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庆
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泰国商标争议案源起于一起跨国商标抢注纠纷。这场纠纷的焦点在于:中国知名连锁咖啡品牌瑞幸咖啡在尚未进入泰国市场时,其品牌商标(包括中文名称“瑞幸咖啡”、英文名称“Luckin Coffee”及标志性鹿头图形)已被一家泰国本土企业抢先注册 。该泰国企业即泰国皇家50R集团(Royal 50R Group)及其关联公司“泰国瑞幸咖啡有限公司”(Luckin Coffee (Thailand) Co., Ltd.)。双方围绕商标权归属和商标使用合法性展开了一系列法律诉讼。下面将介绍案件的起因、50R集团的背景及过往行为、泰国知识产权法律背景、案件的发展经过、关键法律转折及依据,以及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一、案件起因:商标抢注与品牌仿冒
2018年前后,瑞幸咖啡在中国市场迅速崛起,品牌知名度持续攀升。然而瑞幸在国际商标布局上相对滞后,尚未及时在泰国等海外市场申请注册商标。泰国的50R集团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空档,抢先将“瑞幸咖啡”及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泰国商标。据报道,50R集团早在2018年就向泰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瑞幸咖啡”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获得核准注册 。同时,50R集团于2019年在泰国商务部门将 “Luckin Coffee”注册为公司名称 ,成立了“泰国瑞幸咖啡有限公司”,并自2020年12月开始在泰国开设Luckin Coffee门店,对外使用与中国瑞幸几乎一致的品牌标识 。换言之,在瑞幸咖啡尚未进入泰国市场时,泰国已出现高仿的“瑞幸咖啡”门店。

图:中泰“瑞幸咖啡”商标对比(左侧为中国瑞幸咖啡杯图,右侧为泰国“瑞幸”咖啡杯图)。泰国仿冒者几乎完全复制了瑞幸咖啡的品牌形象,包括蓝底白鹿的标志性Logo,仅将鹿头方向从面向右改为面向左,并在“luckin coffee”英文标识下增加了一行泰文。这一细微改动并不足以消除两者间的高度近似性。
中国消费者和游客很快注意到了泰国出现的“李鬼”瑞幸。早在2022年初,就有中国网友在泰国旅游时发现挂有Luckin Coffee招牌的咖啡店,店面设计、Logo标志、咖啡杯乃至购物袋都与中国的瑞幸几乎一模一样。唯一的区别只是鹿头方向相反,以及泰国店的招牌下增加了泰文注释。由于两者高度近似,如不仔细辨认,普通消费者很难意识到这些泰国门店并非中国瑞幸的海外分店。针对这一情况,瑞幸咖啡官方于2022年8月9日发表严正声明,强调瑞幸咖啡并未在泰国开设门店,泰国出现的所谓瑞幸门店均为仿冒店,呼吁消费者注意甄别,避免上当受骗。瑞幸官方同时表示已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这一声明标志着瑞幸正式对泰国仿冒者发起法律行动,拉开了本案争议的序幕。
二、50R集团背景及过往劣迹
泰国皇家50R集团(Royal 50R Group) 是本案中抢注瑞幸商标并运营“泰国瑞幸”咖啡店的企业主体。根据泰国媒体报道及中国律师调查,50R集团是一个业务多元化的泰国本土企业,涉及零售、新能源、旅游、房地产、餐饮等行业。该集团曾对外宣称拥有泰国王室和军方背景,但这一点已被泰国官方公开否认 。泰国国家安全行动指挥部于2023年12月澄清称,所谓50R集团牵涉军方和皇室背景的传言不实 。因此,50R集团应当被视为一家普通的民营企业,其抢注瑞幸商标的行为并无官方庇护。
值得注意的是,50R集团的负责人名为傅洛麒(Fu Luoqi) ——这是一个典型的华人姓名。这表明50R集团背后可能有华人参与或主导。在商业行为上,50R集团表现出典型的恶意商标抢注特征 。也就是说,其注册“瑞幸咖啡”商标并非出于自行创立品牌的正当目的,而是蓄意攫取他人已有品牌商誉,以期不正当牟利。这种行为与一些不法商家通过抢注知名品牌商标牟取利益的手法如出一辙。在泰国乃至整个东南亚地区,类似的商标抢注现象长期存在且颇为普遍,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大顽疾。50R集团在抢注瑞幸商标后,不仅对瑞幸标识进行了像素级模仿,还大张旗鼓地开设多家“泰国瑞幸”门店招揽生意,可见其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综上,50R集团在本案中扮演了一个恶意仿冒者和商标投机者的角色,其过往“劣迹”正是这种不正当的商标抢注及仿冒经营行为。
三、泰国知识产权法律背景
了解本案,需要掌握一些泰国商标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背景知识。首先,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商标专用权通常只在注册所属国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一家企业即使在本国拥有注册商标,若未在他国注册,该商标在他国并不自动受到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企业走出国门时,其品牌可能面临被他人在当地抢注的风险。
泰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first-to-file)来确立商标权归属。所谓申请在先,即谁最先向泰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并最终获准注册,谁就取得该商标在泰国的专用权。这一原则并不考虑谁最先使用该商标。例如,即便中国瑞幸咖啡自2018年就在中国大量使用并驰名,但只要它没有在泰国注册,而他人如50R集团抢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那么法律上50R集团就是泰国境内该商标的权利人。泰国商标法不承认未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除非构成驰名商标,见下文),也不以在先使用作为取得权利的依据。这与英美法系某些国家(如美国、英国)“使用在先”原则有所不同。在“使用在先”法域,商标的首次实际使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优先权;但在泰国这样的“注册在先”国家,注册就是一切的基础。
