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企业数据合规的新航标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但与此同时,数据安全风险也日益突出。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国务院于2024年9月24日正式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条例》是对《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相关制度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它不仅整合了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数据安全要求,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兴领域做出了针对性规定,为企业开展数据合规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本文将从企业数据合规的视角,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分析其对企业数据处理活动的影响,并就企业如何应对新的合规要求提出建议。希望能为企业法务总监及相关负责人在制定和完善数据合规策略时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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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适用范围及主要规制对象

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在境外处理中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在境外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


这一规定基本延续并融合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适用规则,体现了我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态度。

主要规制对象

《条例》的主要规制对象是“网络数据处理者”,即在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个人、组织。这一定义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概念类似,但范围更广,涵盖了所有"网络数据"的处理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数据处理者规定了差异化的义务:

- 一般网络数据处理者

- 重要数据处理者

- 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处理者

-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包括大型网络平台)


企业在进行合规评估时,首先需要明确自身属于哪一类网络数据处理者,以便准确把握适用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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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要求

《条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开要求

《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开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 应当集中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并置于醒目位置

- 内容明确具体、清晰易懂

- 以清单等形式列明收集和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以及网络数据接收方信息


这一规定旨在提高个人信息处理的透明度,便于用户了解和监督。企业在制定和公布隐私政策时,需要注意符合这些新的要求。

个人信息保存期限的说明

《条例》要求,如果个人信息保存期限难以确定,应当明确保存期限的确定方法。这一规定回应了实践中企业难以确定具体保存期限的困境,但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需要有合理的方法来确定保存期限。

个人信息转移权的细化

《条例》首次明确了行使个人信息转移请求权应满足的条件:

- 能够验证请求人的真实身份

- 请求转移的是本人同意提供的或者基于合同收集的个人信息

- 转移个人信息具备技术可行性

- 转移个人信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为企业响应用户的数据迁移请求提供了操作指引,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技术可行性”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仍需进一步明确。

自动化采集的个人信息处理

《条例》规定,因使用自动化采集技术等无法避免采集到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未依法取得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这一规定为企业处理“非主动收集”的个人信息提供了合规路径。

定期合规审计要求

《条例》强调了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这一要求将推动企业建立常态化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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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数据安全管理的新规定

《条例》对重要数据的识别、处理和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主要包括:

重要数据的识别和申报

《条例》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相关地区、部门应当及时向网络数据处理者告知或者公开发布确认为重要数据的信息。这一规定明确了重要数据识别的责任主体和流程。

重要数据处理者的组织管理要求

重要数据处理者需要:

- 明确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

- 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应由管理层成员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

- 对特定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这些要求旨在提升重要数据处理者的安全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重要数据处理的风险评估

《条例》要求重要数据处理者在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进行风险评估,并详细列举了评估的重点内容,强化了重要数据处理的事前风险防控。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重要数据处理者需每年度对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条例》明确了报告应包含的具体内容,为企业开展自评估提供了指引。

重要数据处置的报告义务

重要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重要数据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并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数据处置方案等信息。


这些规定大大提高了重要数据处理的合规门槛,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重要数据管理制度,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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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传输的新规则

《条例》在数据跨境传输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信息出境的条件

《条例》列举了八种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除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有的四种情形外,还增加了:

- 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

-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这些新增情形为企业开展跨境业务和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更多合规路径。

重要数据出境的要求

《条例》规定,重要数据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但同时也明确,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这一规定显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合规负担。

数据出境后的持续管理

《条例》要求,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后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不得超出评估时明确的数据出境目的、方式、范围和种类、规模等。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建立数据出境的动态管理机制,以确保出境数据的使用符合评估要求。

防范数据跨境安全风险

《条例》强调国家采取措施防范、处置数据跨境风险和威胁,禁止提供专门用于破坏、避开技术措施的程序、工具等。这反映了国家对数据跨境安全的高度重视,企业在开展跨境数据业务时需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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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的特殊义务

《条例》专门设立了一章规定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尤其是对大型网络平台提出了更高要求:

平台责任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需要:

- 通过平台规则明确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督促第三方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 对违规行为造成的用户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应用程序管理

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平台需建立核验规则,对应用程序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相关核验,并对违规应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个性化推荐管理

