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修正要点及影响

船舶定线制是一项意义重大、效果明显的船舶安全航行制度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不但为世界各航运国家广泛使用,而且被纳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文件而加以强制和推荐使用。交通运输部于3月30日发布公告,《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同时废止。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较原规定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取消了第六章责任条款规定的内容。原第六章内容是船舶定线制规定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强调了船舶违反本规定,由于错走航路行为,或不按本规定和要求而进行随意穿越、随意进入、占用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的行为以及乱停泊的行为而引发事故的,无论何种理由均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如下述案例:


案例一

(2019)鄂72民初296号:


涉案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海事局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融航机1688”轮横越过程中疏忽瞭望、未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其行为违反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二十九条规定,该轮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海牛1007”轮疏忽瞭望、未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其行为违反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轮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融航机1688”轮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海牛1007”轮应承担30%的事故责任。


案例二

(2019)鄂民终532号:


海事局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事故责任为:“宁腾888”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三十条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三无”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认定“宁腾888”轮承担60%责任比例、黄国仁承担40%责任比例。


案例三

(2016)鄂72民初1503号:


海事局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该结论书分析认为,“钦舜3”轮未保持正规瞭望,横越方式不当,未有效履行主动避让义务,采取的避让等应急措施不当,以及“润发6号”轮未保持正规瞭望,采取的协助避让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于“钦舜3”轮与“润发6号”轮发生的碰撞,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钦舜3”轮负主要责任,“润发6号”轮负次要责任。法院综合案情,认定“钦舜3”轮的光船承租人钦舜公司承担70%的损失,航运公司承担30%的损失。


但在实践当中,对于第三十条的适用还是存在很多争议,(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比较典型的是2017鄂72民初116号案件,在该案件中主审法官潘绍龙庭长认为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应充分考虑事故船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碰撞危险局面的形成以及各自的临危措施等因素。


本案中,“皖和谐988”轮违章抛锚客观存在,由于其违章占用部分正常航道,使其他正常航行船舶的航行水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在事故水域,“皖和谐988”轮的违章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涉案碰撞事故的发生,如果“源森9”轮能够运用有效的瞭望手段,及时发现违章抛锚的“皖和谐988”轮,并且能够运用良好的操作技能采取避让措施,则有足够宽阔的水域使其避开“皖和谐 988”轮,进而使碰撞事故得以避免。然而,“源森9”轮在下水航行过程中,不仅没能运用有效的瞭望手段及时发现违章抛锚的“皖和谐988”轮,并且及至肉眼发现位于其船首正前方的“皖和谐988”轮正常显示的白色锚灯,但因错误判断为岸上灯光,以至最后的发现机会被错失,进而导致与“皖和谐988”轮迎头相撞。


所以,法院认为“源森9”轮瞭望上的疏忽以及判断上的失误,直接导致其与“皖和谐 988”轮碰撞危险局面的形成。判决“皖和谐988”承担40%的碰撞责任,“源森9”承担60%的碰撞责任,否定了第三十条确定的锚泊船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划分原则。


从海事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判断船舶在内河水域发生的碰撞事故的责任比例,是要从基础的民事侵权法的角度进行考虑,即从过错、违法行为、损坏事实及其中的因果关系来进行综合判断。仅从航行态势考虑主次责任,而忽略了个案中具体行为及损坏结果的因果关系,难免会产生一些争议。


受此次修改的影响,我们预计海事主管部门以及海事法院在确定责任的主次的时候会更多的考虑个案具体违法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无疑对法院、海事主管机关以及海事律师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业人员

陈柚牧

陈柚牧

高级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观点文章

查看所有
与时光同行,与梦想共振丨写给功承瀛泰20周年的“情书”
观点文章

与时光同行,与梦想共振丨写给功承瀛泰20周年的“情书”

二十载春秋,对于一家律师事务所而言,不仅是时间的刻度,更是沉淀专业底蕴、铸就独立风骨、以此回答“我们是谁、将向何往”的峥嵘历程。

阅读更多
年度审计报告——企业不可忽视的护身符
观点文章

年度审计报告——企业不可忽视的护身符

在日常法律服务中,我们发现一个令人担忧的普遍现象:大量中小企业,尤其是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未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更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许多企业主认为,“审计”只是上市公司的事,或者只是应付市场监督局年检的“形式”,与自己的实际经营关系不大。这个认知,在新《公司法》框架下,是极其危险的。

阅读更多
守正出奇:透视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安全新规下的行业重构与治理方略
观点文章

守正出奇:透视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安全新规下的行业重构与治理方略

2026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长期深耕数据合规法律实务与医疗合规领域的法律工作者,我们敏锐地观察到,这不仅是一份技术维度的管理细则,更是医疗卫生行业在数字化转型进入“深水区”时,由国家意志主导的一次“治理主权的全面宣示”。它标志着健康医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