不过,国际公约对纯粹的“注册在先”原则作了一些修正,以防止赤裸裸的恶意抢注。泰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Article 6bis)的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对于在其境内“驰名”的他国商标提供保护,拒绝或撤销抢注。通俗来说,如果一种商标已经在某成员国广为人知(即驰名商标),即使尚未当地注册,他人也不得恶意注册和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否则主管机关应有权加以禁止或撤销注册。TRIPS协定第16条进一步扩展了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其适用范围从商品延伸到服务,并明确在认定驰名时可以考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情况及该商标的推广程度等因素。简言之,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要求各国为驰名商标提供跨国保护机制。
泰国商标法已将上述国际义务反映在国内立法中。根据泰国《商标法》相关条款,不得注册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公众混淆的商标。此外,泰国商标法第8条第(9)项和第8条第(10)项规定,含有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会造成公众误认性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其中第8(9)项关于“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规定,被认为可以涵盖恶意抢注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被认定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共秩序,理论上该注册可被视为无效。这一点与中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撤销制度类似 。关于商标无效宣告和撤销(即使已注册的商标失效)的程序,泰国法律提供了救济途径。一方面,依据泰国商标法第61条,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商标委员会)撤销已注册商标,理由包括与其在先商标冲突等 。但此类基于相对权利冲突的无效申请,申请人必须具备利害关系人身份,通常指主张权利的商标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 。另一方面,根据泰国商标法第62条,任何人如果认为某注册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绝对理由,可以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第62条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申请不以利害关系人为限,任何人都有资格提出 。由此可见,在泰国寻求撤销他人商标,有两种路径:其一,主张对方商标与己方在先权利冲突(需要申请人具备相关权利主体身份);其二,主张对方注册本身违法公共秩序等(任何人可申请,但需证明恶意或违法性)。
上述法律背景对本案至关重要。因为中国瑞幸咖啡在泰国遭遇的正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抢注,如何在泰国法律框架下主张权利,是整个案件争议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接下来将介绍案件的具体发展过程以及各阶段的法律争议焦点。
四、案件发展经过
1.发现抢注与提起诉讼(2021年):
瑞幸咖啡在意识到泰国商标被抢注后,迅速采取行动。根据报道,中国瑞幸在2021年7月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简称IP&IT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及无效诉讼 。瑞幸方面作为原告,将泰国皇家50R集团以及其下属的泰国瑞幸咖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诉讼请求包括:宣告50R集团已注册的“瑞幸咖啡”相关商标无效,责令泰国瑞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瑞幸咖啡”商标,并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看出,中国瑞幸选择了法律途径中的司法诉讼,试图通过法院判决直接夺回商标权并制止侵权。这一阶段,相当于瑞幸主动出击,寻求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瑞幸提起诉讼的名义主体是Luckin Coffee (China) Limited(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这是瑞幸在境外注册的一个公司实体(通常瑞幸的商业运营主体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架构,此处不赘述)。被告一方则包括抢注商标的主体50R集团,以及实施商标使用的实体泰国瑞幸公司,两者构成共同被告 。诉讼提交后,泰国IP&IT法院受理了此案。
2.一审判决(2022年11月):
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中国瑞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披露的信息,一审法院认定50R集团的行为构成对中国瑞幸商标权的不法侵害,因此判令:撤销50R集团抢注的有关“瑞幸咖啡”商标注册,禁止泰国瑞幸公司继续使用相关商标,并需向瑞幸赔偿损失。换言之,瑞幸在一审获得全面胜诉。
一审胜诉的消息曾令公众振奋,一度被解读为中国企业成功打击海外“李鬼”的范例。据一审判决披露的内容,法院确认瑞幸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且更好的权利。这可能意味着法院认定瑞幸咖啡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或权利基础,足以使泰国的恶意注册无效。同时法院要求被告撤销其已注册的瑞幸商标,停止使用瑞幸标识,并赔偿一次性1000万泰铢及每日10万泰铢的损害。这些救济措施表明一审法院对50R集团的恶意侵权行为持严厉态度。当时看来,瑞幸似乎扳回一城,成功维护了自身品牌权益。
