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泰代理的案件入选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由瀛泰律师为胜诉方代理的“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本案由我所合伙人伍健鸿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合伙人王雁律师也参与了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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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为该案:“准确界定合同当事人责任和风险负担、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2日,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捷喜货代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公路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捷喜货代公司代重庆公路公司办理161台车辆设备的出运事宜,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为也门荷台达港(HODEIDAH)。货物运抵目的港顺利交货后,重庆公路公司未能按约向捷喜货代公司支付运输协议下的应付费用。2015年2月4日,重庆公路公司向捷喜货代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称由于也门局势不稳定和沙特国王突然离世,其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从沙特项目基金收到工程预付款,故而拖欠捷喜货代公司费用,并承诺将于2015年3月2日前付清所有拖欠费用。但此后经捷喜货代公司催讨,重庆公路公司仍未全部支付。


为此,捷喜货代公司委托我所伍健鸿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重庆公路公司支付涉案海运费、港杂费、其他额外费用及利息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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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就两者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没有异议,主要争议在于重庆公路公司能否以捷喜货代公司扣留部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为由拒绝支付拖欠费用,以及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付款义务。


关于重庆公路公司能否依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拒绝向捷喜货代公司支付拖欠费用的问题。伍律师认为,重庆公路公司系依据双方货代协议第三条“费用与结算”中的约定,主张在捷喜货代公司交付所有单证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即行使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重庆公路公司早在捷喜货代公司发送催款通知当日就自行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3月2日之前付清的拖欠的海运费和人民币费用的金额,与捷喜货代公司发送的催款通知上记载的一致,可视为变更了双方之前货代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此,在重庆公路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后,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援引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条件,而应依据付款承诺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捷喜货代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


关于重庆公路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其向捷喜货代公司支付费用的义务的问题。伍律师认为,重庆公路公司所主张的不可抗力情形即使成立,也是发生在其与境外贸易合同对家之间,可能导致的是其无法收回工程预付款的后果。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在捷喜货代公司已将公路工程公司委托办理出运的货物顺利运抵目的港后,无任何证据表明存在导致公路工程公司无法向货运代理人支付货运代理合同项下费用的不可抗力情形。


三、裁判结果

最终,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公路公司已经由付款承诺书变更了货代协议的付款条件;目的港所在国发生战乱,影响的是公路建设项目,重庆公路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受到波及,但其不能因为无法收到公路建设项目下的合同款项而免除向捷喜货代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故判决重庆公路公司向捷喜货代公司支付全部拖欠的费用。重庆公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四、案件意义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法律、文化、地理状况复杂各异。在“走出去”参与投资、合作、建设过程中,遭遇政局动荡、战乱、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势变更都在所难免,本案即是由此引发纠纷的一个典型事例。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目的地也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一,所运送的货物系用于国内企业通过海外竞标承接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纠纷的产生与也门局势突变存在关联,因此准确划分合同当事人在类似事件下的责任界限和风险负担,对依法保障企业海外投资利益,鼓励和促进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不能因其投资项目无法履行,而免除其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下对受托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避免海外投资建设领域的意外风险向为之提供物流保障服务的航运产业链不当转嫁。


本案可发挥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典型案例示范作用,持续增强商业预期。本案裁判原则同样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为海外投资项目提供诸如物资、融资等的其他相关合同的履行场合,可供今后处理类似涉“一带一路”案件以作借鉴。

专业人员

王雁

王雁 Vicky Wang

合伙人 Partner

上海办公室
伍健鸿

伍健鸿 Neo Wu

合伙人 Partner

上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