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要建
措施费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附件2规定:“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因临时设施并不是实体工程,一般约定按费率形式计取。实务中常有无法按照费率计算的情形,如还未施工实体工程,或只完成部分实体工程,此时按照费率计算无法真实反映承包方实际完成的临时设施。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成为争议焦点,且目前实操也无统一意见。故本文梳理各类观点如下,以供参考。
司法实践
(一)临时设施费的计算方式
案号 | 法院裁判认为 | 计算方式 |
(2015)新民一终字第1*0号 | 在工程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支付。本案中,鉴定机构依据中某二建公司提供的临时设施费发票认定临时设施费共129380元,其中,一部分含已完工程项目造价中的65229.35元,另一部分为扣减后的64150.65元。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应当计入工程款。 | 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
(2018)京民终1*0号 | 鉴定意见为“原鉴定报告中文明施工是依据投标预算中费率及计价方式予以计取的,投标预算未单独取费,故原鉴定报告中文明施工费亦未单独取费。按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脚手架、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等项目中,不是另外增加的费用。本工程脚手架、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等项目已按投标费率及计价方式予以了计取,文明施工费用已包含在鉴定造价中”。 | 按费率计算。 |
(2015)黔高民初字第9*号 | 从重庆群某编制的《1.16结算书》载明的内容——土建工程“临时设施费”=“单位工程合计×费率5.53%”等内容来看,重庆群某是按工程施工进度计算涉案工程的“临时设施费”的,这与泰某公司在《泰某6.1结算报告》中计算土建工程“临时设施费”的方式是完全一致的。涉案工程应按施工进度计算“临时设施费”。 | |
(2015)苏民终字第00*80号 | 就涉案工程均未约定合同总价的具体数额,涉案工程未完工金某龙即退场,退场时双方对临时设施未协商处理,金某龙亦未对临时设施进行证据保全,导致该项费用现无法按实计算。在此情况下,鉴定机构按照金某龙实际完成工程量×费率计算临时设施费符合计价规定。 | |
(2016)最高法民终6*7号 | 双方对该项费用没有约定,也未形成签证,但因临时设施费为建筑工程必须计取的费用,故鉴定意见在1%—2%的浮动范围内取中间值1.5%的比例计费是合理的。 | |
(2019)赣民终5*0号 | 本案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系按照合同约定的综合费率计算(即包含临时设施费),未完工项目所含的临时设施费未包括在内,而临时设施一般在工程施工前期全部修建并作为整个合同项目全过程中使用,且依据现有材料也证明城开集团已经修建,一审法院将该未完工项目所含的临时设施费用604999.25元纳入涉案工程造价中并无不当,不存在重复计算。 | 按费率计算。虽未完工,但因临时设施在工程施工前期全部修建并作为整个合同项目全过程中使用,故应将未完工项目所含临时设施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
(2015)苏民再终字第0000*号 | 南某四建要求支付临时设施费,因临时设施基本已完成搭建,华某公司可以继续加以利用,本院酌定由华某公司参照投标文件中临时设施费数额的30%,并扣减工程造价鉴定中已计取的34704元后,补偿南某四建1585225×30%-34704=440863.5元。 | 参照投标文件中临时设施费数额扣减工程造价鉴定中已计取后酌定。 |
(2017)苏民终14*8号 | 临时设施被栋某公司强行拆除,而不能完成施工的责任在栋某公司,临时设施的实际造价损失应由栋某公司承担,且工程仅实际施工了一小部分,无法按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以总工程款一定比例计提临时设施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实际造价鉴定临时设施损失公平合理。 |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实际造价鉴定。 |
(2017)新民初*号 | 巨能公司对该部分工程造价同意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的计取方式,鉴定机构依据中煤建协字〔2011〕72号规定,按已完工程计算临时设施费为357618.39元,本院予以采信。 |
(二)临时设施费是否属于工程款
案号 | 法院裁判认为 | 认定 |
(2019)皖0203民初20*号 | 因原告修建的临时设施是为整个项目服务,由于被告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故鉴定单位按照临时设施实际工程量进行认定并无不当,但临时设施费用不应作为工程款计入工程造价范围内,应作为违约损失由被告进行赔偿。 | 不应作为工程款计入工程造价,应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0*号 | 临时设施费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理由在于: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某单位工程按综合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话,则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造价已包含临时设施费等费用。即临时设施费属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属于工程价款,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如承包方与发包方约定按综合定额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结算造价已包含临时设施费等费用。即临时设施费属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2013)民一终字第3*号 | 建设工程临时设施费是根据施工单位资质适用定额费率计算的费用,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时某公司中途退出施工,双方当事人为转让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约定时某公司将施工现场模板等临时设施以55万元价格转让给万某公司。 | |
