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合规小贴示:电商物流订单需要客户单独同意吗?

作者:劳嘉馨

在电子商务物流场景中,当品牌方将消费者的订单信息(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备注等)提供给物流公司开展运输时,品牌方是否需要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传输给物流公司的这一行为,获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


1. 物流公司是受托方,非个人信息处理者

在电子商务物流场景中,物流公司是品牌方的受托方,不具备自主决定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因而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2.  数据流通时,需要单独同意的情况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当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时,才需要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这里的关键是双方都必须是个人信息处理者。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3. 品牌方在本场景之下不需要获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

考虑到物流公司作为受托方,只能在品牌方授权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这意味着物流公司不能将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配送以外的其他目的,也不能超出品牌方的指示进行额外的信息处理。因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并未超过品牌方的控制范围内,品牌方并没有必要去获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


此外,从实践角度出发,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是无法避免的,如果所有的委托处理活动都需要单独同意,将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和风险,同时也可能干扰个人的信息使用。

因此我们认为品牌方不需要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传输给物流公司的这一行为,获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


4. 行业实践与建议

在电子商务物流场景之下,品牌方通常采取在隐私政策/用户协议中向消费者披露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的情况,而非就此获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下表为部分品牌方关于委托运输的隐私政策/用户协议示例,以供参考。

基于以上,我们认为品牌方无需就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传输给物流公司的行为获得消费者单独同意,但品牌方应在隐私政策/用户协议中明确说明委托第三方运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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