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类网络游戏合规经营二三事

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原本需要大家面对面玩的扑克、麻将等棋牌类游戏被发掘了无限商机,棋牌类网络游戏层出不穷,“**欢乐麻将”、“**欢乐斗地主”等也早已为大家耳熟能详。棋牌类游戏看似仅从线下变成了线上,但是由于其自身特点加之网络特质,商家经营棋牌类游戏的合规风险点反倒增多。在大力倡导全面合规经营的背景下,网络棋牌游戏的经营者们,这些合规风险点都踩准了吗?一不留神,轻则遭受行政处罚,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文试以网络棋牌游戏经营的特点为基础,探讨此类经营中各项合规风险点,并提出相应合规建议。



 防 止 网 络 赌 博 的 合 规 指 引 


网络棋牌游戏中常见的种类包括在线麻将类、扑克类等,这些玩法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作赌博的手段,且这些网络游戏中以“游戏币”或“虚拟货币”(以下统称“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工具,那么从网络赌博可能涉及的几个罪名并结合游戏中“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入手进行合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


(1) 经营行为涉赌的合规风险点

《刑法》载明的赌博类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即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对于经营网络棋牌类游戏的经营者而言,既要避免自己的经营活动被界定为开设赌场,也要防止被他人利用所经营的游戏进行赌博活动而遭受无辜牵连。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开设赌场的认定关键不在于开设地点是实体还是虚拟网络,而在于赌场性质的界定,如网络游戏是否为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参与人是否实施赌博行为?

一般情况下,正规的网络游戏如有随机性的游戏规则,只要是经相关部门许可,其本身便是合法的。经营网络游戏的公司相关人员如有被认定为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情况,其关键在于该游戏产品具有赌博性质,进而相关的游戏网站被认定为涉赌网站。司法机关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是否为涉赌网站:第一,该网站的非法营利性,即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的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不仅提供平台也设置道具,网站通过抽头、抽水等方式从赌博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第二,该网站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尤其是为游戏中的输赢结果提供现实流动的财产性利益兑换,比如提供虚拟货币或游戏工具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双向兑换服务。


(2)虚拟货币的合规风险点

如前所述,在一般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的刑事案件中,往往也会存在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相关财产利益交换结算的情况。因此,为解决网络游戏涉及赌博以及虚拟货币可能被用于洗钱或非法贸易的问题,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主要为《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反赌博通知》”)和《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虚拟货币管理通知》”)。

网络棋牌类游戏结算中,以“实物积分模式”和“陪玩游戏模式”为例,实物积分模式指通过游戏获得一定名次后获得“实物积分”,并在实物积分累积到一定数量后兑换现实中的礼品(如话费、代金券、米、面、油等)。虽然上述奖励礼品的货币价值各不相同,但并不直接因游戏用户支付任何法定货币或消费虚拟货币后直接获得,且仅在游戏用户完成游戏内任务(如参赛名次,其他游戏中也可能是登录累计时间等)并累计到一定数量后获得,也不是游戏模式中游戏行为结果产生的积分/点数(如游戏对局结束后排行榜所显示的成绩)或由其兑换。因此,该模式不违反《反赌博通知》及《虚拟货币管理通知》中有关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的规定。

但“陪玩游戏模式”中,游戏用户可以通过参加“交友场”等陪玩活动并获赠其他游戏用户的“陪玩礼物”,如果该等“陪玩礼物”在累计到一定数量后可从平台方获得一定的陪玩现金奖励,我们认为“陪玩礼物”兑换现金奖励存在被认定为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逆向兑换的可能性。


(3) 合规建议

-禁止利用“抽头、抽水”等方式营利;

-游戏内设置“禁赌”提示与通知;

-虚拟货币不得具有通兑通付功能;

-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以及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逆向兑换,谨慎设置游戏用户间积分、道具等赠送功能;

-应当对注册游戏用户数据进行后台监控,避免具有赌博及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

-虚拟货币充值形成的资金池之合规管理;

-游戏拟终止运营的提前至少60天予以公告,并对游戏用户未消耗完毕的虚拟货币退还或退换。



 防 止 传 销 活 动 的 合 规 指 引 


(1)经营行为涉传销的合规风险点

网络棋牌类游戏经营中的推广行为往往会与传销风险相关联,尤其是发展“下线”式的运营推广。如经营者通过发展游戏代理来推广游戏,代理的任务就是发展下线,方法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将游戏分享给别人,对方只要完成下载,系统会自动绑定关系,此后,对方在平台上的每一笔充值都会给代理带来收益,也就是所谓的“返利”;发展下线玩家和下线推广员,只要有玩家充值游戏金币、参与棋牌游戏,无论输赢,均算作上级代理的业绩。

而目前一些较新的推广模式为线上商家设置线下棋牌室的线上入驻渠道(“线上商户”),并将此作为获客的渠道之一。其中由线上商户(线上商户的角色表现为该线上商户店长指定的游戏管理员)在目标产品内充值“钻石”后兑换“商户房卡”,并由线上商户直接向在其线上店铺内体验“云包房”等服务的会员进行销售,游戏平台经营者再根据线上商户此类销售业绩依据一定的比例进行分佣,线上商户内部成员之间根据推荐业绩再进行分佣,该等经营活动也与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


