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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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柚牧

陈柚牧 Mervyn Chen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上海办公室
陈龙杰

陈龙杰 Jason Chen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广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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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非格式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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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产生时,被保险人主张事故属于保险人承保风险,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人通常会以存在免责条款抗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的保险人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抗辩进行了规范,该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实践中在很多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均不可避免地要着重解决保险人是否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一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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