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一丁、奚佳伦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新《公司法》修订涉及的主体不仅限于企业及股东,甚至对工会亦有涉及。新《公司法》第十七条不仅延续了修订前的《公司法》中对工会组织的的相关规定,还加入了重点企业在解散、申请破产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首次将“工会组织”与企业解散及破产程序联系起来。立法的态度亦表明了实务的趋向,“工会组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及影响有哪些,“工会组织”如何保护职工权益。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工会组织”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存续
(一)“工会组织”不是破产企业的部门,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工会章程》总则规定“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综上,“工会组织”并不是企业的部门,而是独立于企业存在的社团法人。
(二)企业被注销的该企业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综上,企业一旦因破产被注销的,则工会组织应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二、“工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的的归属和处置
(一)“工会财产”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七十一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规定“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综上,工会财产不属于企业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进行分配。
(二)破产企业工会组织撤消时,工会财产移交其上级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意见》【工财资(1997)162号】规定“破产企业工会应将界定后属于工会所有的工会资产,通过清算组取回。破产企业工会组织撤消时,工会资产应移交其上级工会。上级工会可根据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将破产企业工会资产按职工人数日历,分摊到应该分流安置的基层工会”;
《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综上,破产企业的工会组织因企业破产而被撤销或解散的,则工会财产应移交上级工会。
三、“工会组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一)对一般企业的破产申请享有建议权
新《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明确了公司工会的意见对企业申请破产是可以发表意见,产生直接影响的。在该条款的驱动下,后续实务中不排除法院要求债务企业申请破产时提供工会组织的书面意见作为审查依据,实质上也是立法通过工会组织的意见来保护职工权益。
(二)对“工会企业”申请破产享有决策权
《工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也规定“工会企业是指工会组织出资的工会独资企业、工会独资公司以及工会控股公司”,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主管工会决定其所属企业中的工会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重大事项。”
据此,在“工会企业”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中,公司的破产需要由主管工会决定,“主管工会”享有该类企业申请破产的决策权。
(三)就企业拖欠“工会经费”享有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据此,企业拖延缴拨的工会经费,应属于工会组织的债权,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分配。
在清偿顺序上,有观点认为,工会经费受益对象是全体工会成员,工会成员是由职工组成的,因此,工会经费可参照职工债权享受优先清偿。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应缴的工会经费与社会保险费用性质类似且均有法律规定,因此,工会经费的清偿顺位也应参照社会保险费用,仅次于职工债权受偿。笔者认为,前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就工会经费的破产债权作出特殊规定,则仍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清偿。但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能考虑和完善该部分债权的认定标准。
(四)在一般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据此,“工会组织”可以委派代表参与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在会议中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结 语
目前在破产业务实务中,“工会组织”少有参与破产程序乃至提出债权申报的情况,但就上文分析来看,法律赋予了“工会组织”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如工会组织能充分行使自身权利,亦有利于职工权益的保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该问题的梳理,有助于“工会组织”明白自身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该何去何从,充分履行职责并保护职工权利。
综上,“工会组织”虽然在企业经营时不显山露水,其实对企业破产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建议企业在申请破产时要厘清“工会组织”的权利义务,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做到合法合规地破产纾困,功承瀛泰企业纾困与重组团队致力于从实务角度为您化忧解难,定纷止争,如有涉及此类纠纷的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