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261迎来重大修订:中国航司的跨境责任与合规新挑战

导言

欧盟航空旅客权利制度以《261/2004号条例》(EU261)为基础,历经二十余年发展。欧洲联盟法院(CJEU)在此期间不断澄清航班延误、取消、拒绝登机及特殊情况免责等关键问题。此次修订的意义,不仅在于调整个别旅客权利,更在于将长期形成的司法原则进一步转化为明确、可操作的成文规则。对于航空公司而言,旅客权利合规已从事后处理赔偿争议,延伸至订票流程、航班运行、地面服务、旅客通知和索赔管理等全过程。


《欧盟2026/2202号条例》已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并将于2027年10月23日起适用。

新制度保留了旅客熟悉的250欧元、400欧元和600欧元赔偿标准,同时将欧洲联盟法院的重要判例规则纳入法规,并就延误、改签、特殊情况、旅客照料和索赔处理制定更为细致的要求。

🔘 关键规则与运营影响速览


一、赔偿:三小时延误门槛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的时间比原定时间晚超过三小时,可能有权获得赔偿。同一航空运输合同项下的联程航班发生误机衔接时,也适用相同的三小时原则。

既有赔偿档次保持不变:航程不超过1,500公里,每位符合条件的乘客赔偿250欧元;欧盟境内超过1,500公里的航程,以及其他1,500至3,500公里的航程,每位符合条件的乘客赔偿400欧元;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航程,每位符合条件的乘客赔偿600欧元。


按照修订后的第7条第2款,600欧元档次存在一项重要限制:如果最终到达延误超过三小时但不超过四小时,航空公司可将赔偿额减少50%。旅客接受改签且到达最终目的地的时间比原定到达时间晚不超过四小时的,也可能适用50%的减额。


取消航班后安排旅客提前出发的改签,也引入了新规则。替代航程比原定航班提前超过一小时起飞时,如提前不足两小时,赔偿可减少50%;如提前不足三小时,赔偿可减少25%。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是旅客实际乘坐该替代航班。

赔偿原则上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支付。旅客也可明确同意以代金券替代现金赔偿,但同意须记录于可持久保存的载体。代金券金额不得低于应付赔偿额;初始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经双方同意可再延长一次,最长12个月;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余额应自动退还。

航空公司至少提前14天告知旅客航班取消的,无须支付相应赔偿。即使通知时间不足14天,如航空公司提供的替代行程起飞时间不比原定时间提前超过一小时,且到达时间比原定时间晚不足两小时,也可能免于赔偿。


航空公司须在旅程结束后96小时内,以电子方式向旅客提供赔偿权利及申请程序的信息。旅客须自机票所载实际出发日期起九个月内提出赔偿请求。航空公司应确认收到申请,并在30个日历日内支付赔偿或说明拒绝理由。以特殊情况抗辩时,说明应涉及相关事件、事件与航班中断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已采取的合理措施。


二、“特殊情况”列入法定清单


原EU261虽提及“特殊情况”,但未对其作出完整定义,也未列明法定清单。因此,相关判断标准长期主要由欧洲联盟法院的判例发展形成。


修订后的条例对该概念作出界定,并在新增附件中列出非穷尽性的特殊情况清单,包括不适宜飞行的天气、自然灾害、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及机场限制、隐蔽的制造或设计缺陷、某些外部罢工、医疗紧急事件,以及第三方、动物或外来物造成的符合条件的航空器损伤。

对航空公司而言,仅指出发生了某一事件并不足以免责。实际承运人仍须证明:确实存在特殊情况;该情况与特定航班中断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使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也无法避免该中断。举证责任由实际承运人承担,因此,事件发生时同步形成的运行记录将更为重要。


附件中的特殊情况清单将自2031年10月23日起每五年审查一次。


三、改签与延误


航班取消,或起飞延误达到五小时时,旅客可选择在七日内获得退款、尽早改签,或改签到较晚日期。对于联程航班,如旅客无法在误机衔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后五小时内获得继续行程的改签,也适用类似规则。


