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一丁
近日,关于“天涯社区”经营主体被个人申请破产的消息又上了新闻。据企查查APP公开信息显示,本次申请人是个人。天涯社区对媒体的回应表示,本次申请是由离职员工提出的,公司还在为长期做努力和准备。
企业因与职工发生的薪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件无论在司法界还是职场中已经见惯不鲜,而企业被与之有纠纷的离职员工申请破产的情况近年来也越来越高频发生。仅在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中,已出现数起员工因欠薪纠纷凭一纸本次执行终结裁定文书成功申请法院受理“老东家”破产清算的情形。
但本次因为“天涯论坛”的强聚光效应,又让职工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清算这个话题被重新提及。笔者试图从法律角度和实务经验两方面来分析职工申请企业破产清算之可行性。
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可信性
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对债权人提出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形中,并未对个人债权人作出限制。《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据此,《企业破产法》仅对申请人的类型作了区分,但并未规定个人债权人不能作为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更没有限制职工债权人的申请权。
在司法实务中,早期有部分地区对职工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是有程序性限制的。比如,2013年7月22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曾规定“(职工的申请权)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债务人职工可以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2015年2月5日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也曾规定“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的文件”。
但是,随着近十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企业破产对营商环境优化的认识,各地法院基本都放开了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限制。包括北京和深圳地区亦已受理职工债权人申请的企业破产清算,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2023)京01破申301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2024)粤0306破申1号】中,申请人均系与被申请人有劳动争议纠纷的原企业员工,由于劳动争议的生效文书未能得到执行,据此申请“老东家”破产清算,法院均裁定受理。
由此可见,至少在法律层面,职工作为个人债权人申请对企业的破产清算是没有障碍的。
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的材料
《企业破产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实务中,职工债权人为了证明与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还需要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比如劳动仲裁裁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同时,为了证明企业已经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职工债权人需要提供被申请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明,实务中较多法院依据劳动争议债权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来认定被申请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综上,建议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时提供:1、破产清算申请书;2、劳动争议裁决文书;3、申请人与被申请企业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材料;5、其他法院要求的材料。
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障碍及救济途径
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到底能否成功,主要还是取决于企业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实务中有几种常见情形会导致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不被受理。
实务中,有员工申请企业破产清算后,企业以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证明自身并非资不抵债,这种情形下,法院就较难受理对企业的破产清算。但是,如果企业明明具有支付能力而拒绝支付的,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恰恰针对前述情形做出了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务中,还有情形是职工债权人众多,多人先后申请对企业破产清算,这种情形下,法院只对一个申请进行受理,其余申请人可以直接参与债权申报,一样可以实现追回债权的目的。如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01破申5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理由就是:破产程序系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清理程序。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裁定受理徐某对秉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曹某应在该破产清算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对曹某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但更常见情形是,企业还有挽救的愿望和努力的方向,在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直接影响企业的“重生”,企业为此愿意想办法筹资与职工债权人和解解决债务问题并要求职工债权人撤诉。这种情形下,虽然破产清算也许没有继续下去,但对职工债权人而言,债权实现了回收,终极目标得到了满足。
综上,破产清算对企业而言一种“休克疗法”,休克后是能重生还是彻底走向终结,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的情况。但对职工债权人而言,如果劳动仲裁、诉讼乃至执行都追不回“血汗钱”,破产清算确实是最后法律救济途径。愿每个“打工人”都能拿回自己的劳动所得,也希望企业都能走出债务困境,实现真正的劳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