3.上诉与反转(2023年12月):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泰国瑞幸方面(50R集团及其泰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泰国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一般提交给专门的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上诉庭(Specialized Court of Appeal),最终可能进入泰国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审理。据报道,泰国瑞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质疑原告中国瑞幸的主体资格,即认为原告并非适格的权利主张人 。该理由抓住了诉讼中的一个技术细节(下文详述)。
经过二审审理,2023年12月1日,泰国专门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上诉法院改判中国瑞幸败诉,推翻了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在二审法院看来,原告方的诉请无法获得支持。一时间,舆论哗然,不少中国网友对此结果感到难以理解,甚至用“泰离谱”来形容对泰国司法的不满。然而,从法律角度分析,二审判决中国瑞幸败诉的主要原因并非实体上认可抢注者的行为正当,而是程序上认定 “中国瑞幸”不具备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资格 。换言之,二审并未对商标是否近似、是否混淆等实体问题展开深入认定,就直接以原告资格问题终结了案件。这一点在二审判决宣布后律师界的分析中得到确认:中国瑞幸在提起诉讼时并非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该诉讼。
随着终审败诉,中国瑞幸在泰国通过此次诉讼夺回商标的努力受挫。而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50R集团旋即反客为主。二审胜诉后不久(2023年12月19日),泰国皇家50R集团以中国瑞幸此前提起的诉讼“违反事实、损害商誉”为由,向泰国法院正式递交起诉状,要求中国瑞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亿泰铢(约合人民币20亿元)。50R集团声称,中国瑞幸的不实指控和法律行动干扰了其在泰国的正常商业布局,因此要求巨额赔偿。泰国法院已受理了这一诉讼。此举将双方角色彻底对调:中国瑞幸从维权者变成了被索赔的被告。对此,中国瑞幸官方回应称“情况有待核实”,“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撼”,表达了对对方天价索赔的惊讶。
4.转机与再战(2024年-2025年):
面对50R集团的反诉,中国瑞幸并未退缩。在法律专家的建议下,瑞幸选择了新的应对策略:一方面,在应对50R索赔诉讼中,提出抗辩并请求法院中止审理,等待新的商标争议案结果 ;另一方面,重新组织证据和主体,再次发起商标权诉讼。据报道,瑞幸咖啡于2024年重新在泰国启动了法律程序,这一次由资深的东南亚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Tilleke & Gibbins代理。2024年3月4日,瑞幸就新的诉讼提交起诉,使得对方每日擅用商标的行为可能产生累计赔偿)。这个新案在性质上被称为商标侵权诉讼,其核心主张是:中国瑞幸对争议商标拥有更早和更优的权利,泰国50R集团及关联公司对瑞幸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可以看出,新案的思路是强调瑞幸的在先权利,这可能包括证明瑞幸商标在国际上(包括泰国)已具有知名度,属于受保护的商业标识。
时隔不久,2025年2月6日,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对新案作出判决,结果中国瑞幸再次胜诉。根据随后披露的细节及权威媒体报道(2025年3月),泰国法院这次明确认定:瑞幸咖啡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且更优权利,50R方面的注册和使用属于不正当行为。法院判令撤销50R集团名下已注册的所有瑞幸相关商标,并永久禁止其继续以英文“Luckin Coffee”或中文“瑞幸咖啡”以及鹿头Logo开展业务。同时,法院判处被告方向瑞幸赔偿约4,600万泰铢(含一次性1000万泰铢及累计日赔偿)及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这一赔偿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000万元,是泰国商标侵权案中罕见的高额赔偿,被称为“历史性赔偿”。泰国权威律所也指出,此判决在泰国商标案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2025年的胜诉判决是否已经终局仍取决于对方是否上诉。但无论如何,它标志着瑞幸咖啡通过调整策略,终于在法律上取得了对自身商标的确认性胜利。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出现重大转折。综合而言,瑞幸咖啡泰国商标案的发展经历了先胜-后败-再诉-再胜的反复曲折。每一阶段的胜负转换都与特定的法律因素密切相关。下面将详细分析影响案件走势的关键法律因素。
五、关键法律转折点及依据
在本案的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的法律节点决定了诉讼走向的逆转:
●一审判决依据:
一审法院支持瑞幸诉求,可能基于认定50R的商标注册属于恶意抢注,无合法权益。具体法律依据可能是泰国商标法第8条第(9)项和第62条,即认定抢注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允许任何人(此处即瑞幸公司)提起无效之诉 。同时,法院可能考虑到了瑞幸咖啡在中国的知名度,及其商标与50R所用标志的高度相似,认定消费者容易混淆,从而确认瑞幸对商标具有在先权利。另外,一审中瑞幸方面或提供了证据证明50R存在恶意,例如50R曾于2020年曾主动接触瑞幸寻求合作但未果,然后自行开展“泰国瑞幸”业务 。这些均加强了法院对抢注不当性的认识。一审判决事实上等同于承认了中国瑞幸作为未在泰国注册但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权利人,这是相当有力的裁决。
●二审改判依据:
二审上诉的核心为 “不适格原告”问题 (即主体不适格)。50R集团在上诉中抓住中国瑞幸起诉主体的瑕疵:原告Luckin Coffee (China) Limited是否具有提起商标无效及侵权之诉的适格性?根据中国律师分析,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中国瑞幸在提起诉讼时并非利害关系人 。这一点需结合瑞幸商标在中国的权属状况来理解。实际上,瑞幸咖啡商标在中国最初并不在原告公司名下。据资料,瑞幸商标在中国的初始注册人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瑞吉”) 。北京瑞吉于2018年起许可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许可期限为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属于普通许可 。也就是说,起诉时原告公司仅是被许可人身份,并非中国商标登记上的所有人。虽然后来(2021年5月)北京瑞吉决定将商标转让给中国瑞幸并提出申请,直到2021年11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才刊登转让公告,正式将商标权人变更为中国瑞幸 。按照中国《商标法》第42条,商标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从时间线上看,中国瑞幸在2021年7月提起泰国诉讼时,并非中国境内瑞幸商标的法定所有人,只是一个持有许可使用权的主体。这在泰国法院看来,削弱了其主张权利的资格。

泰国商标法要求相对理由的无效请求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中国瑞幸既非泰国境内注册人,也当时尚非中国注册人,且未证明其商标达到驰名受保护的程度,因而被认定为缺乏直接利害关系。这就解释了为何二审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用法律术语说,中国瑞幸一审赢得了实体权利上的胜利,但在上诉中被判定程序上原告诉权不成立,诉讼资格不符,故而败诉。这提醒我们,在跨国维权中,选择合适的原告主体至关重要。如果瑞幸当初能以真正拥有商标权的实体(如北京瑞吉公司,或待转让完成后再提起诉讼),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再诉策略调整:
在经历败诉教训后,瑞幸在2024年的再诉中显然吸取了此前经验,调整了法律策略。首先,瑞幸可能更换或增加了原告主体,以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例如,可能由真正持有商标权的公司出面,或者有充分授权的关联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目前资料显示由瑞幸北京总部主导,并有顶尖律所代理。其次,新案侧重于商标侵权而非仅商标无效。瑞幸主张其对商标享有在先及更优权利。这暗示他们可能提供了更多证据证明瑞幸商标在国际上、尤其是在华人圈或东南亚地区已具有知名度,属于应受保护的商业标志。例如,到2023年底瑞幸在中国已有超过1万家门店,品牌影响力辐射周边国家。再者,瑞幸可能提出,即便依据泰国法律,50R集团的注册仍属恶意,违反公共政策(第8(9)项),应由法院依职权撤销。这些策略均绕开了纯粹比拼注册时先后的窘境,而上升到权利优劣和公序良俗的层面。同时,在应对50R的索赔案中,瑞幸要求中止审理,等待商标权纠纷结果 。这一战术避免了在不利局面下贸然应诉赔偿,等待转机。
●终局胜诉依据:
2025年泰国IP&IT法院的判决理由耐人寻味。从报道看,法院认定瑞幸咖啡拥有争议商标的在先及更佳权利。这表明法院接受了瑞幸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主张。可能的依据包括:认定瑞幸咖啡虽未先在泰国注册但已属驰名商标或至少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知名度,从而其商标受泰国法律及国际公约保护;认定50R集团的注册和使用出于恶意,构成对瑞幸商标权的侵害和对消费者的欺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政策 。因此,先注册并非胜诉的绝对护身符,恶意抢注者不能借登记在先来掩盖不法目的。当瑞幸能够证明自身品牌的优先权利和对方恶意时,法院最终支持了正牌企业夺回权益。这与巴黎公约和TRIPS保护正当商标权人的精神是一致的。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同时判以高额赔偿和永久禁令,显示出对侵权行为的谴责和震慑,也反映泰国司法开始重视对知名品牌的保护。
综上,“不适格原告”问题和“申请在先”原则是影响本案走势的两个主要法律因素。第一次诉讼因原告主体选择失误,在上诉中被对方利用,导致功亏一篑 。而在第二次诉讼中,瑞幸正视了泰国“注册优先”的法律现实,补强自身在先权利的论证,最终扭转局面。这背后也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恶意抢注的法律评判、国际条约的适用等复杂的法理问题。下面将逐一深入解析这些法律因素及其法理基础。
六、影响案件走势的法律因素
本案中,从一审到二审的反转,再到后续再诉胜利,每一步都与特定法律因素密切相关。以下结合泰国商标法、巴黎公约、TRIPS协定等,对主要法律因素进行剖析。
1.原告主体适格问题
“不适格原告”(lack of standing)是本案二审的翻盘关键。所谓原告主体适格,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或资格。在商标权争议中,通常只有商标权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利害关系人才能针对他人提出商标无效请求或侵权诉讼。这一原则防止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滥用诉权。
在泰国商标法中,对于基于相对权利(如在先商标权冲突)的无效宣告,明确要求由“利害关系人”(interested person)提出 。利害关系人通常指声称自己的商标权受到该注册损害的人,例如在先商标的持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自己与争议商标存在利害关系,理论上无权请求无效。在本案中,中国瑞幸一审胜诉时,这个问题并未凸显,但二审时50R集团抓住了瑞幸的弱点:原告Luckin Coffee (China) Limited并非真正的商标权人 。