“尽早改签”的含义进一步具体化:航空公司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航线、机场、承运人,甚至其他交通方式。旅客选择尽早继续行程并告知实际承运人后,如承运人未在规定的三小时内提供可比运输条件的改签,旅客可在通知承运人后自行安排合理、必要且适当的替代行程。取消航班情形下,三小时期限从机票载明的起飞时间起算。依第8条第3款,承运人应在收到报销请求后14个日历日内报销符合条件的费用,最高不超过机票全价及适用中介费用的400%;机场应急计划启动时,报销期限可延长至30日。因此,仅提供“本公司下一班有空位的航班”未必足以履行义务。


四、旅客照料与停机坪延误


航班延误期间的照料义务包括:每两小时提供饮品;延误三小时后提供餐食,此后每五小时再次提供,每日最多三餐;并提供互联网接入及两次电话通信。照料义务的具体适用仍应结合等待时间、旅客选择及条例第9条所列条件判断;旅客在始发地选择退款或选择较晚日期改签的,原则上不再享有与该航班相关的后续照料权利。


需要过夜时,航空公司应提供住宿以及机场与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如果航班中断系特殊情况所致,且航空公司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酒店住宿义务可限制为三晚。航空公司未提供应有协助的,旅客可自行作出合理安排并请求报销。


发生停机坪延误时,航空公司对客舱温度、卫生间和饮用水等事项负有明确义务。在欧盟机场,停机坪延误达到两小时后,航空器原则上须前往登机口或其他适当的下机地点,并允许旅客下机;但基于特定飞行安全、出入境管理、空中交通管制或安保理由无法下机的除外。


五、手提行李、座位安排及其他实用权利


每名旅客均应获准免费携带一件个人物品进入客舱。修订后的第2条对“个人物品”作出定义:符合安全及安保要求,且尺寸不超过40×30×15厘米,或能够放置在旅客前排座椅下方;第11a条则规定此类个人物品可以免费携带进入客舱。在客舱容量允许的情况下,航空公司还须允许旅客携带一件手提行李。展示票价时,在订票开始前应默认显示包含手提行李额度的票价;但航空公司仍可向选择不携带手提行李的旅客提供差异化票价。

此外,修订内容还涉及以下事项:

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以及残疾或行动不便旅客及其同行人员,相邻就座安排应依修订后第11条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条件与可行性要求办理;不能将其概括为任何同行旅客均享有不受条件限制的免费相邻就座权。

免费乘机或以非公开优惠票价乘机的婴儿,仍享有改签、退款及照料等旅客权利,但不适用250欧元、400欧元或600欧元的定额赔偿。某些因陪同残疾或行动不便旅客而免费乘机或享有非公开优惠票价的人士,也适用类似规则。

旅客至少在起飞前48小时提出要求的,航空公司须至少免费提供一次姓名拼写更正或行政性姓名变更。


航空公司不得仅因旅客未乘坐去程航班而拒绝其乘坐返程航班,也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旅客自行打印以电子方式签发的登机牌,只要内容清晰可辨,航空公司不得仅因此拒绝其登机。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区分同一航空运输合同项下的联程航班,与依据不同合同分别购买的航班。航空公司或中介机构出售由不同运输合同组成的航班时,须在订票过程中告知旅客:一旦发生误机衔接,适用于同一合同联程航班的赔偿、退款、改签和照料权利并不适用。换言之,订票页面上看似一段完整旅程的“自行衔接”行程,并不享有与单一合同联程运输相同的法律保护。


降舱退款也是值得中国航空公司关注的新要求。根据修订后的第10条,实际承运人将旅客安排至低于所购机票的舱位时,应在降舱后14个日历日内自动退款;按适用航程类别,最低退款比例分别为相关航段票价的30%、50%或75%。该比例并非对整张联程机票一概计算,具体还应依票价分摊和税费规则确定。


六、若干值得关注的地域适用问题


格陵兰:起点和终点均为格陵兰机场的航班,不适用定额赔偿规则。条例特别考虑了当地严酷的气象条件、极低的人口密度、居民点分散以及维持交通联系的重要性。这是针对赔偿义务的特定豁免,而非将格陵兰全面排除在所有旅客权利保护之外。

第三国飞往欧盟的航班:按照本文所依据的规则材料,实际承运人为欧盟航空承运人且旅客未在第三国获得同等利益的,原则上受条例保护。对中国航空公司而言,通常应首先审查从欧盟机场出发的航班;中国始发、由中国航司实际承运的赴欧航班,不应仅因目的地位于欧盟便认定适用EU261。代码共享、联程及转机行程还需分别核查实际承运人、出发机场与运输合同结构。

