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研讨会在功承瀛泰成功举办

2024年11月4日至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11月8日至12月7日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订工作正式进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


为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中的重点问题及改进建议,推动草案进一步完善,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上海市航海学会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1月22日共同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通过“航运界”微信视频号全程直播,累计2500余人在线观看。



研讨会分为主题演讲和专题讨论两个环节。主题演讲环节由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航海学会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正良教授主持。



上海海事大学原党委书记、原校长於世成教授作开幕致辞,强调了在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阶段,各界同仁应在深思熟虑后再慎重提出意见。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孙思琪副教授作了题为“《海商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信心与担心”的主题演讲,梳理了此次草案在国际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实行最小双轨制、针对电子运输记录增设授权条款、第六章“租船合同”各节顺序调整等方面的一些可喜的变化,同时也提出了草案存在的一些值得担心的问题,包括参照适用过多、授权立法过少,对于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等新兴制度和国际立法的态度存在偏差,以及第四章的强制适用意义有限等。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郑睿副教授作了题为“船舶建造中的法律问题与《海商法(修订草案)》的应对”的主题演讲,指出了此次草案在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建造中船舶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法律等方面,与国际船舶建造实务较为契合,而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完善船舶建造合同标准格式是更为重要的工作,并建议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船舶建造合同未约定时,船厂应享有在建船舶所有权。



人保财险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货运险部高级主管武利海作了题为“从水险实务看《海商法(修订草案)》”的主题演讲,分析了航运保险的法律适用、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第四章对保险的影响、投保人的法律地位、保证条款、预约合同等问题,并建议修订草案应进一步明确海上保险保证的定义。



专题讨论环节由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郑睿副教授主持,与会嘉宾分别围绕第二章的章名之争、船舶融资租赁新规对实践的回应与挑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适用范围扩大、海上货物运输的数字化转型与电子提单的未来、《海商法》修订下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的强制适用、保赔协会的未来:法律变革下的机遇与挑战、海事诉讼时效的延长与中断事由的并轨等八个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上海市航海学会监事长,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原副所长陆嘉明作了总结发言。



本次研讨会聚集了20余位海商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从业人员和行业代表,共同探讨《海商法(修订草案)》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为完善《海商法(修订草案)》贡献了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