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承瀛泰助力客户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024年4月29日,本所律师代理的某房地产央企控股子公司收购上海某国企控股子公司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成功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本次经营者集中以简易程序顺利快速通过,从案件受理至获得批准仅用时13天。


本项目团队由功承瀛泰高级合伙人王显光律师、合伙人马骏律师、马贝贝律师、胡彬杨律师(实习)等组成。审查期间,功承瀛泰律师团队与经营者和市监局确保及时、积极的沟通和信息反馈,以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平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展现了功承瀛泰律师勤勉尽责的职业风范。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4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版《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新《申报标准规定》在原有的营业额标准基础上,对单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及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合计营业额的数额予以了上调。具体而言,根据新版《申报标准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营业额标准的,需进行事先申报: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或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

2、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经营者集中规定,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或者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四)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面临民事公益诉讼;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人员

王显光

王显光

高级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马贝贝

马贝贝

律师

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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