如前文所述,瑞幸咖啡的商标在中国最初由“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原告公司当时只是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许可性质为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意味着被许可人并未获得排他性权利,只是允许使用而无权自行对抗第三方侵权。即便中国瑞幸后来办理了商标转让,但转让在泰国起诉时尚未正式生效(生效于2021年11月) 。因此在2021年7月提起诉讼时,原告并未能证明自己是争议商标在任何法域的登记所有人。泰国法院据此认定其不属于“利害关系人”,即没有直接的法律权益受到侵害 。如此,原告主体适格要件不满足,诉讼即丧失基础。二审法院正是以此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瑞幸的诉请 。
这一过程凸显出诉讼中主体资格的重要性。在跨国维权时,企业往往有多个关联实体,需要选定最恰当的一个作为原告。例如,应当确保该实体要么是商标注册人,要么持有明确的合法授权(如独占许可)来主张权利。尤其当主张对方商标与自己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时,原告的在先权利必须清晰。瑞幸第一次起诉时显然忽视了这一点,可能是出于集团内部架构和商标权属安排的疏忽。
从法律策略看,如果瑞幸最初能让北京瑞吉公司(当时的商标所有人)作为共同或单一原告,情况或有不同。又或者,在泰国选择行政撤销程序,以公共秩序为由向商标委员会申请无效(根据泰国法第62条,任何人均可申请) 。遗憾的是,瑞幸当初走的是司法诉讼路线,且定位为权利人身份,这就不可避免面临主体资格审查。一审法官也许更多考虑了公平和实质,未深究这一瑕疵;但二审法官严格适用法律,50R的律师又极力主张,最终使瑞幸因程序问题铩羽而归。
综上,“不适格原告”问题告诉我们,在涉外诉讼中程序正当性与实体正当性同等重要。企业应提前理顺自身IP资产归属,必要时调整诉讼主体,或者在程序上寻找不要求利害关系人限定的法律途径。瑞幸随后新的诉讼正是吸取教训,更换了诉讼主体或获取了明确权利人地位,从而避免了重蹈覆辙。
2.泰国“申请在先”原则与注册优先权
申请在先原则是理解本案的基础。按照泰国商标法,“先申请先注册”者享有商标权。50R集团正是利用这一原则,抢先在泰国注册了“瑞幸咖啡”商标,从而在法律形式上成为泰国境内该商标的权利人。因此在初始状态下,中国瑞幸即使在国外早已大规模使用该品牌,也不得不面对在泰国“法律上自己不是权利人”的困境。
申请在先原则给商标抢注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东南亚地区,此类案例并不鲜见,一些不法分子专门盯上尚未在当地注册商标的外国知名品牌,提前申请注册,待对方要进入市场时再要挟高价转让或合作。这从法律上看并不直接违法,因为他们形式上遵守了“先登记”的规则。瑞幸的品牌被抢注,即属于这种情况。
在一审中,瑞幸能够胜诉,表明法院当时并未一味拘泥于“谁先注册谁有理”。相反,法院考虑了在先使用和知名度等因素。然而,二审的结果等于重申了注册优先的重要性——由于瑞幸原告主体不符要求,等于其在泰国无合法注册权利,于是50R的先注册地位占了上风。同时,泰国并未与中国签署双边商标互认协议,无法直接承认中国商标权。二审通过强调主体资格,实际维护了泰国先注册权利人的地位。

不过,申请在先原则也不是绝对不可撼动的。正如后来的判决所示,如果能证明自身在全球更早使用且更有影响力,泰国法院是可能重新考虑之前判决的。也就是说,申请在先是一般规则,但遇到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况,规则会受到挑战。瑞幸在新一轮诉讼中即努力证明其品牌的全球知名度和优先权,从而动摇了50R的“合法注册”基础。
需要指出,在泰国法律下,即便50R是注册人,也并非高枕无忧。例如泰国商标法还有不使用撤销制度:如果注册后3年不真实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此规定在第63条)。但50R集团实际开店经营,规避了不使用撤销的风险。另外,如果证实注册是代理人未经授权所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也允许撤销(不过50R与瑞幸无代理关系,不适用)。因此,瑞幸只能从驰名商标保护和恶意抢注角度寻求突破,而不能简单以“我先在中国用,所以我优先”来抗辩,因为泰国法律不承认使用在先权。
总的来说,泰国的申请在先原则提醒我们:在目标市场取得商标注册,是确保品牌权益的首要条件。中国瑞幸最初正是因为商标国际布局滞后,在泰国没有注册在先权,才陷入被动。这个原则也促使中国企业反思,在走出去之前,应该预判潜在市场并提前注册商标,以免落入“谁抢先注册,谁就合法”的陷阱。
3.驰名商标及恶意抢注的法理
本案另一个关键法律议题是驰名商标的保护和恶意抢注的认定。瑞幸咖啡品牌在2021年前后在中国已颇具知名度,但能否称之为泰国的“驰名商标”是争议焦点之一。根据巴黎公约及TRIPS协定,驰名商标即使未在当地注册,也应受到保护。然而,判断一商标是否驰名,需要看其在当地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2020年前后,瑞幸咖啡在泰国本地消费者中的知名度可能有限,但在旅泰华人及中国游客圈子里已小有名气。初次诉讼时,瑞幸或难以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高度,这可能是其诉求缺乏有力支持的一点。
相对的,泰国50R集团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指明知他人有相同商标且有一定声誉,仍抢先注册并不当使用,意图利用他人商誉。如何在法律上处理恶意抢注者,是各国商标法的难点。泰国商标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恶意注册无效”,但通过 公共秩序条款(第8(9)项) 可以覆盖此类行为 。正如中国《商标法》第44条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视为应撤销情形,泰国亦可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撤销恶意注册的依据 。在瑞幸案中,一审法官或许就是将50R的抢注理解为违反诚实信用的恶意行为,从而适用绝对理由撤销了其注册。
二审法官可能对此持不同看法。由于二审主要基于程序问题裁决,并未正面评价商标近似与否,但坊间分析曾猜测二审法官可能考虑了两标识在鹿头朝向上的区别。50R集团将鹿头方向相反这一“小改动”作为抗辩理由之一,试图证明其商标与瑞幸有差异,不至混淆。虽然这一区别非常微小,但理论上也可能影响混淆判断。然而,在几乎完全抄袭的整体下,仅靠鹿头朝向相反恐难以说服任何理性的审查者。因此,更大的可能是二审并未深究商标近似度,而是借“不适格原告”直接结案。
