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8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取消认证公约》”)加入书递交仪式在海牙和平宫举行,中国驻荷兰大使谈践代表中方向《取消认证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11月7日《取消认证公约》将在中国生效实施。
一、我国文书认证现状
当前,我国领事认证实行“双认证”制度。具体而言,对于国外出具的、拟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需先在当地办理公证、认证,再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相应地,中国内地出具的有关公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需先在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再交由文书使用目的国驻华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

在“双认证”的领事认证制度下,以中国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为例,办妥第一次认证需4个工作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第二次认证一般又需10个工作日,甚至最长可达30个工作日。而就费用,全流程费用平均数百元人民币,个别驻华使馆甚至按照商业发票金额的百分比收取高额认证费,总费用可高达数千元。因此,整套流程所需时间和费用颇高。
二、《取消认证公约》简介
随着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紧密,通过简化文书跨国流转认证链、便利文书流转是各国的普遍共识,《取消认证公约》就是在这一领域的重要实践。
1961年10月5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九届会议上通过了《取消认证公约》草案,并于1965年1月24日正式生效。《取消认证公约》主要包括“取消”和“Apostille”(即法语的“认证”,有时也称作“海牙认证”)两个核心内容:一是取消领事认证,规定缔约国应对属于本公约适用范围内的文书免予认证;二是使用Apostille。文书来源国指定的主管机关签发Apostille,以证明文书签署人履职行为的身份、签字及相关印鉴的真实性。它用简便的一步式证明手续取代了传统领事认证链,在保持发挥领事认证同样效力的情况下,大大简化了办证程序,节约了办证时间,降低了办证费用。

截止目前,《取消认证公约》共有124个成员国(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大多数“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重要国际条约。同时,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根据各会员国(地区)回答的问卷统计:2017年,61个成员国(地区)签发的Apostille证书总量已达近900万份,而2018年和2019年,65和66个成员国(地区)签发的Apostille证书总量均已超1300万份。在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签发的总量有所下降,但仍有850万余份。
因此,《取消认证公约》已展现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国际人员交流和商贸往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取消认证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国家
《取消认证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已在一缔约国生效且须在另一缔约国出示的公文。”根据该规定,Apostille证书使用的双方都必须《取消认证公约》成员国。只要一方不属于,Apostille证书便不适用,必须转而办理领事认证。
同时,相较于领事认证办理完毕后只能在所办理的当国使用,Apostille证书适用范围更广,一经办理,Apostille证书即可在任何《取消认证公约》成员国使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所做的保留,对于我国不承认其为合法独立国家的地区签发的Apostille证书,在我国不具有公约项下Apostille证书的效力。
(二)适用文书
就《取消认证公约》适用的文书,《取消认证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就本公约而言,下列所指为公文:
(一)一国的机关或者某法院或法庭的官员签发的文件,其中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签发的文件;
(二)行政文件;
(三)公证文书;
(四)对个人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例如,对某个文件的注册或其在某日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书,以及对签字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但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外交或领事机构办理的文书;
(二)与商业或海关事务直接有关的行政文件。”
四、我国加入《取消认证公约》的重要意义
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中外文书跨国流转的需求持续增长,我国也在不断探讨加入《取消认证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23年3月8日,中国正式向《取消认证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取消认证公约》加入书。
《取消认证公约》第十二条规定,“非第十条所指的任何国家可在公约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生效后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加入应仅在加入国与那些在收到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通知后六个月内对其加入未提出反对的缔约国之间有效。如有任何反对意见应通知荷兰外交部。公约应自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的第六十天起在加入国与不反对其加入的国家之间生效。”
根据该条规定,自2023年3月8日起,经过六个月再加六十天,即2023年11月7日,《取消认证公约》将在我国和其他《取消认证公约》成员国之间生效实施(提出反对的成员国除外)。
同时,根据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所做的声明,我国已指定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作为签发Apostille证书的主管机关。
因此,自2023年11月7日起,Apostille证书可在我国内地使用,在此情况下将带来诸多便利和机遇:
(一)大幅降低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入约后,办妥一份出国使用的文书,时间可从约20个工作日减少到几个工作日,费用也会大幅下降。
(二)优化营商环境。入约后,外商投资企业国外文书来华使用,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我国外贸出口所涉相关文书在办理Apostille证书后也即可送往外国使用,交易便利度大幅提升。
(三)创造更多经贸机会。目前,我国同未建交国的文书流转主要依靠双方驻第三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入约后,我国出具的文书可直接在未建交的《取消认证公约》成员国使用。
(四)便于核查文书真伪。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3年提出电子认证(e-APP)项目,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项目包括建立可在线核实证书真伪的电子登记备案(e-register)和签发电子Apostille证书(e-apostille)两方面。目前已有包括美国、英国在内的51个国家可进行线上核验,并有28个国家实现了签发电子认证书的功能。
五、瀛泰观点
对于《取消认证公约》11月上旬在我国和其他成员国之间正式生效后,我们认为会发生如下变化:
(一)对于外贸交易中的文件,可用Apostille证书代替传统的领事认证,以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
例如,在涉外的二手船舶买卖中,当前实践中境外交易方通常都要求中国交易方对卖契(bill of sale)、授权委托书等进行公证和认证。鉴于我国非《取消认证公约》成员国,在当前只能采取领事认证的方式,通常需花费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使得中国交易方在关于文书的谈判中常处于较弱势的地位。而入约后,中国交易方可主动建议采用Apostille证书。在此情况下,文件加贴Apostille证书后,无需其他认证手续即可在双方之间流转。
(二)在诉讼中,境外当事人必须出具主体资格文件、授权委托书。目前的实践中,该些文件必须经公证和领事认证方可被法院接受。一旦《取消认证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是否可用Apostille证代替领事认证?还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
此外,对于部分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域外形成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也需经过公证和领事认证才能在我国法院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该些证据,是否也可用Apostille证书代替领事认证?同样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文件加以明确。但可预见的是,若二者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实践中认证事项的高效办理以及提升营商环境和司法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