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船舶有安全管理证书而无有效安全管理构成不适航

一、摘要

近日,瀛泰代理的世嘉有限公司(下称“世嘉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地保险”)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被收录于2022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此案中,法院明确,船舶虽持有安全管理证书但安全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运行,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构成船舶不适航。若此种不适航与船舶搁浅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

“SAGAN”轮为巴拿马籍油船,船舶所有人为世嘉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显示的管理人为某船舶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世嘉公司就该轮向大地保险投保全损险。

2017年2月1日上午,“SAGAN”轮自台湾开往韩国,自2月2日起至少出现7次主机扫气箱着火事故,2月6日主机彻底无法启动,开始漂航。2月11日早上,该轮在日本海域搁浅,日本救助株式会社提供起浮作业无果。后证实“SAGAN”轮在搁浅时即可视为推定全损。2018年8月4日,新钢商事有限会社接收了“SAGAN”轮的船舶残骸。

此后,世嘉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地保险等支付“SAGAN”轮全损赔偿金,以及船舶施救费等。

三、裁判要点

一)一审判决 

关于船舶是否适航,一审法院认为“SAGAN”轮在涉案航次开航时在技术方面和安全管理体系方面均不适航,且船舶不适航是导致其搁浅的原因。原告作为船舶所有人,对“SAGAN”轮进行直接的运营管理,对以上适航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显然是明知的,故依据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二审判决 

关于船舶是否适航,二审法院认为,《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是SOLAS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国际航行的船舶,根据ISM规则的规定,船舶应当由持有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DOC证书)的公司进行安全管理。而本案船舶管理人未实际参与船舶管理,对船舶安全航行构成了严重威胁,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方面存在不适航的情况。根据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因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船舶实际管理情况不符合ISM规则,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不适航,导致涉案船舶发生主机故障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后续漂航过程中未能及时救助,最终造成船舶搁浅损失。因此就涉案船舶全损,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经审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瀛泰建议

此案的裁判进一步明确了船舶不适航的判定标准。即,除船舶证书、船员配备及船舶客、货装载情况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也是船舶是否适航的重要判定标准。这要求船东要特别重视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保持该体系合规及有效运行,确保船舶运营期间在形式与实质上均处于适航状态,不要轻易触犯保单约定的免责事由,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建议船东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防患于未然:

(一)建立符合每一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 

一套流程规范、权责明确的船舶安全管理合规体系,能够有效识别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各环节的运营风险,提高船舶运营安全保障。因此,我们建议船东从文件管理到有效运行再到内部监督与第三方评价,进行全流程的船舶安全管理合规体系设计,保证船舶在正常运营与风险发生前后均能有效保障自身利益,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有效推进与监督执行 

如果船舶已建立却未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则船东仍然会面临本文上述讨论涉及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船东在船舶管理体系合规运行的实践过程中,通过第三方评价与不断更新的改进措施,保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以期最大化的减少风险发生,也避免保险公司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不合格为由主张免责。

最后,我们也希望提醒大家注意,安全无小事。只有严格遵守安全规则,注重培养安全航行意识,规范航运秩序,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航运企业的安全经营。


专业人员

陈柚牧

陈柚牧 Mervyn Chen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上海办公室
胡正良

胡正良 James Hu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上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