代表人能预判自己做出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司利益,是否符合自己作为董事和经理的勤勉尽责义务,才能避免法定代表人“乱签字”导致的法律风险。毕竟,谁都不是抱着恶意上任的,开公司的目标是为了共同获益,从这一角度,让做事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对全体股东才是最大的保障。


“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则要注意咯,法律在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和产生程序的同时,其实也在加大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义务。无论是对股东出资的监督还是对个人履职行为被追责的后果,本次新法实施后将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更严格,一个不慎,帮人就帮到麻烦里去。建议,“挂名”法定代表人们尽快卸任。



四、“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救济之路


“挂名”法定代表人们要怎么卸任?内部协商,依法变更当然是最好的出路。但也存在很多企业由于历史问题或者内部纠纷,导致已经离任的董事或经理一直被迫挂着“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甚至因此被限高的。


对于这类“挂名”法定代表人,建议对公司提起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诉讼,由法院判决后强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处办理涤除登记。目前,上海、深圳、天津四川、河南、广西等地均已实现了涤除诉讼胜诉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栏目直接改为登记“法定代表人涤除”。


该类诉讼中,原告方需要做到充分证明自己的“挂名”属性,即从公司事务角度并不管理和执行,所有决策和签署文件都受某第三方指令进行,或者已经卸任原公司职位且不再参与公司事务等。虽然谁都不想走到诉讼流程,但司法救济不仅是终极救济而且生效法律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该打的官司是避免不了的。



结 语

综上,新《公司法》的修订对我们的经济活动和个人生活都有方方面面的影响,功承瀛泰企业纾困与重组团队致力于从实务角度为您化忧解难,定纷止争,如有涉及此类纠纷的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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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履职要点与风险解读

作者:孔一丁


2023年年末,在辞旧迎新的年轮转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过数轮修订后终于正式公布。《公司法》修订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固然是“万众瞩目”,对这个法律直接规范的主体——公司,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底是能做还是不能做?本文拟从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新规定,给出法定代表人们一些建议。



一、新旧《公司法》涉及法定代表人的主要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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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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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二、《公司法》修订后对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影响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扩大

 原《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一般董事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十条对此进行了修订,改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个规定不仅对应了《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取消了“执行董事”的职位,重点落在了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即不能以“挂名”法定代表人来规避自身的义务和责任,这也为司法实务中与日俱增的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固定了法律基础。


(二)完善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的选定程序

新《公司法》第十条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规则,更加尊重法定代表人的意愿,避免了实践中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辞任董事或经理被迫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被迫承担诉讼、被限高责任等情形。同时明确了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辞任流程更加清晰。这一规定也对应了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对公司章程要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要求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提前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流程予以明确,在发生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时也便于从操作角度解决争端,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明确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件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

在新《公司法》修订前,法律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申请登记变更的文件由谁签署并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后,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进行了统一规定,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与实务操作相吻合,更从法律层面赋予该行政行为以法理依据。


(四)公司章程中应加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这部分的修订也是与前文完善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的选定程序相呼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约定,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文件,也符合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法”侧重公司重要事项的程序性决议。这一办法固定之后,如各方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有争议的,就有了可遵循的约定依据,无论是内部协商还是走到司法程序中,都能明确法定代表人的继任是谁,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五)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

本次修订,新增第十一条是原《公司法》未曾涉及的。但新《公司法》通过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无论公司章程和内部约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是什么,在善意第三人面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代表公司行为。如果因法定代表人履职导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实务中,由于商业行为的差异较大,经常有企业在重要文件上没有盖公章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或者出现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或在各种通讯工具中表达交易意愿的行为,如何界定这类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新增的第十一条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与此前要求由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相契合。


(六)要求法定代表人需对出资证明书签字

在本次公司法修订前,法律要求出资证明书上有公司盖章即可,但本次修订增加了要求法定代表人对出资证明书签字,是对法定代表人监督股东出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此前法律规定的公司认缴期限较长,在法定代表人几经变更后,往往对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不了解,在发生董监事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纠纷时,法定代表人也经常以此对抗认为不应当承担因监督不利产生的责任。本次修订以对出资证明书的形式要求,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出资的监督责任,与本次修订涉及股东出资义务的重要变化形成了高管对股东出资监督义务的闭环。



三、“法定代表人”还能做吗?


从上述修订比较和重点分析,我们来看,新《公司法》实施后法定代表人还能不能做?笔者认为,真正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对自己的保障,但“挂名”法定代表人建议还是尽快卸任。


如上文分析,在新法实施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对公司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公司事务的法定代表人能预判自己做出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司利益,是否符合自己作为董事和经理的勤勉尽责义务,才能避免法定代表人“乱签字”导致的法律风险。毕竟,谁都不是抱着恶意上任的,开公司的目标是为了共同获益,从这一角度,让做事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对全体股东才是最大的保障。


“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则要注意咯,法律在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和产生程序的同时,其实也在加大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义务。无论是对股东出资的监督还是对个人履职行为被追责的后果,本次新法实施后将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更严格,一个不慎,帮人就帮到麻烦里去。建议,“挂名”法定代表人们尽快卸任。



四、“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救济之路


“挂名”法定代表人们要怎么卸任?内部协商,依法变更当然是最好的出路。但也存在很多企业由于历史问题或者内部纠纷,导致已经离任的董事或经理一直被迫挂着“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甚至因此被限高的。


对于这类“挂名”法定代表人,建议对公司提起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诉讼,由法院判决后强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处办理涤除登记。目前,上海、深圳、天津四川、河南、广西等地均已实现了涤除诉讼胜诉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栏目直接改为登记“法定代表人涤除”。


该类诉讼中,原告方需要做到充分证明自己的“挂名”属性,即从公司事务角度并不管理和执行,所有决策和签署文件都受某第三方指令进行,或者已经卸任原公司职位且不再参与公司事务等。虽然谁都不想走到诉讼流程,但司法救济不仅是终极救济而且生效法律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该打的官司是避免不了的。



结 语

综上,新《公司法》的修订对我们的经济活动和个人生活都有方方面面的影响,功承瀛泰企业纾困与重组团队致力于从实务角度为您化忧解难,定纷止争,如有涉及此类纠纷的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