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在天津

作者:瀛泰天津所

争议解决是新时代民商事法律争议处理的新标签,其质量直接关乎个人命运与公司走向。在天津,如果发生民商事争议,在何处解决,又可以寻求哪些专业人士的帮助呢?请看下文分解。

 

一、诉讼在天津·天津法院系统概览


(一)高级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月17日,前身是天津市人民法院,法院坐落于南开区长江道2号。作为天津市的最高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及海事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其中刑一庭职责范围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死缓复核与死刑报请;刑二庭职责范围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二审案件,以及死缓复核与死刑报请。

 

至于民事审判庭,民一庭主要审理的是民事纠纷的一审、二审、再审,如民事侵权类案件、民事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特别程序案件;民二庭负责的是担保物权纠纷、商事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等商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民三庭负责的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民四庭负责的是涉外商事案件的一审、二审,海事案件,以及涉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件的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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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

 

No.1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31日成立,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其前身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行政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值得说明的是民四庭负责速裁程序审理、执行异议案件;民五庭系一中院设立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的法庭,主要负责园区内一二审民事案件,以及一中院辖区内涉外案件、证券信托等金融纠纷、特殊程序案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和蓟州区基层人民法院,并负责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的经高院依法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上诉审理。

 

No.2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5年12月31日,坐落在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审判部门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驻天津铁厂审判庭(派出机构,加挂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牌子)、行政审判庭。其中天津铁厂审判庭位于河北涉县,是为了处理天津铁厂破产重整有关案件而专门设立的法庭,负责与天津铁厂有关的、从立案到执行的全部阶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和静海区基层人民法院。

 

No.3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嘉保道天津鞍钢国际大厦,系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天津市新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于2018年3月1日挂牌成立,2019年4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除基本的审判部门及中院审判职能之外,还设立了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天津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三中院辖区内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滨海新区、东丽区及宁河区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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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人民法院

 

天津各基层法院按区级行政区划设置,即遵照“一区一法院”的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因滨海新区是近年在合并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并成立空港自贸区的基础上形成的副省级行政区,故滨海新区法院也是整合了上述法院。在审判功能上,分为功能审判区(开发区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大港审判管理委员会、自贸区法庭,各自独立负责辖区内的立案、保全、审判及执行工作。

 

(四)专门法院 


No.1 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于1984年6月1日成立,共有10个业务部门,是跨行政区划专门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的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审判工作,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受理案件的范围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海上岛屿、通海水域)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执行案件、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等。有秦皇岛审判庭、曹妃甸审判庭两个常设派出庭,并在北京、河北、内蒙、山西、宁夏等天津港腹地的内陆无水港设立了十六个巡回审判点,对涉海、涉船、涉港、涉水的海事海商案件行使专门管辖。

 

No.2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负责涉及天津区段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上级法院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除专门管辖的案件之外,还负责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天津市内六区保险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和天津市环保行政案件,此类案件二审由一中院负责。

 

(五)标的额与级别管辖

 

近年来,最高院曾多次下发通知对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及高级法院管辖一审案件所对应的标的额予以调整。目前来说,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而1000万以上不满50亿元的涉外案件或3000万以上不满50亿元的一般民商事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按辖区设置管辖,至于不满1000万元的一审涉外案件及不满3000万元的一般民商事案件,则由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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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在天津·天津的常设仲裁机构


如在天津提起仲裁,有三家常设仲裁机构可以选择,分别是天津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海事仲裁中心,因此仅约定“在天津仲裁”云云是无法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或所适用的仲裁规则。

 

(一)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仲裁委员会是由天津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28日成立的经济纠纷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由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在册仲裁员360人,仲裁范围涉及经济、技术、房地产交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责任、建设工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海商等领域。

 

(二)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

 

系贸仲委在天津设立的分支机构,仲裁案件多数涉外,可选择的在册仲裁员较少,但专业水平普遍较高也较有影响力,比照天津仲裁委收费也高出不少。

 

(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海事仲裁中心

 

海仲是1959年1月22日设立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解决国内外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主要审理的是海事海商纠纷,以及航空及陆路运输纠纷,也可受理其他商事争议案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海事仲裁中心是海仲在天津的分支机构,海事海商案件可选择在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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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津争议解决律师之选-瀛泰天津分所


瀛泰天津分所成立于2010年,办公地址在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泰达中心酒店2708室。天津分所由最初的专注海事海商案件,逐步发展成为以海事海商业务为轴心,涉及多元化领域的综合性律所。包括劳动纠纷、人身伤亡事件处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企业债权债务纠纷、融资性贸易纠纷、大宗商品贸易纠纷、担保物权纠纷、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涉外仲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司人格混同案件、股权相关纠纷、企业尽职调查等民商事涉诉/非诉案件以及虚假诉讼、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都有涉及。同时在海事海商领域也不断精进,从海事事故调查处理到货损货差之类海商案件的谈判/诉讼策略选择,均体现着瀛泰天津分所成熟的案件处理模式及办案思路。

 

瀛泰天津分所现有执业律师四人,助理两人,每位律师各有专长,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与知识的更新,是天津分所一直以来的前进要求;不断深入对业务内容的研究并有效结合实务,是天津分所一以贯之的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