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期”内大额买卖股票等于“内幕交易”吗?

案例评析:

“敏感期”内大额买卖股票等于“内幕交易”吗?


【案情简介】


马某某系股票市场职业投资人,拥有基金经理资格。2017年11月,其与某药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长父亲见面,并向该二人了解该司的经营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马某某多次用其控制的股市账户买卖该司股票。其中2018年1月15日、16日、17日,马某某买入量共计为1100余万股(1600余万元)。


某药业于2018年1月22日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牌,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19日下午交易所收市后,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以书面函件形式提交的高送转预案提议(以下简称“高送转”)。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此项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22日。


2018年1月24日某药业公告复牌,当日股价涨停。马某某将买入的某药业股份全部卖出,获利300余万元。


【检方指控】


马某某非法获取某药业股票高送转内幕信息,在高送转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1600余万元,获利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方观点】


依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马某某知悉内幕信息,其交易行为更非异常,且交易有正当理由。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马某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建议对其做无罪判决。


【裁判结果】


没有证据证明马某某获取内幕消息,马某某买卖某药业股票也符合交易逻辑,交易并无明显异常。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犯内幕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无罪。


【争议焦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知悉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202105131620898707585083520.jpg


【律师评析】


近年来,内幕交易行为一直是监管部门稽查执法的重点打击对象。


此类案件的案发,往往是证监会通过“大数据”筛查异常交易线索发现的。本案也不例外。


在一定程度上,内幕交易案件的侦破查处路径是依据结果的倒查。尤其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其它客观行为来推定行为人交易行为是否异常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辩护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剖析行为人交易的非异常性:

  1. 行为人自身的专业性。

  2. 与涉案上市公司高层人员的关系解读。

  3. 接触行为的合法正当性。

  4. 内幕信息知情人否认泄露行为。

  5. 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行为人可控账户持股情况和涉案股票买入资金来源分析,论证行为人非“割肉性”盲目买入涉案股票。

  6. 对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之内、之后三个时期行为人买卖涉案股票行为的解读,论证其交易逻辑合理性。


在此,我们想告诫广大市场机构和个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均释放出国家对于证券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信号。另一方面,“大数据”筛查只是一种智能检测,其只能说明可疑线索的存在,而非定性的唯一标准。


面对此类案件,尤其是上升到刑事调查的案件,更需要辩护人全面分析全案证据,剖析细节,探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瀛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撰稿团队:



瀛泰刑事法律服务团队由兼具国际视野和深厚本土经验的专家律师组成,团队律师大多具有在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从事审判业务、检察业务和犯罪侦查业务的工作经验。团队律师不仅具有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拥有丰富全面的实务经验,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尽责的专业法律服务。在办案过程中凭借务实的工作态度和较高的专业能力获得了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