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处罚河南省医” 相关法律问题面面观

作者:医事健康团队


8月19日,因复制病历的问题,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河南省医”)下达一份1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事件发生后,法院和医院双方纷纷在网上发布 “情况说明”和“事情经过与说明”,均从己方角度陈述事实并表明立场(见本文附件),社会各界纷纷发表观点,笔者认为如能以此为鉴,找出不足加以改进,方为务实之道。谨此对该事件中大家关心的问题以及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简要说明如下:


法院有没有权力复印调取病历资料法院有权调取病历资料: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病历属于个人隐私,因此诉讼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申请法院调取。

3)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第17条、第20条规定,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均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病历复印要求。医院能否拒绝法院复印调取病历资料应当配合,不能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法院复印调取病历资料需要出示的公函文件及证件有哪些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第20条规定,需要提供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简要说明:两者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冲突。“有效身份证明”并不仅指身份证,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等,法官执行公务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其出示本人的法院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是证明其法官身份的有效证明。


因此,法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只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向医疗机构出示人民法院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证件”即可合法的复印病历。当然,如从核实姓名照片是否相符进而验证工作证件真实性角度而言要求出具身份证,也并不能认定为故意刁难之举,毕竟附带照片的身份证更具备公认的公示可信度。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鼓楼法院做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应当是:

a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b 《民诉解释》〔2015〕5号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2)以上为相关法律依据,当然,依据上述条款可知,法院在罚款之前有义务也有必要确认存在“拒绝”、“妨碍”、“以内部请示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等能够令当事人信服,令法律尊严得以维护和昭彰的事实依据。


法院工作人员外出调查取证的行为规范有哪些规定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因此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做好调查记录并签字。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法[2013]6号文件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以及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调查取证属于人民法院庭外开展的一项依法履职活动,应当根据季节选择穿着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四类制服中的一种,而不能穿着法袍,更不能随意着便装。当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也实际存在着法院工作人员着制服反而不利于调查取证的实施,因此也应当考虑到调查取证的成效问题,而出于更好的达成效果角度考虑而适当留有变通余地外地法院是否有权异地开展调查取证并送达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职权都是中央司法权的延伸,案件是存在法院管辖的问题,但是司法职权的行使是没有地域上的限制。


法律上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在自己的辖区之内,法律上不仅允许法官可以通过出差、外出调查等方式异地履行司法职权,也可以委托调查所在地法院进行调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均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完全可以前往郑州市进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到其他城市进行送达,对于做出的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异地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送达是否只能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据《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文书时,不等于只能向法定代表人送达,也可以向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送达。


虽并未强制规定只能向法定代表人送达,但参考以上可以送达的人员身份,均为该单位能够收取正式文件,并且负有直接将文件递送法定代表人及其办公室的部门人员,故即便适用留置送达,为法律文书有效送达计,仍应选择上述适当的部门或人员作为送达对象较为适当。纵观整个事件前后经过,双方工作人员在分别履行各自职责的工作中所进行的互动,某种意义上而言,也是一种合作。既然是合作,若想达成双赢,必然应当是在底线之上的各自退让,进而达成双赢。


如果双方互不退让,从合作的角度而言,效率都极其低下,也可能会出现分别以制度和法律为依据,以各自角度和立场正义为名,藐视、否定一切,并不惜催动或借助其他行动之名而泄愤的行为出现。事实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是我们的共识,也应当将法律视为整个社会共同道德秩序的保障。但不可否认,法治的意识和思维还需要培养、需要时间,需要积淀,需要有意识的共同努力!附两家单位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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