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众多企业无法正常有序地开展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大多企业甚至被迫停工停产,致使很多中小企业的生存遭遇了巨大困境;企业的生存发展与劳动者权利保障之间也产生了碰撞和冲突;同时,疫情防控期间及之后企业的复工复产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为帮助企业在积极响应疫情防控政策的同时更有力地应对疫情给企业生存发展带来的冲击,也为帮助广大劳动者在特殊时期维护自身权益,促使企业与劳动者携手共渡难关,笔者拟以上海为例,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及劳动用工等相关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并将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呈现给大家,以供各方参考,并期待与各方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企业停工停产等事项
1. 何为“停工停产”?
对于企业“停工停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定义,根据涉及到“停工停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之表述,并结合上海当前新冠疫情防控的政策背景,笔者认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停工停产”可做如下解释:企业因新冠疫情及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因此企业单方面决定并向其员工宣布,企业将暂时中止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将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正常地为企业提供劳动的情形。
2. 企业应如何宣布与实施停工停产等事项
因受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影响,企业单方面决定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充分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1][2][3]。
3. 企业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实操建议
01 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等的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
02 未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的,也应将企业的停工停产等相关决定对员工进行公示、告知。(个案中,可能存在企业未经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停工停产等重大事项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该等决定对于员工并非当然无约束力。但企业应注意一定要履行公示、告知程序,以证明劳动者对该等决定确属知情。后续如因此产生劳动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企业该等决定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特殊背景,个案情况等综合裁量。)
03 企业应注意留存能够显示协商过程的电子邮件、微信群组截图、录音录像等资料,以及公示、告知劳动者停工停产等具体安排的证明材料,并注意保存相关电子材料的原始载体。
04 根据企业及岗位类型等实际情况,与员工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薪资等进行协商,尽量争取达成一致。
二、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1. 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5]、《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6]、《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7]等相关规定及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而停工停产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上海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 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之“案例4.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待遇”中明确,“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
笔者亦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指时间长度,且该时间长度应等于该企业的计薪周期时间长度,如企业按日、周、月计薪的,则“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分别应为日、周、月(以下本文均以按月计薪制度为例进行讨论)。以企业按月支付员工工资为例,“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指自企业停工、停产之日起算,停工、停产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笔者需特别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亦存在支持按照“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来理解“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形。)
3. 如何理解“停工停产”期间的“提供正常劳动”?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提供正常劳动”进行定义或释明,笔者认为,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角度出发,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其任何劳动者提供了任何形式的劳动,都应理解为“提供正常劳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至于各种情形下,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际应发放多少,笔者认为,企业与劳动者应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尽量减少争议、避免诉争,在特殊时期相互理解、共克时艰。
4. 如何确定“生活费”标准?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给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对于该情形下的生活费标准,笔者并未找到上海市相关明文规定,目前根据上海司法实践及人社部门观点大致有以下三种参照,一是生活费应等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二是生活费应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三是生活费以低保待遇为标准。鉴于并无明文规定且司法实践亦无定论,为免争议,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对生活费标准进行协商确定。
5.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情形下的工资发放示例
例,某上海企业为按月支付工资,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自2022年3月28日起该企业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持续自5月10日,某员工月工资为1万元,停工停产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该员工于5月11日返岗工作。那么,该企业在5月5日应如何发放该员工4月份的工资?
该企业自3月28日停工停产,那么3月28日至4月27日,为该企业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4月28日至4月30日已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该企业于5月5日发放该员工的4月份工资时,应进行分阶段计算,其中4月1日至4月27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4月28日至4月30日支付生活费(此处生活费按照目前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计),计算公式如下:10000÷21.75*20+2590÷21.75*2=9433.56元。【其中,21.75天为月计薪天数=(365天-周末104天)÷12月;20为4月1日至4月27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其中含清明节法定节假日1天,及因五一劳动节调休至4月24日1天;2为4月28日至4月30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作天数。】
三、结语
以上,为笔者对于受疫情影响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及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的简要梳理与分析,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为避免疑义,笔者特此说明,本文仅讨论了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停工停产,及在该情形下一般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支付,本文并未包含被采取隔离措施劳动者,居家办公劳动者,带薪年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在休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问题,对于该等情形下的工资支付问题,笔者将在下篇文章中论述。鉴于当前处于特殊时期,不同企业及劳动者情况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差异性,笔者建议企业与劳动者能就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资支付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希望大家能够携手共渡难关,以期未来。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6修订)( 2013年7月1日生效)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2022年4月26日发布)
二、规范劳动用工
企业调整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问题。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4月28日发布)
问题2: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如何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
答: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沪人社综发〔2016〕29号,2016年8月1日生效)
十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2020年1月24日发布)
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2022年4月2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