要求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为用户提供拒绝接收推送信息、删除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等功能。

大型网络平台的特殊义务

《条例》首次明确定义了“大型网络平台”,即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业务类型复杂,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国计民生等具有重要影响的网络平台。


大型网络平台需要:

- 每年度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 遵守特殊的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要求

- 不得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大型平台的差异化监管,旨在防止平台滥用数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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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管体制

《条例》明确了网络数据安全监管的多部门协作机制:

-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 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在具体承担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职责

- 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检查措施

《条例》规定了监管部门可采取的监督检查措,包括:

- 要求说明情况

-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

- 检查安全措施运行情况

- 检查相关设备、物品等

同时,《条例》也强调了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如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访问与网络数据安全无关的业务信息等,以平衡监管需求与企业权益保护。

法律责任

《条例》对违反其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

- 责令改正

-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最高可达1000万元)

-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了“首次违规轻微不罚”的情形,体现了监管的包容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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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我们相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无疑将对企业的数据处理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企业需要全面评估自身的数据处理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合规。我们建议企业重视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参照应对建议做好自身的合理评估。

 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重要性提升

《条例》既然强调了对重要数据的特殊保护,就要求企业建立更为精细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体系。为此我们建议企业:

- 制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明确重要数据的识别方法

- 建立数据资产目录,定期更新和评估

- 针对不同级别的数据制定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求进一步细化

《条例》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开、个人信息转移权的实现等方面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为此我们建议企业:

- 重新审视并修订隐私政策,确保符合新的公开要求

- 建立个人信息转移请求的响应机制

- 完善自动化采集个人信息的处理流程

- 定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数据跨境传输管理更加严格

《条例》细化了数据出境的条件和评估要求,企业需要更加谨慎地对待数据跨境传输。为此我们建议企业:

- 梳理数据跨境传输的业务场景,评估是否符合出境条件

- 对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提前准备评估材料

- 建立数据出境后的持续监控机制,确保符合评估要求 

  网络平台责任加重

《条例》对网络平台,尤其是大型网络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建议企业:

- 完善平台规则,明确第三方的数据安全义务

- 加强对平台上应用程序的安全审核

- 优化个性化推荐系统,确保用户可以方便地选择退出 

- 大型平台应着手准备年度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的调整

《条例》对重要数据处理者的组织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此我们建议企业:

- 设立或调整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 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背景审查

- 加强数据安全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条例》要求对重要数据处理、数据出境等活动进行风险评估。为此我们建议企业:

- 制定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流程

-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 建立风险评估结果的跟踪和整改机制

 应急响应能力的提升

《条例》强调了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性。为此我们建议企业:

- 制定或完善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建立与监管部门和相关方的快速沟通机制

 合规管理体系的全面升级

为应对《条例》带来的全方位合规要求,企业需要对现有的数据合规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升级。为此我们建议企业:

- 成立跨部门的数据合规工作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 制定数据合规路线图,明确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 加大对数据合规的投入,包括人力、技术和资金支持

- 建立数据合规的考核和问责机制,提高全员合规意识

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条例》强调了多部门协作的监管体制,企业需要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为此我们建议企业:

- 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监管要求

- 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共同推动行业合规实践

- 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技术措施的升级

《条例》对数据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我们建议企业:

- 评估现有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识别需要升级的领域

- 加大对加密、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的投入

- 探索运用新技术(如区块链、联邦学习等)提升数据安全水平


结  语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它不仅为企业的数据合规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也体现了监管机构在促进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虽然对于企业而言,《条例》的实施无疑带来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和成本。然而,从长远来看,这些要求的落实将有助于企业建立更加健全的数据治理体系,提升数据安全水平,增强用户信任,最终实现数据价值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和竞争力来源。因此,企业不应将数据合规视为单纯的法律义务,而应将其作为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通过主动、全面地落实《条例》要求,企业不仅可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还能在数据驱动的创新和发展中占据先机。如何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的数据战略制定和业务决策中,将法律合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业务规则和流程,既是法务人员当下面临的挑战,更是展现专业价值的舞台。本文对《条例》的解读,希望能帮助到法务人员更好的理解监管态势,以帮助到企业保持敏锐的洞察力,不断调整和优化数据合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在日益复杂的数据监管环境中游刃有余,真正实现数据的安全与价值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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