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翁冠星
世界杯来了。
今年的世界杯,有一大看点,是中超外援。上届世界杯惨被1-7蹂躏的巴西队,连教练带主力球员,一大半曾经或正在中超效力。而这届世界杯,多个正在中超踢球的,被召唤去踢世界杯。这些外援是以前只能通过电视在英超西甲欧洲杯或世界杯上才能看到,或是在足球游戏中让玩家趋之若鹜的球员,现在就在家门口踢球。尽管足协U23新政推出以来,对巨星级外援的进一步引入有很大影响,但是随着保利尼奥从恒大走到巴萨成为球队“大腿”,如果这些中超外援继续能够在本次世界杯有上佳表现,外加中超俱乐部仍然能够给出极具竞争力的工资。相信中超对于二三线的世界球星还是有吸引力的。
世界杯之后,相信很多球员的身价会暴涨,比如上一届世界杯的J罗,也有很多原本非常有名的选手因为“灾难性”的表现而在市场身价上开始走下坡路。
现在足球运作市场,球员转会具有天然的国际属性,球员转会合同及劳动合同同样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然而,一方面由于专门成立的(ad hoc)体育仲裁法庭在竞技足球争议解决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涉外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往往被国际体育仲裁实践所掩盖,使人容易忽视其中蕴含的特殊之处;另一方面,因为足球运动的特殊性导致传统国际私法在调整球员与俱乐部关系时会面临“救济失灵”现象,因此涉外的足球劳动合同中的一些设计合同实务的议题,需要被单独拿出来讨论。
因此,本文以国际球员转会合同的主流文本格式为顺序,阐述合同中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法域
足球领域中的“国”有别于国际公法概念上的国家和地区,其惯例上是指,作为国际足联这一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成员的各独立足协管辖的区域。虽然,每个主权国家原则上只能有一个足协代表该国成为国际足联的会员,但《国际足联章程》第10条第6款例外规定,没有独立地位的地区足协在获得该国足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加入国际足联,如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等。
对于国际属性,需要注意的不仅是同一国家不同法域之外,《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第1条第1款虽然将适用范围限于球员在隶属不同足协俱乐部之间的转会,但这不以劳动合同争议的球员和俱乐部来自不同法域的足协为限,而只需在效果上对国际转会产生影响。对双方当事人来自同一足协的足球劳动合同争议,如胡睿宝转会案,虽然球员和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都是在我国足协注册,但由于该球员希望转会至欧洲联赛而俱乐部拒绝放行,从而使他们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被国际足联受理。
另一方面,无论球员还是俱乐部都需要在某一足协注册,当以国籍作为案件的涉外情形时,需特别考虑球员的体育国籍(sportive nationality),此种体育国籍与国际私法上的国籍的认定有时存在差异。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 CAS)审理的 2007/A/1254 案中,仲裁庭认为,球员拥有与俱乐部不同的国籍构成国际性的表现;而在 CAS 审理2009/A/1996案中,球员的双重国籍被认为明显不足以证明案件的国际性,从而不属于国际足联的受案范围。此时,值得考虑的国际因素包括球员代表国家队参加了多少国际比赛、是否占用俱乐部的外援指以及与俱乐部所在国的进一步联系等方面。当不存在上述因素时,仅球员一方在法律上具有双重国籍的事实不能改变此类劳动合同争议的国内属性。
二、格式
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合同,其在形式上就与一般商业合同有明显不同。合同标题栏,一般采用“Transfer Agreement”字样,也有使用“Agreement for Transfer of Registration”作为标题的。
与商业合同不同的是,转会合同的正文通常不会很长,一般连签字页在内几页A4纸就能完全覆盖。比如,巨星加雷斯贝尔从托特纳姆热刺转会皇马的转会合同,其正文就是短短6页纸。双方其余非常细节的约定,包括出场频次、肖像权的使用和分红、后勤保障、保险、职业道德、公关等,都在附录里面。并不是每一份转会合同的附录都会拿来被公示或者备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转会合同与附录也是最近经常被提及的“阴阳合同”的一种。只是此处阴阳合同并不涉及逃避税收。逃税对于球员来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指控,包括C罗梅西等一大批世界足球巨星都曾经被指控偷税漏税,并遭受刑事处罚(罚款和缓刑)。
三、主要条款
球员国际转会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鉴于条款
鉴于(Whereas)条款被很多国内律师都嗤之以鼻,认为没什么用处。很多律师都认为合同把问题表述清楚就好,不需要太复杂。的确,一方面,很多国际律师事务所由于其计时收费制度,使得其有这个动机去尽量多的把合同设计得冗长复杂使得其可以名正言顺地多申报工作时间(Billable Hours),从而获取更高的律师费。然而,对于一些由法院或商事仲裁机构管辖的合同来说,合同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补充约定,或者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判例来规定。比如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即使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专门约定标的物转移条款,适用的法律规定一样能够保证争议解决机制的平稳运行。然而转会纠纷往往是交到临时体育仲裁庭审理,适用的规则便往往不像某国国内法那么详尽具体,而尽管FIFA和CAS的争议解决程序非常接近英美法程序,但是毕竟判例并非严格适用,且仲裁员也不会像普通法院法官那样通过详尽的论证和分析来解决当事人之间未能约定清楚的内容。有鉴于此,我们非常建议,俱乐部或者经纪公司在转会合同中尽可能详细地对一些名词进行定义,并将交易前提和目的以专业的法律术语纳入鉴于条款里面。
