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潮、张雯
《围城》作品中曾这样写道:“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而如今离婚率高企,“不婚主义”人群逐渐壮大,似乎“城外的人不想进去,城里的人却想出来”。即将步入婚姻的朋友,所忧虑的恐怕不仅仅是婚姻制度本身,更多的可能还是对于家庭、个人以及经济情况等等各方面的顾虑,以及对于婚姻关系在不得已而终结之时是否能够全身而退的担忧。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们工作的价值并不仅是离婚时的“应急品”,更应在人们步入婚姻之前,让法律发挥更大的效能,起到正向的引导作用,帮助委托人为日后的婚姻生活打下稳固的基础。如果你曾和我们的委托人一样在某一刹那或某一时刻,有过如此这般的疑虑:
担心在自己失能时,生活无人照料,被动将命运交予他人之手;
担心在自己无法自顾时,孩子无人照护,无人关爱;
担心在自己无力顾及时,父母孤独无依,无人赡养;
担心自己创造的财富,未能用于所爱之人;
担心自己意外身故后,留下的财富反使得亲人反目成仇;
担心自己和父母积攒的财富,随着婚姻分崩离析;
担心子女的感情胜过理智,在爱情中人财两空;
担心婚姻的破裂,让欣欣向荣的公司一夜崩塌;
……
希望本文能给有需要的朋友带来启发,通过这些现有法律“工具”的综合运用,能够减少一些顾虑,增加一点从容,能为朋友们带来步入婚姻的勇气,更好的享受婚姻和爱情。
一、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并非是一个新兴的法律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在有完全行为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托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意定监护具有几个显著的优点,其一,设立意定监护时设立人可以选任自己最为信任的人作为意定监护人,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也无需告知配偶;其二,意定监护设定的监护事项相对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之后的生活照料、医疗处分,以及现金、金融资产、不动产等各类资产的管理,意定监护人还可以代为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或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发起、参加诉讼活动等;其三,意定监护的事项和范围设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设立人可以限缩意定监护的事项,或指定两名及以上监护人对将不同的监护事项进行管理,例如在意定监护文件中明确除医疗处分外由意定监护人进行处理,而医疗处分可以通过医疗预嘱等其他方式进行单独的授权和安排,以减少监护人内心的道德负担。
解决的问题:
对于即将步入婚姻的朋友,设立一份意定监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于未来配偶信任问题的疑虑。譬如:在医疗救治时,由自己的父母或其他亲属担任自己监护人。或在在失能的情况下,授予父母对部分财产的管理权能,一方面间接解决父母的赡养问题,一方面使得父母有经济来源能够照管被监护人的子女。
意定监护的设立是为自己提供一份最终的保障,在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下,提升婚姻的安全感。
二、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即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监护与意定监护的主要区别在于,协议监护是为特定的被监护对象设置监护人。
譬如:在携子再婚的情况下,由于再婚家庭对彼此缺乏足够信任,难免会担心自身发生特殊情况时,在之前婚姻中生育的孩子是否能得到较好的监护和照料。在这种情况下,准备再婚的朋友,可以预先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由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或许有些朋友会对协议监护有所顾虑,毕竟携子再婚的情况下,更希望新的家庭和配偶能够视自己的孩子为己出,担心为孩子设定协议监护后会让再婚配偶与孩子产生隔阂,然而,实践中并非如我们所想存在如此巨大的阻力,血缘关系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且具体监护人的确定还可以根据再婚后家庭关系、亲子关系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甚至可以直接“撕毁”监护协议。
解决的问题:
对于即将“携子再婚”的朋友,通过协议监护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为之前婚姻中生育的子女提前做好监护安排,确保孩子在特殊情况下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得到及时、妥善的监护与照料,另一方面,通过协议监护解决了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后顾之忧后,能够使自己更加轻松地融入到新家庭的经营中。
三、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1065条,确立了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约定的财产范围相对广泛,可以是一般的工资、奖金收入、婚前或婚内购置的车辆、不动产,也可以是婚前财产在婚内的投资收益等等。根据约定时间的不同,财产约定可以体现为婚前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对于即将步入婚姻的朋友,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一方面当然能够保障具有财产优势一方的原生家庭财产和个人婚前财产,但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协议中充分肯定一方为婚姻和家庭的付出,给予其一定的生活保障和经济上的支持。譬如,对于经营企业的个人,通过婚前财产约定,确保企业经营不受个人婚姻状况的影响;又比如,女方为了照顾家庭,在婚后将成为全职主妇,而男方的财产又皆为婚前购置,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可以将部分男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女方或夫妻共同财产,给与女方步入婚姻的安全感。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明确财产归属、隔离财产风险虽是一个最为简便、有效的方法,但很多人出于情感上的各种顾虑,确实少有付诸实践。作为家事律师,我们更希望能够在婚前财产协议订立的过程中给予双方及其家庭正向、善意的引导,使得委托人在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时能够充分体现公平与尊重,多去考量婚后各方的付出和贡献,多去关注经济上弱势一方的权益。当然,婚姻不是获取财产的手段,弱势一方也需要对配偶个人及其家庭对财产积累的付出抱有同样的态度。
