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工资怎么发(二)

作者:孔一丁、朱丹


笔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工资怎么发(一)》中,对于受疫情影响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及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简要梳理与分析,本文将继续以上海市为例讨论受疫情影响下的其他工资支付情形,如被采取隔离措施,居家办公,带薪年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在休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本文的相关讨论中,仍会有部分内容涉及企业停工停产时的工资支付问题,读者如有不解之处可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工资怎么发(一)》进行阅看。


一、受疫情影响下的其他工资支付情形


01 如何理解“受疫情影响”?

根据涉及到“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之表述,笔者认为“受疫情影响”应有如下两重意思:“受疫情直接影响”和“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受疫情直接影响”应包含自身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需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则为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而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


02 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劳动者的工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3]、《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4]、《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5]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即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医疗期计算及病假工资支付标准详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6]、《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7]、《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8]、《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9]的相关规定。(因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计算较为繁杂,相关规定涉及条文众多,笔者以注释形式列于文后,在此不予赘述。)


03 受政府疫情防控其他紧急措施影响劳动者的工资问题

对不属于前述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情形,但因政府依法采取其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4]:


1. 企业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4](如常见的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情形)。


2. 企业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种假期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4]。(提请注意,企业拟选用该方案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10],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第(三)款[11]之规定,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3. 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4]。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企业未复工且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即企业停工停产且期间、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工资发放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参见笔者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工资怎么发(一)》中所述。)


二是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显然该情形下应是企业已经复工复产,但劳动者因为疫情防控措施未返岗。那么,如企业不能安排劳动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发放是否还是应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可知,如果企业已处于复工复产的正常生产经营状态,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等紧急措施不能返岗、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是应当正常支付工资的。鉴于此,根据目前上海市实际情况,如企业需复工复产的,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复工复产证明,并联系劳动者所在街道/居委会,沟通安排劳动者返岗事宜,或通过其他方式安排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一般情况而言,除非该劳动者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需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否则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返岗。)


二、疫情防控期间遇病假等各类情形时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目前的相关咨询情况看,不少企业或劳动者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如遇职工被采取隔离措施、医学观察措施,或休病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企业到底应如何发放工资存有疑惑。对此,需结合企业停工、停产时间,复工、复产时间,员工被采取隔离措施、医学观察措施,或休病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的具体时间,根据时间发生的先后逻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情况予以讨论。因各种情形组合可能性甚多、较为复杂,笔者在此仅以病休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上海企业实行月薪制,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该企业于2022年3月28日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持续自5月10日,某员工在该企业停工停产前(自2022年3月21日起)请病假,且病假持续到复工之前(至2022年4月20日)。


01 该员工4月5日应发放的工资

3月1日至3月20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提供正常劳动),3月21日至3月31日按病假工资标准计算并支付(该员工病假起始时间为3月21日,在该企业于3月28日停工停产以前,故3月21日至3月27日,以及3月28日至3月31日均应适用病假相关规定计算工资;3月28日至3月31日不应适用停工停产且未提供正常劳动时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的相关规定)。


02 该员工5月5日应发放的工资

4月1日至4月20日按病假工资发放(理由同上,因该员工病假起始时间为3月21日,在该企业于3月28日停工停产以前,故4月1日至4月20日应适用病假相关规定计算工资,并不适用停工停产且未提供正常劳动时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的相关规定);4月21日至4月27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该员工本计划于4月21日病休结束并返岗上班,而该企业已于3月28日起停工停产,故该员工病休结束以后的4月21日至4月27日,处于该企业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4月28日至4月30日,应支付该员工生活费(4月28日及以后,已超过该企业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生活费)。


03 特别说明

以上分析的前提为,该员工在该企业于2022年3月28日宣布停工停产后并未向公司申请销假。笔者认为,如该员工申请销假的,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角度出发,公司应予以准许,并按照实际病休时间,销假时间,公司停工、停产时间等实际情况,计发该员工工资。


三、结语


以上并结合此前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工资怎么发(一)》,笔者对于受疫情影响期间各类情形下的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简要梳理与分析,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无法进行,缺少进项资金,而工资的照常发放又使得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现金流背负沉重负担,致企业难以维系。笔者对于企业遭遇的客观困难深表理解,但无论处于何种困境,只要坚持就有希望。笔者建议亦期望,在此疫情防控特殊且艰难的时期,企业与劳动者能够保持充分的协商沟通,互谅互让、共担责任、共渡难关,一起努力寻求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同舟共济、以期未来。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2004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2020年1月24日发布)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沪人社综发〔2016〕29号,2016年8月1日生效)

十五、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2022年4月26日施行)

三、保障工资支付

(八)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问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九)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问题。对不属于上述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二是对企业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4月28日发布)

问题4: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答: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1995年5月23日生效)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8]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15修订)(沪府发〔2015〕40号,2015年5月1日施行)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9]《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1日生效)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四号,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2022年4月26日施行)

(三)企业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生产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无法安排劳动者实行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专业人员

孔一丁

孔一丁 Yiding Kong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上海办公室
朱丹

朱丹 Justine Chu

律师 Lawyer

临港新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