(2008)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0*号 | 上述两种定额就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包括临时设施费的计取规则完全不同,审价单位一测量公司在审价报告中已就此作了详细说明,并充分阐述了双方原约定的临时设施费让利条款在按1993定额结算工程款时不适用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原审判决将临时设施费计入工程造价,本院予以维持。 |
(三)临时设施的权属
案号 | 法院裁判认为 | 认定 |
(2019)粤13民终77*4号 | 李某盛组织工人建设的临时设施是施工所需,产生的工程利益亦是由华某公司最终享有,临时设施拆除后的材料的剩余价值也是由华某公司最终支配,故该部分工程款应由华某公司支付给李某盛。 | 归发包方所有,拆除后材料的剩余价值也归发包方最终支配,发包方应支付承包方临时设施对应的工程款。 |
(2013)民申字第63*号 | 南某三建在2008年5月18日与三某集团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后,开始组织各种机械、人员、材料进入工地施工,并且搭建完成了临时设施。双方产生争议后,该临时设施已经由三某集团转让给了新的施工单位。该临时设施用于三某集团的工程建设,三某集团是直接受益人,应当支付该临时设施的搭建费用,又因三某集团曾拆除部分临时设施,而被拆除的部分被南某三建拉走,因此三某集团返还的临时设施搭建费用中应将该部分的价值扣除。 | |
(2014)吉民一终字第5*号 |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虽然发包单位已经按照定额规定将该笔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但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和摊销费,残值应归施工企业所有。根据建筑业常规,除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提供临时设施以外,施工结束后,可重复利用的临时设施都是由施工单位进行处分。本案陈**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将临时设施毁损,双方在刑事案件和解中确认支付给建某集团彩板房、彩板房电气、木地板、地面的临时设施费共计89500元,该费用与造价鉴定中的临时设施费并不重复,故不应从工程造价中扣减89500元。 | 残值应归承包方所有。根据建筑业常规,除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提供临时设施以外,施工结束后,可重复利用的临时设施都是由承包方进行处分。 |
结 语
笔者此前已就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装修残值进行梳理,租赁合同中对装修价值约定在租赁期限范围予以摊销。临时设施较为类似,临时设施作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简易设施,合同全面履行时将临时设施价值参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式摊销计入工程成本。笔者认为对临时设施的计算思路也可参考装修残值的计算思路。但二者仍有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按费率计算无效,但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时,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仍有参考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至少存在如下方式计算临时设施费:
1、合同约定按费率计算,如能准确判断已完成临时设施占全部临时设施的比例,可按合同暂定总价按费率计算全部临时设施费,再乘以比例进行已完成临时设施费。
2、不考虑合同约定,直接将临时设施费按照实体工程进行计算,对完成的场地平整、地面硬化、排水沟、板房基础、板房工程等工作进行计量计价,并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取利润和税金。
3、按照承包方举证的临时设施支出费用进行认定。
至于临时设施费能否计入工程造价,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理由包括:
其一,与其他损失不同,临时设施费作为施工的必备内容之一,虽最终需要拆除清理,但无论施工顺利与否,承包方均需先行对临时设施进行投入。从施工顺序而言,先有临时设施,才有实体工程。
其二,临时设施只是计算方式按照实体工程费率摊销,临时设施已实际存在,且已具备按照预期的工程总价费率计算得出费用金额。
再议临时设施所有权,笔者认为视具体情形而定:
第一,如按照实体工程方式计算,已交付发包方继续使用,应当归发包方所有;
第二,如按照费率计算,应考虑临时设施拆除能否重复利用,工程惯例施工结束后归承包方所有,故可重复利用的归承包方所有;
第三,如按照支付费用计算,需考虑承包方对临时设施组成是购买亦或是租赁,购买的应当归发包方所有,租赁的则无法归发包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