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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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文章 |《建工司法解释二》系列解读之第二条:标前谈判与先定后招的效力否定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确立了“应招未招”合同效力的有条件补正规则,体现的是司法对招标范围政策调整的灵活回应——项目在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合同效力可得补救。与之形成对照的是,第二条划定了一条不容逾越的效力红线:凡在确定中标人前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先签订合同再补办招标手续的,中标合同一律无效,不存在补正空间。本文将从规范意旨、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及实务应对等维度,对第二条作体系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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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二》系列解读之第一条:未招标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时点之变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蕴含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重大调整。该条确立了合同效力判断的时间认定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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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与《征求意见稿》《解释一》之逐条对比与初步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2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解释二》共二十三条,较《征求意见稿》有所精简,本文以新公布的《解释二》与《征求意见稿》《解释一》的条文对比为基础,对其中的变化进行对比并初步解读,以期为各位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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