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家悦、杜逸文
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应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规范榜单、“礼物”等吸引青少年“围观”互动的重要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共计7条工作举措。意在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意见》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后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进一步要求与规范。
事实上,在过去由于缺乏足够的制度和技术保护,未成年人因观看网络直播而引起的民事乃至刑事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家长对于网络直播行业及充值系统和方式的不熟悉、不了解,因此即便未成年人家长已经履行了部分监管监督措施,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仍然可能遭至严重损害。比如,8周岁的未成年人周某趁家中无人看管,利用其父亲的手机,进入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期间,主播要求周某向其直播间打赏“礼物”,因周某尚不熟悉该平台的打赏操作方法,经该主播诱导,未成年人周某尝试进行金豆充值。在父亲手机的支付界面数次尝试后,周某成功试出了父亲的支付密码。后经计算,周某通过父亲的微信在该直播平台共计充值支付19702.7元。在报警后,周某的父母也联系了直播平台的运营者,却因多次协商平台运营者都只同意退回一半费用,只能诉至法院解决。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未成年在校学生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上课方式多由全面线下改变为线上/线下相结合,导致未成年人接触网络通讯设备时长较之以往大幅增加,类似前述案例,因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缺失,引诱未成年人沉溺直播、参与打赏等案件也在频发,不仅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经我们对类案检索发现,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行为,法院普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二)》认定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网络平台高额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事后也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故打赏、充值行为无效。但也有部分案件认定未成年人父母未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引导、监督责任,未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故而仅判令部分返还。但无论如何,这种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的裁判考量,确实具有引导网络平台运营者依法履行其社会责任的警示作用。如马某、胡某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针对未成年人要求返还财产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该案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因疏忽将银行卡密码透露给了未成年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购买虚拟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酌定被告返还部分款项。
当然我们通常说法院判决仅仅是事后救济,平台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首先应当在源头上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规定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对未成年人进行诱导。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更将“从严整治高额打赏、诱导打赏,特别是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列为重点整治“七类问题”之一。上海网信办已推出《上海网络平台青少年模式设置指南(试行版)》。
我们认为,只有顺延未成年人保护的链条向上走,到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的环节,严格落实直播平台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才真正符合《意见》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除此之外,在本文列举的前述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了未成年人监护人在面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时,会出现一些责骂、体罚未成年人的行为。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一直是我国传统的优良美德,未成年人的家庭就是他们的第一个课堂,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他们的第一任老师。我们在此也倡导未成年人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重视网络素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最终使得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行为有正确且成熟的认知。这可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但只要我们以立法、司法保障为基础,同时注重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夯实网络直播运营者的责任,相信一定能为未成年人营造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