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翁冠星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下称“《豁免法》”), 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幅设置上来说,《豁免法》共23条,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立外国国家豁免的原则与例外。首先原则上确认外国国家在我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第三条)。同时也明确我国法院可就外国六大类非主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即外国明示和默示接受管辖,以及商业活动争议、劳动和劳务相关合同争议、相关人身和财产损害争议、财产性争议、知识产权争议、仲裁争议等外国国家非主权行为引发的诉讼; 二、确认了外国国家财产在我国法院原则上免于强制措施,但对于外国国家的商业活动财产,我国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可以施加强制执行措施;(第十三、十四条) 三、适用范围和例外。《豁免法》适用于外国国家,国家的机构和组成部分,以及代表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个人和实体; 四、程序上,确认了外交部在处理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就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向法院出具证明文件,以及就涉及外交事务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出具意见(第十九条)。 五、对等原则。外国给予我国国家及财产的豁免待遇低于该法规定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第二十一条)。 六、明确了适用于外国国家豁免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豁免法》的推出,对于中国国际法法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外交部条法司司长 马新民)。这部法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法律,为我国法院管辖、审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豁免是指,本国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的案件,也不对外国国家采取强制措施。欧洲国家早期通过司法判例以及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采纳限制豁免原则。美国1976年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最早采用单行法确定限制豁免原则,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马拉维、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以色列、日本、西班牙、俄罗斯等国也制定了关于外国国家豁免的单行立法。法国、意大利、土耳其、巴西等绝大多数国家虽未制定专门的国家豁免立法,但通过在民事诉讼法律中纳入专门条款、司法判例等方式采纳限制豁免原则。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就国家豁免制定的单行立法、《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国家豁免的具体规则存在一些差异,但核心内容均包括:外国国家原则上享有豁免;外国国家仅在商业活动等非主权行为时不享有管辖豁免;外国国家财产仅在外国国家明示放弃豁免等情形下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诉讼程序规则;不影响外国国家依据国际法和本国法所享有的其他特权和豁免。 国家豁免主要有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绝对豁免通常指所在国法院不管外国国家从事什么活动,都不管辖以该国为被告的诉讼。相对豁免,或称限制豁免,就是根据行为的性质,将外国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相应地将外国国家财产区分为“主权资产”和“商业财产”,据此明确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和主权财产给予管辖豁免,对非主权行为和国家商业财产不再给予管辖豁免。 长期以来,我国适用的是绝对国家豁免制度,即我国人民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这个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的状况下,对于我国积极融入国际社会有极为积极的意义。然而,随着世界局势的变迁,中国继续适用绝对豁免制度,对中国而言会有一个极具迫切性的问题,一方面,部分外国政府为了围堵中国的发展,限制中国崛起,屡屡不恰当地对中国个人、企业、组织及国家采取各种明显缺乏依据的限制或制裁措施,频频以该国国内法及国内诉讼程序起诉中国政府;另一方面,面对该种情况中国主体却一直无法在国内通过在中国法院起诉的方式采取对等的措施。这明显对中国是不利的。 应用可行性探讨 有观点认为,《豁免法》实施后,中国主体可以随时就外国侵犯中国主权或给中国造成损害等事宜,在中国法院起诉外国。甚至已经有部分民间主体准备实施第一日就准备提起相应的诉讼。对此,我们保持乐观谨慎的态度。 首先,根据《豁免法》第十六至十九条等规定所确定的原则来看,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审判和执行程序,主要是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操作。这其中有许多细节问题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代理人资格及人数、庭审语言、举证规则、反诉程序等,甚至更细节的问题如材料提交的方式等,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此之前,考虑到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很难直接受理相关公民团体针对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案件。在此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相关司法解释,对包括上述内容的细节内容进行明确。同时,鉴于案件本身还事关国家主权和形象,因此并且详细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流程。 第二,如上所述,根据《豁免法》第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外国国家财产原则上是豁免中国司法的强制执行,因此即便能够获取胜诉判决,目前来说对于大部分中国主体,无法有实质性的回馈。 尽管如此,《豁免法》不再适用外国国家绝对豁免的原则,使得中国法院对外国六大类非主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得中国主体在中国法院就外国法院的不正当制裁、征收中国财产、不正当行为污染中国海洋或林地等资源的、以及诸如慰安妇等伤害全体中国人情感的历史遗留问题,成为一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