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质量纠纷责任认定

作者:陈要建


笔者近期代理若干预拌混凝土质量纠纷案件,即混凝土浇筑后龄期届满经检测发现强度不足,需方向供方主张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发现,因预拌混凝土性质其形成及施工流程(见下图)中呈现不同物理状态,其中后续环节均由需方操作,任一环节如操作不当均可导致混凝土最终检测不合格,因此实务中供方存在诸多抗辩。


常见混凝土质量问题包括强度不达标、蜂窝、麻面、孔洞、漏筋、缺棱掉角等。按供需操作环节划分,通常有以下原因导致:

1、供方原材料如水泥、砂石料质量不合格;

2、供方设置配合比不符合规范;

3、供方添加外加剂质量不合格;

4、供方混凝土出厂过久,浇注时混凝土坍落度已明显不适合浇注要求;

5、需方浇筑前加水或添加其他材料稀释混凝土;

6、需方未按规范振捣、养护等。

基于此,供需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操作,否则极易出现质量问题但责任无法厘清情形。笔者结合行业规范及上海地区司法判例,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行业规范

(一)《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

9检验规则

9.1一般规定

9.1.1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1.2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0d内通知供方。

9.1.3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9.3取样与检验频率

9.3.1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1至3/4之间抽取。

9.3.2混凝土交货检验取样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上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 min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40 min内完成。

9.3.3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出厂检验时,每100盘相同配合比混凝上取样不应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混凝土达不到100盘时应按100盘计,每次取样应至少进行一组试验;

b)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GB/T50107的规定。

10.3交货

10.3.1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上的出厂合格证

10.3.2交货时,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10.3.3供方应随每一辆运输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

(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3.1.1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有关规定;坍落度经时损失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1.2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可采用坍落度、维勃稠度或扩展度表示

3.2力学性能

3.2.1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有关规定

3.2.3混凝土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合格。

3.3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3.3.1混凝土的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有关规定

4配合比控制

4.0.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

7混凝土质量检验

7.2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

7.2.1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验。

7.2.2混凝土拌合物的检验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坍落度取样检验频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

7.3硬化混凝土性能检验

7.3.1硬化混凝土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其他力学性能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耐久性能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有关规定。

3长期性能检验规则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中耐久性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4.1.2对混凝土强度进行合格评定时,保证混凝土取样的随机性,是使所抽取的试样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条件。此外考虑到搅拌机出料口的混凝土拌合物,经运输到达浇筑地点后,混凝土的质量还可能会有变化,因此规定试样应在浇筑地点抽取。预拌混凝土的出厂和交货检验与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相同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7.3混凝土拌合物

主控项目

7.3.1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7.3.4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原材料、强度、凝结时间、稠度等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7.3.5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应满足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稠度抽样检验记录。

7.3.6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件进行耐久性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试件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和《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耐久性试验报告

7.3.7混凝土有抗冻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含气量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取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含气量试验报告。

7.4混凝土施工

主控项目

7.4.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7.4.3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混凝土养护记录。


(五)《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2取样

2.0.1混凝土的取样应符合《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第2章中的有关规定

2.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应以三个试件为一组,每组试件所用的拌合物应从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

司法实践

因需方未提供交货检验报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需方提供结构实体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无法证明系供方原因。故供方无需就强度不达标承担责任。


【案例01】杭州正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隧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1310*号