直布罗陀:条例继续保留有关直布罗陀机场的特定适用保留。

上述变化为中国航空公司带来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界定具体航线的适用范围,并将法定义务落实到实际运营环节。


七、中国航空公司的欧洲司法实践与合规应对


(一)三大航欧洲判例的启示

中国国际航空(法国巴黎,2024年1月30日,RG 22/04096)。旅客购买巴黎经北京至首尔的联程机票,主张因衔接问题晚到约20小时。国航认为旅客已搭乘原定后续航班,但未提供足以证明其实际登机的旅客名单等证据。法院依EU261判令国航支付600欧元定额赔偿,并承担300欧元诉讼费用补偿。该案说明,联程运输中的实际登机记录和到达时间证据,可能决定航空公司能否有效抗辩。

中国东方航空(荷兰北荷兰地方法院,2026年5月13日,ECLI:NL:RBNHO:2026:5329)。旅客原定从阿姆斯特丹经上海飞往台北,因航班延误提出600欧元赔偿请求。法院认定台风“康妮”造成的特殊情况并无争议,且东航已通过电子邮件及时通知改签,采取了合理措施,最终驳回索赔。该案表明,特殊情况免责不仅取决于异常天气是否构成免责事由,还取决于航空公司是否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延误,以及是否有效告知旅客替代运输安排。法院同时考虑旅客能否合理获取更新后的行程信息,体现了承运人通知义务与旅客自身注意义务之间的责任边界。

中国南方航空(法国巴黎,2024年5月14日,RG 22/07724)。旅客因原定航班取消而依据EU261索赔。南航未出庭,也未能证明存在足以免责的特殊情况。法院判令支付600欧元定额赔偿、150欧元损害赔偿及200欧元诉讼费用补偿。该案提示,航空公司不仅应在航班取消后及时处理索赔,还须重视跨境诉讼应诉及免责证据提交。

上述案件均适用修订前的EU261,并非新规实施后的裁判。其共同启示是:旅客权利争议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延误或取消的发生,还取决于承运人能否证明相关事实、通知过程及已采取的合理措施。

(二)中国航空公司需要改变什么?

首先,重新审视航班中断处置机制。中国航司应将延误、取消和联程衔接的判断标准嵌入运行控制及地面服务流程,并预先建立与其他承运人、机场和地面交通服务商的替代运输协调机制。

其次,升级旅客通知与索赔管理。订票系统、客户服务平台及欧洲地面代理应统一旅客权利告知、异常航班信息推送、索赔受理和答复流程,明确责任部门与处理时限。


再次,建立特殊情况的完整证据链。航空公司不仅要记录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外部事件,还应同步保存事件与具体航班中断的因果关系、可选方案、采取的合理措施及相关决策时间线。


最后,开展跨部门合规审查。法务、运行控制、数字产品、客服及欧洲地面代理应共同检查运输条件、行李政策、订票页面、旅客照料和合同责任分配。合规目标不只是降低赔偿争议,而是建立一套可执行、可记录、可证明的跨境运营体系。


总结


此次制度调整的核心,是在延续既有定额赔偿框架的同时,细化通知、改签、旅客照料及举证义务。对中国航空公司而言,风险管理不能停留在赔偿金额计算,而应覆盖航班运行决策、旅客沟通、替代运输安排与证据留存。能否建立跨部门、跨境且可追溯的工作流程,将成为落实旅客权利保护、减少争议的重要条件。


▶ 特别说明:本文所述250欧元、400欧元及600欧元的标准定额赔偿,均指每位符合赔偿条件的乘客可获得的金额,而非每个航班的赔偿总额。实际金额还须结合航程、延误情况、减额规则及特殊情况免责条件确定。


参考文献与法律资料


1.Regulation (EU) 2026/2202,OJ L, 2 October 2026. EUR-Lex

2.Regulation (EC) No 261/2004(EU261原始条例). EUR-Lex

3.Air China,Tribunal judiciaire de Paris, 30 January 2024, RG 22/04096. 判决原文

4.China Eastern Airlines,Rechtbank Noord-Holland, 13 May 2026, ECLI:NL:RBNHO:2026:5329. 判决原文

5.China Southern Airlines,Tribunal judiciaire de Paris, 14 May 2024, RG 22/07724. 判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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