解决的问题:
对于即将步入婚姻的朋友来说,基于公平与尊重的原则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其实并不会伤及两个人的感情,相反在互相尊重下的协商过程,反而能够打开双方心中的枷锁,为日后建立和谐、尊重的婚姻关系打下基础。之后如果能与意定监护、遗嘱、信托等安排相结合,将更有利于双方正视婚姻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四、遗嘱与遗产管理人
遗嘱可以说是最为大家熟知的传承工具,能够较好地解决遗产定向传承的问题,同时也是最为便捷有效的传承手段。实践中,立遗嘱人的年龄层次也正在向年轻化发展。对于遗嘱本身的作用在此不再赘述,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六种,法律对每一种形式的遗嘱都有着明确的制作要求,一旦缺少某些必要要素或形式,将会导致遗嘱无效,因此,尽管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享有效力的优先性,但鉴于公证机构能够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我们仍然建议优先选择订立公证遗嘱,以确保遗嘱效力。
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与财产协议类似,也应当要关注公平和尊重的问题,同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效率。整体上需要结合不同家庭成员的情况和需求进行通盘的考量,而非简单的份额分配。例如对于父母、子女等特殊需求人群应当做好细节化的考量,可以专门留出特定份额,也可以将自己父母作为自己子女遗产份额的“代管人”,先由父母保管部分遗产。在财产层面,应当注意到财产的特性,同时尽量保证财产的完整性,例如不动产应尽量登记在一人名下,以确保其后续的交易和使用不受阻碍,而金融资产则需要考虑到继承人的理解和管理能力等。
民法典实施后,立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设置遗产管理人,尽管遗产管理人制度目前在实践中尚不完善,但设置一位值得信任的遗产管理人,依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遗嘱的妥善实施,甚至能够对遗产继承本身进行一定灵活的安排和调整,例如可以对未成年人的遗产份额进行延期继承,或设置一定的继承条件等。
解决的问题:
对即将步入婚姻的朋友,如果已经有一定的财富积累,利用遗嘱可以解决自己发生意外时遗产的定向分配问题。遗嘱的订立不需要征得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是一种较为简便且具有一定私密性的处置手段,能够确保意外发生后父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子女能够获得适当的财产以保障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企业能够交付到自己信赖的人选之手。
五、民事信托
与很多人的普遍认知不同,在婚前设立家族信托已经受到很多朋友的青睐。虽然目前信托在设立和功能上依然有其局限性,但即使仅仅针对现金资产或保险资产设立的信托也已经足以解决众多风险和问题,所以不乏父母为子女或夫妻一方在结婚前设立家族信托的案例。
事实上,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的委托人可以在婚前从容的设立信托,并正常的将信托财产在婚后用于投资及日常生活,或大额支出,而不用担心信托财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由于分配的单向性,较为容易通过固定的银行卡,将信托分配与其它日常收入、支出进行区分,确保在一个较长的时间维度上,信托分配所得不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除了信托财产独立性本身带来的优势,信托设计的灵活性,也给予民事信托整体在解决婚姻焦虑的过程更多的使用空间。例如在分配层面,针对父母、未成年子女等不同受益人设置不同的分配方案,可以兼顾医疗、教育、婚嫁等进行专属的设计,由受托人权衡是否达到分配条件再进行分配,以保证在大方向上信托财产的专项使用,减少监护人的道德风险。再比如,可以跳出亲属的范围,选择通过设置可信任的监察人,以监督信托的运行,或直接对于信托分配作出判断和决定。
对于信托,其实有很多创新和探索的可能,例如作为传统传承工具之一的保险,在与信托结合为保险金信托后,又焕发出新的生机,使得委托人可以同时享有信托和保险的双重优势。目前更多的例如遗嘱信托,信托加遗产管理人模式、遗嘱替用信托等等,都在尝试和探索之中,在未来或许也将给我们带来更多的选项和可能性。
解决的问题:
目前境内的民事信托可以比较有效的解决现金资产在婚前、婚后的所有权及控制权问题。通过信托条款的设置,也可以在发生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对于受益人进行相对妥善的安排。且信托财产的具体投资管理可以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需担心受益人个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妥善管理资产的问题。
当然,目前民事信托本身还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方面需要对具体的财产进行梳理,选择合理的财产装入信托。另一方面,对于信托条款的设计不能停留于表面,需要结合委托人、委托人家庭、受益人及受托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定制,以确保其能在委托人丧失信托干涉能力时,真正实现其意志。
六、总 结
对于婚前的财产规划,并非是简单的原被告之间的对弈,而是要建立在为夫妻双方日后婚姻生活考虑的基础上,给予双方一个和谐和稳定的人生起点,在这个过程中,公平和尊重应当贯穿始终,对于我们律师来说,这可能比代理其中一方发起诉讼难度更高。反言之,如果在规划的过程中律师能够权衡各方的诉求,同时又能进行积极和正向的引导,才能真正做到从源头妥善化解可能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稳定,为我们的委托人带来步入婚姻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