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点对点金融借贷平台,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势,聚集小额资金实现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可谓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中的“先锋兵”,井喷式的发展速度不容小觑,但随着E租宝、融宜宝、e速贷等北上广知名P2P平台相继崩塌引发区域性社会风波,P2P俨然已经成为一个“问题兵”,失误交易、欺诈行为、自融自担、涉嫌非法吸存、集资等问题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今年开年以来,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就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P2P市场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在机构监管和制度监管两个方面。3月,人民银行牵头组织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加大行业自律力度的同时也向公众提供了举报平台;4月,国家工商总局等17部委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整治的重点就是禁止P2P平台等通过广告宣传高息承诺等内容;5月,国务院牵头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又对P2P平台提出了重点整治要求;而本月底最新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则是对实施方案的细化和严格落实。业内称其为史上最严的网贷规则,并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打死”一大批P2P平台,事实真的如此吗?下文且看瀛泰律师详细解读《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P2P平台如何在当前形势下实现转型升级。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性和服务内容《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上述两条规定明确了P2P平台是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其主要服务内容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优势,利用大数据为借贷双方提供及时、有效、客观的信息以使交易更加便捷。然而,大部分P2P平台在以往扮演的角色却是融资中心、担保中心、理财中心,忽视了其本职工作,线上线下不分,业务混同,这种自我定位的不清正是其引发高风险和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暂行办法》从明确P2P平台定位出发,限定了其服务内容,应该说是对那些期望通过混淆概念打擦边球进行投机活动的平台最严厉的打击,是整顿P2P市场的第一步。划定从业红线和融资上线明确P2P平台的市场地位《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了P2P平台不能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事项,这13条从业红线,包括不得自融、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线下宣传、不得拆分融资项目期限、不得发放贷款、不得自行发售和代销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从业混同、不得为高风险融资进行信息中介、不得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这13条从业红线将导致目前运行的大部分P2P平台面临业务过渡转型的局面,加上《暂行办法》出台这些天P2P概念股一直所表现出的疲软,业内认为这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确实这是P2P平台的一条生死线,但绝非毁灭线,关键在于平台能否重新找回其在金融市场的定位。
P2P平台,其创设目的就是服务小微,替小微创业者、企业在银行贷款和熟人借款之外打开另一条相对规范高效的全新融资渠道,替小型闲散资金所有者搭建灵活投资的平台。然而,反观P2P平台原先的从业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包揽了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业务范围,模糊了自身的市场定位。这些领域不仅需投入较多的资本并且对专业性、合规化有很高的要求,大部分P2P平台是难以达到这种标准的,力所不及硬着头皮上的结果就是引发一系列的风险,损害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利益,也造成了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打破了金融市场原有的从业层级划分。
回归P2P平台应有的市场定位,除划定红线外另一相配套的规定就是《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对融资上线的限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P2P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P2P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P2P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在不同P2P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融资上线的限定一方面符合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另一方面也与P2P平台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平稳合规过渡是P2P平台的当务之急《暂行办法》出台,就当前目标是对P2P市场的整顿,但长远来看是创造良性发展的互联网小型借贷市场。这一点从P2P市场的准入机制是备案而非审批就能看出,我国对P2P的态度是鼓励而非限制,收紧只是针对当前的乱相。
应该说,P2P平台打好眼前这一生死之战的关键在于通过内部合规化改革,平稳过渡,顺利升级。《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P2P平台12个月的整改期,总的来说整改除了要将红线范围内的业务剔除外,对P2P平台来说在信息中介的角色中精雕细琢是重点。首先,应当对当前业务进行自我排查,对于不合规的业务根据运行实际状况进行分阶段的整合安排,对一年整改期内尚不能退出的项目,P2P平台应当通过协议切断投资人和融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构建平台与融资人、平台与投资人之间新的法律关系。其次,P2P平台应当在信息管理技术上有所突破,在信息搜集、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等方面下功夫,从而能够在资产端和投资端之间合理定价,建立起双向选择的信息渠道。最后,P2P平台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于资金存管状况、项目风险、信息披露、经营合规等环节进行定期的评估检测和专业的尽职调查,以便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长远来看,《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构建层级分明、结构清晰的金融市场,对P2P市场引导、鼓励和支持是整顿之后的主题,在行业洗牌中,能够经受得起大浪淘沙的方能成金,熠熠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