(2) 合规建议

我们建议,商家应该避免采用以层层“发展人头”收取参加资格费用为返佣的推广模式。尤其是与线上商户进行关于通过“商户房卡”体验“云包房”等类似游戏玩法时,应仅就“商户房卡”玩法的营销推广委托线上商户代理,避免就“商户房卡”的销售直接委托线上商户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分销商,充值购买渠道应由统一由游戏平台运营方管控。



 关 于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 合 规 指 引 


(1)经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风险点

网络服务平台为运营及提供服务所需,会收集平台用户各种各样的数据、信息(统称“信息”),这些信息除平台本身的运营数据外,还存在大量与用户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用户主动提供的(如平台注册账号时提供的电话号码、邮箱等),也包括用户在使用平台过程中形成的(如访问记录等)。

结合网络服务平台的一般模式和法律环境,网络游戏平台方收集游戏用户的信息中大部分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如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虹膜、指纹等)、住址、通信联络方式、账号密码、行踪轨迹、交易信息等。对此网络游戏平台方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关于收集、使用、保存和管理这些用户信息。


(2)合规建议

网络游戏平台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均应合法、正当且必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游戏平台应从收集内容和程序(手段)两个方面考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平台应按最小化原则来收集信息,也即为满足平台提供服务之必要。平台在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除了仅可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与收集信息时和用户约定的用途外,还需注意向外包服务商或业务合作方等第三方共享/转让个人信息时因告知用户该等共享/转让安排并取得用户授权同意。


制定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根据网络游戏平台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或称隐私政策),并将该政策完整、清晰地披露给用户;而用户则通过“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方式作出对平台的授权。


设计合规且可操作的“取得用户授权同意”的方式

取得网络游戏用户授权同意是收集、使用该用户个人信息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网络游戏平台业务功能、流程的不同取得对应用户同意的方式也有差别,重点考量用户勾选的时间点、政策对话框弹出的方式、专项隐私政策的特定授权以及阅读政策的时长设置等等。



 未 成 年 保 护 的 合 规 指 引 


(1)经营中未成年人保护的合规风险点

为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通过约束网络游戏经营者,间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因此,网络棋牌类游戏的经营者理所当然的也要受此类规定的监管。

如《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新出联〔2007〕5号)规定:所有中国网络游戏运营商须开设防沉迷系统。《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11〕10号)规定:为防止未成年人使用虚假成年人身份信息,自2011年10月1日起,在线使用的网络游戏(不含手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须向公安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提交游戏用户的身份信息予以验证。倘若网络运营企业违反防沉迷通知及实名验证通知,实名验证通知规定作出最严厉的处罚,即吊销相关许可证。

2019年10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通知内的各项要求均为网络游戏上网出版运营的必要条件,网络游戏企业含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平台。也即不再将移动网络游戏排除在强制设置防沉迷系统要求之外,即使是休闲益智类移动游戏也应符合设置防沉迷系统的要求。该通知还要求网络游戏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除关于设置防沉迷系统和实名验证外,《<“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11〕6号),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做到“四有”: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


(2) 合规建议

系统自查

虽然大部分网络棋牌游戏产品并非将未成年人作为目标受众,但我们仍建议经营者应就防沉迷系统和实名验证程序进行自我核查,结合现有规定的要求及时发现系统漏洞,对可能造成沉迷的游戏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进行修改调整。


未成年人健康游戏提示

如在游戏用户注册账户时,明确提示目标产品仅适用于十八岁以上人群,在游戏用户登录并使用目标产品过程中于显著位置标明“主动控制游戏时间”、“不参与可能耗费较多时间的游戏设置”、“不要将游戏当作精神寄托”、“养成积极健康的游戏心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等提示用语 。


必要时设置“家长监护工程”

该工程主要模式包括由家长主动向网络游戏平台运营方提供合法的监护人证明、游戏账号、以及家长对于限制强度的愿望等信息,可对处于还在游戏沉迷状态的账号采取几种限制措施,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游的不良现象,如限制孩子每天玩游戏的时间区间和长度,也可以限制只有周末才可以游戏,或者完全禁止。


建立敏感信息检测机制

除以上建议外,我们还建议网络游戏平台运营方通过建立敏感信息检测机制,对可能涉及暴力、色情、反动、反国家安全、违反公序良俗等的敏感文字、画面及语音信息进行检测识别并及时有效的屏蔽,避免软色情、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传播。



 小 结 


以上为我们针对棋牌类网络游戏运营中可能遇到的典型合规风险点进行的梳理,并作为我们游戏合规系列文章的先导篇。


其他合规风险如网络游戏涉嫌洗钱的合规风险、数据安全及跨境流动的合规风险、游戏无任何内购付费但采用游戏用户观看视频广告后获得游戏积分/虚拟货币等借助广告营收的合规风险,线上棋牌类游戏结合电竞、线下棋牌赛事或线上游戏用户引流至线下棋牌室等运营模式的合规风险等,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逐一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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