【法院裁判认为】正某公司交付的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正某公司向隧某公司交付的混凝土是预拌混凝土,是生产者根据购买者的强度需要、塌落度、数量、时间、浇筑部位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加工而成的半成品。该半成品经过施工单位的浇筑(包括灌注、振捣、压实、三次抹面)、后期养护(包括根据温度情况不间断浇水、覆膜保养等),再等其成型后才能真正称之为混凝土。根据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注: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就本案而言,正某公司已提交《预拌混凝土质量卡》《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配合比》《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等初步证据,证实其交付的混凝土系合格产品。但是,隧某公司未提供交货检验报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注意到,隧某公司向本院提交质量问题处罚决定通知书、“会议纪要”、委托检验单、基桩取芯检测报告等证据,以证实正某公司交付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仅仅可以证实隧某公司将正某公司交付的预拌混凝土进行浇捣、养护后形成的结构实体强度不达标,无法排除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等施工环节的影响,根本无法证实正某公司交付的预拌混凝土本身强度不达标。隧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02】上海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8民初1420*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交付的预拌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在预拌混凝土运抵浇筑现场后,及时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并进行混凝土试块制作和标准养护,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原告如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被告,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并及时上报有关质监部门。合同履行中,被告将约定的预拌混凝土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原告在浇筑现场进行验收并制作试块、送交机构检测,包含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在内的试块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本院认为,根据相关的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因此,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但并无证明表明原告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采样验收方式检验后及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异议。另外,混凝土实体除与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关外,也与浇筑、施工及养护等因素密切有关,原告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中亦有提及“二楼新增混凝土板北端与原结构未有效连接,板钢筋未植入原结构”,且该报告未对强度偏低原因作出分析、认定。因此,即使涉案房屋混凝土强度不满足采购的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也无法得出相关问题的成因系被告所供混凝土质量抗压强度不够所致,并直接导致加固、修复等费用的发生。原告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初步证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03】某某有限公司1与某某有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1003*号

【法院裁判认为】双方签署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某某公司1应按国家标准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供应货物,预拌混凝土的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而《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故此可认定,案涉预拌混凝土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应以交付时的取样试块为判断依据,且某某集团作为需方负有取样验收义务。《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与施工单位为某某集团,见证单位为监理单位,检测类别为施工自检,所有试块经检测强度等级均超设计要求。试块抽取频率经审查亦符合行业标准。现某某集团以试块由某某公司1自行制作并提供,且由双方确定好提前预知等为由,不认可《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证明内容,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某某集团在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表示系监理抽检试块,该表述与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相互矛盾;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某某集团作为需方应及时取样验收货物,若某某集团怠于验收或未按约、未按照行业规范取样检验,系对其作为买受方权利的放弃,亦违反了合同验收义务,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故此,本院认可《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对于某某集团的主张不予采信。某某集团提供的30份《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反映案涉工程墙体大部分的混凝土强度经检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C30标准,然实体混凝土强度是否达标,除与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关外,也与振捣、养护、施工等因素有关,某某公司3在一审中亦回函确认“无法通过对混凝土实体检测确定预拌混凝土配比或者混凝土实体强度不达标的具体原因”。综上,某某集团认为案涉预拌混凝土不符合质量要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04】上海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1796*号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辩称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审理中,被告提供了2019年9月由第三方出具的混凝土钻孔取芯法监督检测报告及上海市XX房XX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被告重大经济损失。但被告在检测报告出具后,既未要求原告停止供货,也未就因质量问题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向原告索赔。被告仅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以上述辩称拒付原告货款,缺乏依据。对原告供应的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且造成被告重大经济损失,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认定。被告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对原告另行提起诉讼。


【案例05】上海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275*号

【法院裁判认为】依合同约定,混凝土施工养护工作是原告义务,原告应进行混凝土试块制作和标准养护,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原告在质量标准28天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在3天内书面通知被告。现被告所供混凝土依照宝某公司出具的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均达到标准。即便在施工后,质检站检测鉴定结论认定房屋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混凝土蜂窝麻面、梁板露筋钢筋锈胀,楼板贯穿性裂痕等问题,但不能即可判断为被告所供混凝土不合格所致,原告施工及养护不当等原因也可造成上述问题。故质检站的检测报告无法得出相关问题的成因在于被告所供混凝土不合格,也无法否定宝某公司的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原告的相应主张缺失证据佐证,本院难以支持。


结  语

笔者代理的多起案件显示,混凝土凝固后的结构实体经检测发现质量不合格,但此时已经过需方振捣、养护流程,需方因素已介入,需方再向供方主张责任需提交交货检验报告,否则需方往往承担因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避免责任无法区分,笔者就合同内容建议明确约定混凝土质量的检验期限检验标准,以及混凝土的供应范围、部位、强度标准。就履行阶段建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及行业规范,在交货检验环节,尤其注意对混凝土试块进行取样封存、养护及送检等环节进行留痕,如出现不合格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上述过程中建议供需双方均妥善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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