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法下进口税制与贸易管制之实务解读

作者:王涵


* 本文共1762字,需阅读3分钟。


今年6月10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下称《海南自贸港法》)首次从国家立法层面,以成文法形式固定了监管特殊区域的制度创新。这部法律的颁布,不仅为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必将对我国今后的外贸管理体制产生深远影响。笔者试就该法中进口税制与贸易管制部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谈谈个人理解:


一、进口税制



《海南自贸港法》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



免税不同于保税,笔者理解,全岛封关后,从境外进入自由贸易港(即“一线“)的免税货物、物品,口岸清关后即已完成海关监管手续,货主可对免税货物在岛内自由处置和消费使用,不应再如同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跟踪监管,但前提是建立从自match由match贸易港进入内地(即“二线”)的控制机制,否则免税货物就可能转而进入内地,混乱内地进出口税制。在未完成全岛封关的当下,二线控制机制尚未建立,实现一线进口免税仍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目前自由贸易港的进口税制体现的是一种阶段性特点:


首先,保税制度仍然是贸易监管的一种方式。洋浦保税港区及海口综合保税区是位于自由贸易港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然可以发挥保税贸易的功能,根据总体方案的表述,全岛封关后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不再保留。既然一match线进口实施免税,将来保税制度似已无用武之地,但从自由贸易港免税制度的设计来看,免税制度可能并不比保税制度更优惠,以两头在外的保税加工为例,免税制度下进口货物仅免关税而不免进口增值税,而保税制度下,保税料件进口暂免关税及进口增值税。


其次,自由贸易港免税制度先行先试。以洋浦保税港区为代表,作为自由贸易港的制度先行区,区内已具有一线、二线的监管条件,其在贸易监管方面已部分吸收了自由贸易港的特殊税制,比如规定对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时,免征进口关税。这一特殊税制,从未出现在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制度中,显然是自由贸易港免税制度先行先试。


再次,实施过渡性的免税制度。这部分主要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设备、原辅料及交通工具等一线进口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于自由贸易港二线监管尚未建成,故此类货物的免税监管,仍需比照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比如需要建立跟踪监管的电子账册、监管年限内转让或销售时需补缴关税等要求,而不以货物离开自由贸易港为前提。


此外,照章征税的一般贸易应仍是当前自由贸易港进口贸易的主要方式。


二、贸易管制

《海南自贸港法》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全岛封关之后,自由贸易港内的贸易管制,是通过具体的负面清单形式进行管理,显然这份清单与内地的禁限规则会有一定出入。


我国历来对境外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较为宽松的贸易管制政策,通常,除不得违反禁止进出口规定外,一般不需提供经济类的监管证件,需要提供监管证件的情形,法律法规一般会专门注明,这些情形主要体现于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明确规定及安全准入事项,比如,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约定,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虽然目前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尚未出台,但从今年4月颁布的《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规定原则上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取消机电进口许可管理等措施来看,笔者理解今后的进口禁限清单原则上应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贸易管制相类似。但在一线出口领域,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货物从内地进入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如果在该二线环节不设贸易管制,那么对从自由贸易港出境的货物,将来如何进行贸易管制,我们会持续跟进,也欢迎各界接洽共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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