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表一家希腊银行处理金融借款和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英国、巴拿马、中国等多个法域,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最终帮助客户作为抵押权人在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并成功拍卖船舶实现债务受偿;
· 代表国际知名油漆制造商处理一起船舶物品备料供应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美国、新加坡、中国等多个法域。在合同方某新加坡光船承租人于美国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成功突破美国和新加坡法院禁令在厦门海事法院实现扣船并取得担保,最终在诉讼中同实际船东某国资金融租赁公司取得和解实现欠款受偿;
· 为某大型国有船舶集团及其下属船厂提供全方面常年法律服务,工作内容包括船舶建造、海外工程总承包、融资、租船及相关争议解决等;
· 代表一家韩国班轮公司处理在大连因新冠疫情封港引发的与多家收货人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案件涉及海事强制令及后续诉讼,最终在大连海事法院主持下全部案件成功实现调解;
· 代表某上市国企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处理同某酒店融资租赁纠纷强制执行案件,因该案件涉及众多债权人,相关财产被多个省份法院交叉查封,造成执行工作长期难以推动。经过对财产线索梳理及方案研究,最终成功向最高法院申请指定财产所在地法院集中统一管辖系列案件,有效推动了执行工作进展;
· 代表某外贸企业处理同离职员工和竞争对手之间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并成功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客户索赔;
· 代表一家全球知名信息服务商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承认和执行同一家新疆公司的SIAC仲裁裁决;
· 代表国内某上市公司香港子公司在HKIAC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仲裁,并取得胜诉裁决,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
· 代表一家英国公司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ICC香港提起仲裁,并成功在仲裁中通过和解取得赔偿;
· 办理公安部督办苏州某医药公司因生产销售新冠抗体检测试剂引发的非法经营罪案,为生产业务负责人辩护,侦查阶段成功争取检察院不批捕,最终获检察院酌定不起诉;
· 办理涉及新型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案,自始至终坚持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侦查阶段成功争取检察院不批捕,最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 办理韩国留学生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在认罪认罚阶段通过积极辩护,成功争取检察院将建议量刑由一年三个月降低为十个月,并经法院判决采纳;
· 办理上海首例“一日游”形式诈骗罪案,被告人作为讲师,在法定量刑超过三年的情况下,在认罪认罚阶段成功争取检察院从轻建议量刑两年两个月,并在审判阶段通过积极辩护取得法院判决从轻量刑为一年七个月;
· 办理设立虚假期货交易平台模式的电信网络诈骗罪案,被告人作为平台讲师,在法定量刑超过十年的情况下,成功争取检察院从轻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并经法院判决采纳;
· 办理网络直播模式的电信网络诈骗罪案,被告人作为业务员,在检察院建议量刑两年十个月的情况下,通过积极辩护取得法院最终判决从轻量刑为九个月。
· 代表一家希腊银行处理金融借款和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英国、巴拿马、中国等多个法域,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最终帮助客户作为抵押权人在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并成功拍卖船舶实现债务受偿;
· 代表国际知名油漆制造商处理一起船舶物品备料供应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美国、新加坡、中国等多个法域。在合同方某新加坡光船承租人于美国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成功突破美国和新加坡法院禁令在厦门海事法院实现扣船并取得担保,最终在诉讼中同实际船东某国资金融租赁公司取得和解实现欠款受偿;
· 为某大型国有船舶集团及其下属船厂提供全方面常年法律服务,工作内容包括船舶建造、海外工程总承包、融资、租船及相关争议解决等;
· 代表一家韩国班轮公司处理在大连因新冠疫情封港引发的与多家收货人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案件涉及海事强制令及后续诉讼,最终在大连海事法院主持下全部案件成功实现调解;
· 代表某上市国企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处理同某酒店融资租赁纠纷强制执行案件,因该案件涉及众多债权人,相关财产被多个省份法院交叉查封,造成执行工作长期难以推动。经过对财产线索梳理及方案研究,最终成功向最高法院申请指定财产所在地法院集中统一管辖系列案件,有效推动了执行工作进展;
· 代表某外贸企业处理同离职员工和竞争对手之间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并成功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客户索赔;
· 代表一家全球知名信息服务商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承认和执行同一家新疆公司的SIAC仲裁裁决;
· 代表国内某上市公司香港子公司在HKIAC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仲裁,并取得胜诉裁决,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
· 代表一家英国公司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ICC香港提起仲裁,并成功在仲裁中通过和解取得赔偿;
· 办理公安部督办苏州某医药公司因生产销售新冠抗体检测试剂引发的非法经营罪案,为生产业务负责人辩护,侦查阶段成功争取检察院不批捕,最终获检察院酌定不起诉;
· 办理涉及新型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案,自始至终坚持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侦查阶段成功争取检察院不批捕,最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 办理韩国留学生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在认罪认罚阶段通过积极辩护,成功争取检察院将建议量刑由一年三个月降低为十个月,并经法院判决采纳;
· 办理上海首例“一日游”形式诈骗罪案,被告人作为讲师,在法定量刑超过三年的情况下,在认罪认罚阶段成功争取检察院从轻建议量刑两年两个月,并在审判阶段通过积极辩护取得法院判决从轻量刑为一年七个月;
· 办理设立虚假期货交易平台模式的电信网络诈骗罪案,被告人作为平台讲师,在法定量刑超过十年的情况下,成功争取检察院从轻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并经法院判决采纳;
· 办理网络直播模式的电信网络诈骗罪案,被告人作为业务员,在检察院建议量刑两年十个月的情况下,通过积极辩护取得法院最终判决从轻量刑为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