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网页上搜索“包税进口”,可以搜到一些代理商打出的各种诸如“一站式进口包税”、“红酒包税进口”等广告。代理商在通关过程中本应遵守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如实、正确的申报义务。殊不知,一些代理商打着包税进口的旗号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并逐渐成为走私犯罪的主流方式。当然,无论是货主还是代理商,“包税”并非均是为了走私,但以此种方式进口的确存在着极高的走私风险。以下是本律师针对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建议企业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一、何为“包税进口”
“包税进口”一般是指货主将其需进口的应税货物(存在同时需要许可证的情况)委托给代理商进口,其向代理商支付的款项中不仅包括运费、报关费、港杂费等还包括货物进口的税款(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即,代理商收取包干费后负责货物的通关并向海关缴纳税款,企业无需再另行支付税款。
二、以案话走私风险
从上述“包税进口”的行为模式看,货物的通关由代理商负责,货主并不实际参与。但一些代理商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有时会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以偷逃税款。一旦偷逃税款的金额达到刑事的量刑起点(自然人犯罪逃税金额为10万元;单位犯罪逃税金额为20万元),行为人将会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虽然货主不是负责通关的具体实施人,但因其是货物的权利人,很容易成为缉私侦查的对象。此情况下,倘若货主能证明对代理商的走私行为的确不知情,没有参与走私活动,尚且可幸免刑事处罚。反之,轻则罚钱了事,重则难逃牢狱之灾。
现以(2017)粤19刑初224号判决书为例:
案件事实:
小王是大米公司(另案处理)股东,且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采购、财务及日常管理等事务。某年月,大米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经大股东老刘(另案处理)决定,将供应商在香港交付的货物,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应缴税费的价格,先后分别委托毛某(另案处理)和小麦公司(老板为老张)以包税方式走私入境。偷逃税款人民币3600余万元。其中,小麦公司经手部分,偷逃税款人民币近600万元。在此期间,小王根据大股东老刘指示,具体负责安排并跟进上述货物的采购、付款、做账等事宜。老张决定并具体参与上述货物走私通关事宜。后小王与老张均被抓获。
小王辩护:
其只是听从老刘安排工作,并不知道是走私行为,不知道进口货物需要缴税。
法院判决:
小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老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另根据(2018)粤19刑初50号,法院判决大米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2900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知,小王并没有因其“听从他人安排”、“不知为走私行为”以及“不知道货物需缴税”而免遭刑罚。尤其在此类案件中,很多货主试图以“不负责通关事宜、不知情”想避免遭受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辩护的成效并不明显,法院最终往往仍然认定货主构成走私犯罪的判例举不胜举。
三、货主应如何预防走私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一旦被认定构成走私犯罪,将难逃刑事责任。无论经济上还是信誉上无疑都将遭到严重的损失,甚至整个企业将不堪负重而难以继续经营。因此,作为企业,预防包税进口风险的重要性是毋容置疑的。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企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