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进口”中货主的走私风险知多少?

如果在网页上搜索“包税进口”,可以搜到一些代理商打出的各种诸如“一站式进口包税”、“红酒包税进口”等广告。代理商在通关过程中本应遵守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如实、正确的申报义务。殊不知,一些代理商打着包税进口的旗号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并逐渐成为走私犯罪的主流方式。当然,无论是货主还是代理商,“包税”并非均是为了走私,但以此种方式进口的确存在着极高的走私风险。以下是本律师针对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建议企业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一、何为“包税进口”


“包税进口”一般是指货主将其需进口的应税货物(存在同时需要许可证的情况)委托给代理商进口,其向代理商支付的款项中不仅包括运费、报关费、港杂费等还包括货物进口的税款(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即,代理商收取包干费后负责货物的通关并向海关缴纳税款,企业无需再另行支付税款。


二、以案话走私风险


从上述“包税进口”的行为模式看,货物的通关由代理商负责,货主并不实际参与。但一些代理商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有时会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以偷逃税款。一旦偷逃税款的金额达到刑事的量刑起点(自然人犯罪逃税金额为10万元;单位犯罪逃税金额为20万元),行为人将会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虽然货主不是负责通关的具体实施人,但因其是货物的权利人,很容易成为缉私侦查的对象。此情况下,倘若货主能证明对代理商的走私行为的确不知情,没有参与走私活动,尚且可幸免刑事处罚。反之,轻则罚钱了事,重则难逃牢狱之灾。


现以(2017)粤19刑初224号判决书为例:


案件事实:

小王是大米公司(另案处理)股东,且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采购、财务及日常管理等事务。某年月,大米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经大股东老刘(另案处理)决定,将供应商在香港交付的货物,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应缴税费的价格,先后分别委托毛某(另案处理)和小麦公司(老板为老张)以包税方式走私入境。偷逃税款人民币3600余万元。其中,小麦公司经手部分,偷逃税款人民币近600万元。在此期间,小王根据大股东老刘指示,具体负责安排并跟进上述货物的采购、付款、做账等事宜。老张决定并具体参与上述货物走私通关事宜。后小王与老张均被抓获。


小王辩护:

其只是听从老刘安排工作,并不知道是走私行为,不知道进口货物需要缴税。


法院判决:

小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老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另根据(2018)粤19刑初50号,法院判决大米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2900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知,小王并没有因其“听从他人安排”、“不知为走私行为”以及“不知道货物需缴税”而免遭刑罚。尤其在此类案件中,很多货主试图以“不负责通关事宜、不知情”想避免遭受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辩护的成效并不明显,法院最终往往仍然认定货主构成走私犯罪的判例举不胜举。


三、货主应如何预防走私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一旦被认定构成走私犯罪,将难逃刑事责任。无论经济上还是信誉上无疑都将遭到严重的损失,甚至整个企业将不堪负重而难以继续经营。因此,作为企业,预防包税进口风险的重要性是毋容置疑的。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企业参考:


1.货主尽可能以自己名义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税金,防止代理商存在欺骗行为。货主自己进口,可以对每一环节进行把关,更好的控制风险。


2.委托信誉良好的代理商,适时跟进通关状态。

首先,如果企业不便以自己名义申报进口货物,务必选择信誉良好的代理商进口,以降低风险。

其次,与代理商签订合同时,建议增加代理商如实申报的条款,要求代理商合法进口货物,履行正确申报的义务。且务必不能应代理商要求签署一些空白的文件资料,防止代理商凭此文件行不法之事。

再次,尽量让代理商在合同里列明各项费用,尤其是税费。向代理商支付费用时务必备注好用途。

最后,可适时跟进货物通关的状态,查看货物的报关单证,并保存好这些单证资料。一旦发现单证存在伪报、瞒报等违法情事,可明确要求代理商停止违法活动。如果代理商继续实施违法活动,企业可主动向海关汇报该情况,以求尽早阻止违法活动。


3.充分了解货物进口税费情况。如果企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的,往往被认定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对于企业进口同品质货物多次的,基本可以判断包税进口价格的合理性。但如果货物是企业第一次进口的,企业可通过向海关咨询以充分了解进口货物正常需交税款(尽量保存好咨询情况),综合评估与包税进口价格的差距。一旦明显低于“包税”进口,务必对合法性提高警惕。


4.企业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比如对企业员工进行贸易合规培训,起草或审核委托合同,评估法律风险等,以期为企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总之,“包税进口”方便了货主的同时也给货主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建议企业在选择此种方式进口时务必谨慎,防止涉嫌走私犯罪。

专业人员

罗晓梅

罗晓梅 May Luo

合伙人 Partner

上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