最终的2025年判决显然认定50R构成恶意抢注和仿冒。法院不仅撤销其商标,还永久禁止其使用瑞幸品牌元素。这相当于确认了50R行为违法公共政策,损害了真正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泰国法律在此类恶意抢注情形下是可以伸张正义的,只是需要权利人提供充分证据并运用恰当法律条款去说服法院。
法理上,这也契合国际条约精神:巴黎公约6bis要求各国有机制制止和撤销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TRIPS也强调保护驰名商标不受他人不诚实利用。可以说,瑞幸案的曲折结局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法与本国法律的互动。在先注册原则保障了注册人利益,但国际公约保护驰名商标和打击恶意的价值观最终还是得到了体现。当中国瑞幸调整策略、更充分地证明自己的商标权益后,泰国法院的判决与国际通行的法理接轨,保障了诚实经营的权利人。
七、国际条约的适用与影响
本案也让我们看到,国际条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并非自动生效,而需要通过当事人的主张和法院的认定。中国瑞幸在初始阶段可能低估了巴黎公约和TRIPS赋予的法律武器。若能更早主张“瑞幸咖啡”为驰名商标,并引用泰国商标法中的相应条款,或许在一审即可夯实胜局。当然,驰名的举证并不容易,需要提供在泰国或国际范围的广泛宣传和知名度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近年来亦非常重视驰名商标在海外的保护。企业可以通过WIPO等渠道提交材料,请求某些国家认定其商标为驰名。泰国本身也有一个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可以申请将商标列入驰名名录。瑞幸当时尚未进入泰国,未能提前布局这些工作。
此外,TRIPS协定要求的最低标准是各国必须有司法或行政程序让真正权利人挑战恶意注册。这一点泰国已经做到——瑞幸能够打官司本身说明泰国履行了义务。但TRIPS并不保证每个案子权利人都赢,那取决于证据与法院判断。本案的进程说明,国际规则只能提供框架,关键还在于运用。瑞幸后来的胜诉,与其聘用了精通当地和国际法的律师团队密不可分。据报道,代理律所Tilleke & Gibbins就明确提到了TRIPS下泰国少有的大额赔偿这一亮点。可见国际条约不仅影响权利认定,也影响救济尺度。
总结而言,本案受到影响的法律因素包括程序和实体两大方面:程序上原告资格决定了第一次诉讼的成败,实体上申请在先原则和驰名商标例外决定了最终权利归属。再辅以国际公约原则的支持,才有了最后对恶意抢注的有力打击。法律因素交织作用的复杂性,给中国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
八、启示: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瑞幸咖啡泰国商标争议案对中国企业的启示是深刻的。随着越来越多中国品牌走向海外,“商标抢注”已成为不得不警惕的风险。本案暴露的问题和最终的解决经验,为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以下从提前商标布局、海外维权策略、当地法律环境研究三方面,总结对策和启示。
1.提前进行商标全球布局
提前布局商标是防止海外被抢注的根本手段。“未雨绸缪”胜于事后补救。本案中,瑞幸咖啡在国内发展神速,但在尚未进入的市场没有提前注册商标,导致品牌被他人抢注。教训极其深刻。中国企业应当在制定出海战略时,同步制定知识产权布局计划,将核心商标尽早在重点国家/地区申请注册。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使用国际注册途径:利用WIPO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企业可以通过一份申请指定多个成员国注册商标。泰国自2017年加入马德里协定,这为像瑞幸这样的企业提供了便利渠道。在品牌推出后6个月内,通过巴黎公约的优先权机制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可保留在先申请日期,避免被他人抢先。如果瑞幸在2018年品牌创立时就通过马德里体系把商标指定到泰国,本案可能就不会发生。
●重点市场优先覆盖:企业应评估自身业务可能扩展的区域,以及品牌可能具有影响力的国家。对于这些核心及潜在市场,务必及早申请商标注册。不仅包括计划进入的市场,也包括旅游者众多或本国侨民聚集的国家。瑞幸案中,泰国有大量中国游客和华人,对中国品牌敏感,这类市场即使短期不设店,也应防范品牌被山寨。
●涵盖主要语言版本:如果品牌有中文、英文等不同语言名称,建议相应语言的商标在海外也申请注册。很多中国品牌在海外被抢注的既有中文名也有英文名。本案中,50R集团注册了“瑞幸咖啡”中文和“Luckin Coffee”英文,这提醒企业,哪怕当地主要不用中文,也可能有人针对华人消费者注册中文品牌。因此企业应保护主要译名和Logo在海外的注册。
●监测与续展:提前注册后,企业还需定期监测商标公告,以便发现可能的近似抢注并及时提出异议。如果错过公告期,至少还能在对方注册后5年内提出无效。其次已注册商标要按时续展,不给投机者以可乘之机(许多国家商标有效期10年,需要续展)。
一句话,商标布局要有前瞻性。正如业内评论所言,这是构建品牌国际防护网、减少纠纷风险的关键举措)。前期投入相对低廉的注册费用,远胜于后期高昂的打官司和商誉损失。
2.海外维权与法律应对策略
如果不幸商标已被抢注或品牌遭仿冒,企业应当制定冷静而有效的海外维权策略。瑞幸咖啡的经历说明,维权过程中可能遇到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多重障碍,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及时取证与止损:一旦发现海外出现冒用自己品牌的产品或店铺,企业应立即收集证据。包括对方商标注册信息、侵权使用的照片、消费者反馈等。在瑞幸案中,中国游客的视频、照片提供了初步证据。企业随后应当迅速通过官网或媒体澄清真相(如瑞幸8月的声明),防止消费者持续被误导。这既是对品牌负责,也是为将来法律行动奠定基础。
●寻求和解或收购可能性:在走法律程序前,也可评估通过商业谈判解决的可能。如果对方愿意合理转让商标或停止侵权,或许可授权,总比旷日持久诉讼要快。不过,要警惕不能助长歪风——对明显职业抢注人,高价收购可能鼓励其重复作案。但有时支付一定代价获取商标所有权,可以立即扫清进入市场的障碍,需视情况权衡。