比如:
“加雷斯-贝尔是一位威尔士国脚,出生于1989年7月16日。他目前以一位热刺职业球员的身份在英超联赛和英足总注册,他的合同是标准的英超球员合同;
皇马希望永久获得贝尔的注册权,而热刺和皇马已经就接下来的这些关于球员注册权转让的条款达成一致。”
2、协议满足条件
这是一个在民商事合同中不常见,但是在转会合同中必须存在的一个条款,一般格式如下,以西班牙俱乐部转会至曼联为例:
本协议需满足三个条件:
(a) 曼彻斯特联队与球员本人签订职业球员合同;
(b) 球员完成并且顺利通过体检;
(c) 英足总收到西班牙足协发来的国际转会许可证”。
3、转会费和工资及其支付
该等条款并无太多法律专业问题,但是由于球员的转会费和薪资往往是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因此这一条往往会被单独拿出来在体育新闻中滚动播放,因此条文的设置必须兼具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若球员的薪资与球员表现挂钩的,也应该在此处,而非备忘录或者附录里另外注明,否则就会涉嫌偷税漏税。当然,从过往实例上来看,如果球员的业绩薪资被曝光后,往往会给球员太多的压力导致其在转会后反而不能发挥出应有的水准。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按需在后续“杂项”栏目中注明合同是否保密。
此外,在有些合同中,不光是球员薪资,连转会费也有可能与球员表现挂钩。同样地,该等规定必须详尽、明示地罗列在条款中,并使得条文具有严肃性。
例如,在著名球星梅苏特厄齐尔的转会中,就加入了下列条款:
2.1 按照相关条款和规定,阿森纳需要支付给皇家马德里4400万欧元并履行部分附加条款。
2.2 按照相关条款和规定,此次注册权转让还包括附加协议,自2014年7月1日起,如果阿森纳在单赛季打入欧洲冠军联赛小组赛,就要支付给皇家马德里最高金额达到600万欧元的额外费用:
(A)如果阿森纳在规定期限第一次打进欧冠小组赛,需要向皇家马德里支付100万欧元;
(B)如果阿森纳在规定期限第二次打进欧冠小组赛,需要向皇家马德里支付100万欧元;
(C)如果阿森纳在规定期限第三次打进欧冠小组赛,需要向皇家马德里支付100万欧元;
(D)如果阿森纳在规定期限第四次打进欧冠小组赛,需要向皇家马德里支付100万欧元;
(E)如果阿森纳在规定期限第五次打进欧冠小组赛,需要向皇家马德里支付100万欧元;
(F)如果阿森纳在规定期限第六次打进欧冠小组赛,需要向皇家马德里支付100万欧元;
从(A)到(F)的条款,一旦达到条件,阿森纳需要在确定进入欧冠小组赛30天内支付款项。
4、回购条款
回购条款也是一项比较具有特色的条款。这里的回购与国际贸易领域的回购不同。在国际贸易领域,回购往往指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设备或技术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买方使用该项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而球员的回购往往出现在俱乐部在出售球员的同时对于该球员的未来成长前景有正向的期待,因此约定在触发一定条件(或年限)时,售出方俱乐部可以以某个约定价格(远低于俱乐部预估的届时该名球员的身价)将该球员购回。也有些回购条款中,并未约定价格,而是约定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5、保密条款(新闻稿条款)
如上所述,俱乐部或者球员有时并不希望合同的具体信息被媒体热炒,但是从公共关系的维护上来说,俱乐部在引进超级巨星的时候又很难对媒体说合同内容“无可奉告”。因此,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新闻稿条款,并以此条款对外宣布。这样的做法,往往作为一种惯例而被默认。同时双方会约定,由哪个俱乐部发布新闻稿(通常为市场影响力更大的),发布的转会费数量(实际转会费,可能与最终支付的转会费不同),以及保证球员不应该直接或者间接地在公开场合或者通过媒体,发表任何关于两只球队、球队主席、球队董事会或者任何员工的消极或者贬损的言论。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条款
通常来说,适用法律条款为:如果本协定中有条款发生冲突,那么包含在FIFA跨国转会系统当中的条款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争议解决条款为:本协议应当由瑞士法律和国际足联规则管理并解读,任何发生的争议应当最终按照体育仲裁法庭的体育仲裁法案规定(或者是国际足联的规定以及《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FIFA Statues and the FIFA Regulations for the Statue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双方同意体育仲裁法庭关于此事的仲裁应尽快进行,并且委派一位(或三位)仲裁员。
以上条款是球员转会合同中比较有特色的条款。当然,转会合同中一样会有违约条款、诚信保证条款、忠诚(Fidelity)条等。因此,一名富有经验的且精通英语或西班牙语的商事律师,在熟悉专项规则之后,同样也能够为球员和俱乐部提供非常专业的法律服务。
最后,必须一提的是,2018年4月26日,国际足联向其成员协会发布了对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的重要修改, 有关内容于2018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本次修订的主要关注点在于维持球员与俱乐部之间雇佣关系的合同稳定性。此外, 还增加了一项新的条款, 旨在提升现行争议解决体系的效率。
修改后的该项规定规定了足球俱乐部若没有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球员应得补偿的计算方法。另外,该规定对于原来的第24条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国际足联裁定的执行力,给予球员身份委员会、争议解决委员会及其审判员要求球员和俱乐部履行付款义务的同时,就当事人拒绝付款的情形下应受到处罚做出决定的权利。该处罚包括了两部分: 对于俱乐部,禁止其注册登记新球员;对于球员, 限制其参加官方比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