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述兰
导读
目前,“离婚”早已不是人们羞于出口的字眼儿,而随着国内房产价格的畸高、人们财产形式的不断多样化和财富数量的日益提升,一起离婚案件动辄几百万的财产分割标的使得离婚案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说到离婚案件,就不得不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第一“杀手”——“婚外情”。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夫一妻制以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约束下,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往来都是法律、社会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更是配偶一方难以接受的。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太多的当事人在哭诉着对方“出轨”、“不忠”、“婚外情”等等离婚情由;也有太多的当事人在试探着“如果出轨”、“移情别恋”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受到伤害的一方(多是女方),往往要么希望“追查到底”,“还”自己一个公道;要么,希望法庭严惩对方,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甚至是希望能够定对方“重婚罪”。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这些当事人的反应与想法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却不一定值得提倡和鼓励。
因为,当夫妻一方面对另一方感情不忠时,更需要做的是全面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而非针对一个点、一个方面——离婚案件有四个争议焦点,切勿顾此失彼。
一、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七种情形分别是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该判离的其他情形。同时,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而致使感情破裂的,法院应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判决离婚。
此外,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规定了14种法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因此,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就会成为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焦点。
二、孩子抚养权如何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或者是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对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婚生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进行依法判决。这也就使得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成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
一般来说,孩子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的结晶,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都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在感情是否破裂的争议解决后就需要面对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当然,实践中也不排除一方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以争夺孩子抚养权为“筹码”迫使对方在财产方面作出让步的情况。无论上述出于何种目的而争夺孩子抚养权还是均不主张孩子抚养权,当对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出现争议时,需要理解和明确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核心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何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除了有司法实践的参考因素以外,我国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随父亲母亲均可,此时哪一方的条件更适合抚养子女是法官主要考量因素;而对于十周岁以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法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因此,不同年龄段子女的抚养权有不同的判断依据。一般来说,哺乳期内的子女以及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规定相对明确,而2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子女的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争议最为明显的。与抚养权归属问题相应的是孩子抚养费及探望权事宜的判决,由于篇幅所致,不再赘述。
三、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一个普通离婚案件的涉案标的往往会动辄几百万甚至是上千万元,因此,对于普通离婚案件来说,双方之间的财产争议往往是最为核心也是双方当事人最为关心的争议焦点。而在财产形式上,房产的分割又是重中之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但是,司法实践中,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件都相对复杂,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还贷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是相对较为简单的。绝大多数案件会存在婚前个人出资与婚后出资混同、购房时间与结婚时间交叉、还贷资金来源与夫妻共同财产不一致等等复杂情况,甚至牵涉一方或双方父母参与出资的情况等,使得离婚房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难点。比如婚前买房婚后登记的情况、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情况、父母出资且房屋有贷款的情况、婚后买房以婚前财产还贷的情况等等。
除了房产分割的纠纷以外,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往往还会涉及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不再一一赘述。
四、是否存在婚姻过错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况居多。此时,当事人会坚定的认为对方存在重大的、不可饶恕的过错,当事人也理所当然地会认为可以请求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不可否认,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原则性鉴于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最起码的要求和不可触碰的底线,因此,当事人面对这样的问题,从情感上来讲“天塌地陷”,并认为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并无不当。但是,这是否是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和是否属于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需要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显然,具有婚外情的一方违法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但是,对于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情形规定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显然,夫妻一方具有婚外情与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是不同的概念。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财产分割需要照顾“无过错方”,该处无过错方与前述《婚姻法》第四条的“过错”关系如何?是否采用同一标准呢?而婚姻法中所说的“婚姻过错”与我们通常所说的“过错”是否为同一概念等等问题是处理该类离婚案件首先要弄明白的问题。
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对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类型的,往往不予支持。如果另一方确实存在“婚外情”的情形,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这其中就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即可以使法官相信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起码不道德的行为,从而在分割财产时适当向“无过错方”进行倾斜,但并不会引起财产分割质的差别。
从上述分析可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需要面对四个大的争议焦点,而婚外情是否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只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因此,当离婚案件遭遇“婚外情”时,我们一定要全面、综合、理智的考量案情,千万别让“婚外情”遮住了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