●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这是维权成败的关键。以本案为例,瑞幸最初选择法院诉讼,直接请求无效和赔偿。这一路径需要慎重准备,包括确定适格的原告主体(前述)和选择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在泰国,也可以考虑行政途径,即向商标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行政程序或许在证据要求等方面有不同考量,而且不涉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尤其第62条情形允许任何人申请)。企业应咨询当地律师,比较行政和司法途径的优劣,包括耗时、成本和成功概率。瑞幸后来的胜利正是综合运用了司法手段,通过侵权之诉实现了撤销商标的效果。
●聘请熟悉当地法律的律师团队:跨国维权必须借助当地专业律师。语言、法律制度、文化差异都是障碍。本案中,瑞幸在再诉阶段委托了东南亚知名律所代理。这些律师更了解泰国法院倾向和证据规则,例如如何有效证明商标驰名、如何阐释恶意。反观首次诉讼,或许在主体选择等环节上中方团队经验不足导致纰漏。因此,在海外维权中,本地律师 + 中国总部法务的配合极其重要。国内法务提供对品牌和事实的详实资料,当地律师将其转换为符合本地法律的主张。
●利用外交和公众舆论支持:在重大海外维权中,中国企业也可以寻求必要的政府和行业组织支持。中国驻外使领馆、商会、贸促会等有时可在信息获取、沟通协调上提供帮助。公众舆论也有一定影响力。本案中,中国媒体广泛报道和关注,为瑞幸施加了一定舆论助力。当然,司法过程主要靠证据和法律说话,但外部支持可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公正对待。
●灵活应对反制:如果像本案一样遭遇对方反诉索赔,企业要稳住阵脚。首先评估对方反诉是否有法律依据,往往抢注者的反击是虚张声势。瑞幸面对天价索赔时并未被吓倒,而是理性回应、法律应对。采取如请求合并审理或中止等待相关案件结果等策略,都体现出法律智慧 。切忌因为对方叫嚣而妥协正当权益。
归纳而言,海外维权要讲究策略:快取证,慎交涉,巧用法,借外力,勤沟通。既要坚定维护自身权利,又要研判当地法律环境和对手动向,做到法律与商务手段并用,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维权效果。
3.熟悉当地法律环境与合规
每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和营商环境不同,中国企业在出海前应进行充分的法律环境调研。瑞幸泰国商标案的波折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泰国法律特殊性的准备不足。为避免类似失误,企业应注意以下方面:
●了解目标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商标注册流程、原则(是否先申请原则)、是否承认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异议期限、撤销制度等。以泰国为例,严格的注册在先、3年不使用可撤销、公共秩序条款等都是需要提前掌握的。又如有些国家商标注册要求声明使用意图或者实际使用证据,不了解这些可能导致商标撤销。
●法律体系与诉讼文化:泰国属于大陆法系,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会比较严格依据成文法。美国则是普通法系,更重视使用证据和判例。在不同体系下,企业的举证和主张重点需有所不同。另外,有的国家对外国企业可能存有偏见或本土保护倾向,需要提前评估应对,例如寻找当地合作伙伴共同发声等。
●商业合规与授权:除了商标本身,企业在海外运营需要关注商业登记、特许经营许可等。例如本案中,50R不仅注册了商标,还注册了公司名称Luckin Coffee,甚至申请营业所需许可,营造“合法”外衣。中国企业若要在当地开展业务,也需办理相应手续,不能仅有商标权。同时,要留意自己的品牌是否被用于非法目的(如假货销售),必要时配合当地执法打击,以保护品牌信誉。

●文化和语言因素:法律之外,文化差异也会影响品牌传播和认知。这在商标方面体现为:某些汉语词或拼音在目标国可能有特殊含义或发音冲突,需要预先了解,避免注册后才发现问题。另外,当地公众认知什么程度可算驰名,这和文化传播有关。企业在开拓市场时可以有意识地培养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如参加国际展会、在海外媒体营销等,使得一旦发生纠纷时,更容易证明品牌知名度。
●政府关系与政策:了解当地政府对外国投资、外国品牌的态度。一些国家对海外连锁品牌进入有特殊规定,或对于使用本土语系有要求。这些都属于出海法务规划的一部分。做好这些功课,可以减少进入市场时的法律障碍,也有助于防范有人利用政策漏洞进行不正当竞争。
“知己知彼”是企业走出去的必修课。知己,是了解自身品牌的优势、法律弱点(如商标有没有盲区);知彼,是了解目标市场法律规则和竞争格局。唯有充分准备,才能在海外立稳脚跟。
九、对中国企业出海战略的影响
瑞幸咖啡泰国商标案的影响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中国企业整体的出海战略具有警示和指导意义。随着“中国品牌出海”成为趋势,企业应从该案中总结经验,在战略层面加强商标保护、法务规划和全球品牌管理。
1.将商标保护纳入出海战略核心
本案再次印证: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应成为企业出海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而非事后补救。过去,一些企业在国内发展时倾向于先抢市场、后顾IP,出海时也可能轻视知识产权部署。这种观念需要转变。商标不仅是法律概念,更关乎品牌声誉和市场进入许可。一旦商标权益在目标市场不属于自己,企业将受制于人,市场进入将被严重阻碍甚至无法使用本品牌。
因此,企业在制定国际业务拓展计划时,应该同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例如,在决定进入某国市场前,至少一两年前就启动当地商标注册,以确保进入时品牌归属明确。如果发现被抢注,也有时间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或准备替代方案。商标保护要前置到市场分析和进入决策阶段,这是近年来国际商业环境对企业的要求。
2.全面规划跨境法务及合规
出海战略不只是市场和销售,还包含全面的法律合规规划。跨境法务规划应涵盖:
●知识产权布局:如前所述,提前注册商标、专利、域名,必要时申请著作权备案等,以构建全方位品牌护城河。尤其在数字时代,域名和社交媒体账号也可能被抢注,企业应预先注册主要域名和社交账号,以免被仿冒者占用。
●法律架构设计:考虑在目标国设立子公司或办事处时的法律责任安排。如果品牌需授权当地合作伙伴运营,要签署严谨的许可合同,明确商标权归属、许可范围,以及禁止对方抢注或损害商标的条款。如果有合资或加盟,也要注意控制商标,防止合作破裂后品牌被据为己有(国际上不少品牌在前代理商处遭遇商标被抢的教训)。
