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比里亚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主办:陈亮、陆朝一
基本案情
利比里亚某公司作为买方,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印度尼西亚籍“NUSA”轮。利比里亚某公司支付定金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未按约交付船舶。后双方就相关船舶买卖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有关争议或索赔均适用英国法律、在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依据其仲裁规则予以仲裁。此后,利比里亚某公司以印度尼西亚某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对停泊在威海市某船厂的“NUSA ”轮予以扣押。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准许利比里亚某公司的申请,对“NUSA”轮予以扣押。利比里亚某公司在扣船后向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申请仲裁。在等待外国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撤回了在新加坡的仲裁申请,选择由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进行处理。最终,双方当事人由青岛海事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由海事法院出具民事裁定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以及和解协议约定的准据法等均与我国无关,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新加坡仲裁。申请人在提起外国仲裁之前,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船舶。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裁定扣押船舶,以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法律制度对外国海事仲裁的支持与协助。在等待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纠纷,充分体现对中国海事司法的认可。海事法院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作用,通过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则和诉前调解的便捷优势,促成双方以诉前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协议的全面履行让纠纷案结事了,节省了双方通过外国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时间、金钱成本,也避免了后续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环节,彰显了我国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的制度优势,成为我国全面打造海事纠纷解决国际优选地的又一成功范例。
案例索引
青岛海事法院(2023)鲁72财保176号,(2023)鲁72诉前调确319号
2、上海某航运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入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十大服务保障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典型案例
主办:戴玉鑫、陈亮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被告广州某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向原告上海某航运公司托运12个集装箱货物。在托运时,物流公司提交了“张冠李戴”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将危险品货物瞒报为普通货物。后在海事部门查验时被发现。根据运输合同约定,如发生托运人瞒报危险品情况的,承运人有权要求补齐运费差额,并收取每个集装箱15万元的瞒报违约金。物流公司抗辩称,涉案运输中并没有发生危险品安全事故,航运公司未遭受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合计高达180万元,若不作调整,承运人将会从中不当获利,故请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实申报危险品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也是预防危险品运输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被告物流公司套用其他货物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进行危险品瞒报,主观上故意明显,客观上将不特定多数的海上人命和财产置于危险境地,对该类行为应当给予鲜明的否定性评价。虽然本案尚未造成危险品事故的严重后果,但违约金是否过高需将企业预防事故发生和危险品瞒报社会治理的成本纳入综合考量。且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是否被触发,完全取决于托运人,倘若船公司收取的瞒报违约金足以成为其重要获利来源,则正说明了危险货物瞒报之严重和猖獗,对此更应加大对违约金的支持力度,否则无异于助长抱有投机侥幸心理的企业以较低的违法成本继续实施瞒报行为。据此,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向航运公司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对物流公司有关调低违约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涉危险品运输的重特大事故多有发生,给生命财产、环境资源和产业链稳定造成巨大损害。实践中,一些企业出于逃避危险货物监管、降低运输成本、盲目追求出货效率等目的,屡屡心怀侥幸实施瞒报甚至谎报,对航运安全和海上平安城市建设埋下隐患。上海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和全球瞩目的特大型城市,一旦发生事故,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本案对没有造成事故的瞒报危险品行为作出不予调低违约金的裁决,正是在“人民城市”理念指引下,明确昭示了倡导如实申报的司法价值导向,通过支持带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加大违法、违约经济成本,对危险货物瞒报形成强有力的遏制效应,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对保护生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2023)沪 72 民初164 号
二审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终 585 号
本文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上海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