●跨国纠纷预案:提前预想在海外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包括商标、合同、产品责任等,制定预案。例如一旦出现侵权仿冒,内部流程如何启动应对,谁来主导,与公关联动等。本案中瑞幸在发现仿冒后相对迅速声明并起诉,这表明他们虽然前期注册不足,但事发后决策果断。企业应将这样的应急机制制度化。
●合规经营:在海外依法合规经营可提高企业形象,赢得当地政府和消费者信任,也间接保护品牌。相反,如果自身不守法(如瑞幸早期在财务上有过风波),可能被不良竞争者拿来做文章。在泰国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表明瑞幸过往问题影响了诉讼,但一个品牌的诚信度往往会影响法官的观感。出海企业应坚持合规运营,以正当形象面对纠纷。
3.加强全球品牌维护和监控
出海意味着成为全球品牌,企业需要像维护国内品牌一样,在全球范围维护品牌形象和权益。这包括:
●品牌一致性管理:确保在不同国家地区,品牌标识、名称的一致性,除非有策略性调整(例如部分品牌会在某国用不同商标)。瑞幸在国内外使用统一的Luckin Coffee品牌,这本有助于品牌国际化,但也意味着一旦被他人冒用,影响范围大。因此企业可视情况在品牌输出时增加一些地域标识或防伪措施。不过总体而言,全球品牌应尽量统一,以凝聚品牌价值,同时做好法律防护。
●舆情与侵权监控:建立专门的团队或聘请服务,监控互联网和市场上对品牌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比如某地突然出现很多与本品牌类似的产品、或网上有人兜售类似品牌授权,都要及时调查处理。很多商标抢注者会在网上招揽加盟或售卖假冒产品,通过监控可以早期发现苗头。本案中,如果没有游客曝光,泰国的山寨店可能运营更久才被察觉。因此,企业也可发动全球消费者一起监督,公布举报渠道。
●维系消费者信任:当出现仿冒时,要快速向消费者澄清。瑞幸的例子表明官方声明很有必要,让消费者和投资者了解情况,避免信任受损。同时,积极的维权行动也会赢得消费者支持,表明企业对自身品质和商誉负责。这些软性的品牌维护举措与硬性的法律行动应相辅相成。
●定期审视IP资产:随着企业业务扩张,新的产品线、Logo、标语等都会出现,应该定期审查这些是否在主要市场都受保护。如有新商标、新版权,要扩展到海外注册。反之,一些不再使用的商标也要留意是否需要保留,以免被人利用造成混淆。全球品牌管理需要动态调整策略。
十、结语
瑞幸咖啡泰国商标案引发了中国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集体反思。它警醒着:在国际商场上,法律和规则意识不可或缺。中国企业曾经更多扮演被国外品牌指责侵权的一方,如今角色渐渐互换,中国企业开始在海外捍卫自身知识产权。这说明中国品牌的实力与野心在增长,但同时也必须为之配套提升国际法律素养。
幸运的是,瑞幸通过努力最终赢回了自己的品牌,这对其它企业也是鼓舞。它证明只要运用得当的法律策略和坚持不懈,哪怕遇到一时挫折,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纠正不公,夺回应有的权利。这起案件将来也许会作为经典案例,被写入中国企业出海保护知识产权的教材,提醒后来者:商标护城河必须全球构筑,法律风险需前置管理,一旦遭遇挑战,要沉着应对、善借外力,最终维护企业的全球声誉和利益。
总而言之,瑞幸咖啡在泰国的商标之争让中国企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走出去,先扎篱笆”的重要性。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品牌崛起的背景下,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战略始终,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正如业界评论所言,这是中国企业出海与品牌保护的典型教训与反思,值得每一个有志于开拓海外的企业认真对待、吸取经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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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hina’s Luckin Coffee Wins Trademark Spat With Thailand’s Royal 50R) (China’s Luckin Coffee Wins Trademark Spat With Thailand’s Royal 50R) 第一财经Yicai Global,“China’s Luckin Coffee Wins Trademark Spat With Thailand’s Royal 50R”,2025年3月11日英文报道。
7.(Well-known marks | USPTO) (Well-known marks | USPTO)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网站, “Well-known marks” 页面对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和TRIPS第16条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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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红星新闻,《让中国瑞幸败诉的泰国瑞幸有军方和皇家背景?泰国官方否认》,2023年12月5日。
10.(瑞幸成功打假泰国“李鬼”!获判赔已累计约1000万人民币 - 21财经) (瑞幸成功打假泰国“李鬼”!获判赔已累计约1000万人民币 - 21财经) 南方都市报,引自21财经报道,关于泰国50R集团背景及泰国山寨瑞幸店铺情况。
11.( Latest global coffee and hospitality industry news - World Coffee Portal ) ( Latest global coffee and hospitality industry news - World Coffee Portal ) World Coffee Portal,“Luckin Coffee wins Thai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2025年3月12日英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